30年代前后土地革命的根源并不在“地权不均”
2008年10月13日 10:52《历史研究》 】 【打印

南京政府土地专门人员所做的江西土地占有情况调查较多强调土地的分散情况,其对江西新干的调查结果显示:“新干第四区谦益村,自耕农占百分之四一点二一,半自耕农占百分之四六点二一,佃农占百分之八点四九,雇农占百分之三点六四。”(注:丰城、清江、新干三县特派土地督察员报告,《江西民国日报》1933年12月22日。)这一数据中,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据了绝对优势,虽然这和福建上杭调查有相似之处,但和江西全省数据有一定差异,不排除其在选样上有偏向自耕农占优势地区的可能。因此,他们的调查结论多是:“安远、寻乌、信丰三县,大都聚族而居,各村之土地,为各村民所有者,占大多数”;(注:安远、寻乌、信丰三县特派土地督察员报告,《江西民国日报》1935年1月23日。)“莲花、永新、宁冈三县,以前均系小农作业之自耕农制,纯粹收租之地主,与贫无立锥之佃农,均占极少数,大地主制尤为稀少。”(注:莲花、永新、宁冈三县特派土地督察员报告,《江西民国日报》1934年10月25日。)其调查结果详见表1.



  从表1看,各地拥有土地的农户达到总数的90%左右,完全无地的农户数量不多,在10%以内或稍高,但拥有5亩以下土地的农户比例很高,普遍在70%以上,证明农民缺地少地的现象还是很严重的。虽然,这些调查在对象选择和数据统计上可能不无偏颇,如只统计不同土地占有量的户数,却没有对其土地占有数作出说明,有意无意模糊了土地占有的不平衡。但有理由相信,它仍然反映了江西土地占有的部分实况。

  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是上述数据可以得到当时中共内部有关报告的证实,如关于湘赣边苏区的报告就明确指出:“边界的经济本来是一个小农经济区域,自耕农甚多”,(注:《杨克敏关于湘赣边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1929年2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8页。)江西万安也是“自耕农占全县人口大半”;(注:《中共江西省委转录赣西各县及二团给赣西特委的报告》,1929年6月2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9年)》(一),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7年编印,第209页。)另方面,还可以把上述调查数据和1950年前后江西、福建土地改革专门机构在农村所做的一系列调查加以对比,相互印证。虽然由于时代的不同,两者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如可以发现,在不少地区,1940年代末的土地集中程度略高于抗战前。浙江丽水城区第一、第四行政街地主抗战前占地661.4亩,抗战后达到837.2亩,占有率提高了13个百分点。(注:《丽水县城区第一、第四行政街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182页。)江西丰城小袁渡乡战前地主占有土地(包括公田)达28.72%,1940年代末为30.5%.(注:《江西丰城县小袁渡乡解放前社会情况调查报告》,《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年编印,第124页。)不过,相反的例子也并不罕见,湖北20个典型乡土地一般集中区战前地主富农占地32.29%,1940年代末为28.95%.(注:《湖北二十个典型乡调查材料之一》,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研究处,1951年编印,第3页。)浙江丽水南明乡4个村1939年地主、富农占地高达64.48%,1948年为58.82%.(注:《浙江农村土地关系变化情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5—6页。有意思的是,该文一开始就判断在抗战前到1940年代末的十余年间,浙江农村呈现出“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土地所有权集中到少数剥削阶层的趋势,但其所举两例一是本例的地主、富农占有率有所减少,另一例地主、富农占有率稍有增加(2.38%),似乎并不足以证明其论点。)

  总起来看,无论是集中或分散,抗战前和1940年代末两个时期偏差不是十分剧烈。由于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状况,如果从大的范围来看,总体上增减变化应不会很大,1940年代末的数据基本尚能代表1920—1940年代土地占有状况。(注:姜涛在关于中国人口与土地关系的长时段研究中也认为,1920—1940年代中国乡村各阶层占有土地的比重“只有很小幅度的波动”。见氏著:《人口与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0页。)表2、表3所列就是以1950年前后闽、赣两省土地改革专门机构调查结果形成的综合数据。



  资料来源:《闽东北农村土地租佃剥削情况调查》、《后屿各阶级(层)田地占有表》、《鳝樟各阶级(层)田地占有表》、《南塘各阶级(层)田地占有表》、《七保村各阶级(层)田地占有情况表》,《福建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3、22、23、61、69页;《南平专区土地、赋元情况调查》,《福建日报》1950年12月13日;《土地改革前华东各省(区)市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年编印,第4页。

  说明:*该数字包括雇农。

  注释:

  (19)本文所列凡以阶级划分各表均省略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之外的非主流社会阶层,故各表统计总和不一定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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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道炫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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