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不均也未必意味着租佃制发达,即使在存在租佃关系的情况下,租佃关系和我国的传统结构到底是什么关系,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经济史家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注意到一个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往往是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的地方(如华北),租佃关系也非常不发达。如果那里有一些大地产的话,也大都是用雇工经营的,就是说北方多经营地主,南方多租佃地主,这是很早人们就已经看到的现象。如果地域设定,那么时间变量也似乎有类似的函数关系,如江南,明代还有不少经营地主,到清代基本上就没有了。然而,清代的资本主义也好,市场经济也好,无疑比明代要发达得多。总之从地域讲,江南比华北发达,时间上讲,盛清比明发达,但是租佃制则偏向于在较发达的时空中存在。这与所谓租佃制代表“封建自然经济”,而雇佣制代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说法是完全相反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到底是雇工经营“先进”还是租佃经营“先进”。现在姑且不管什么“先进”与否,也不管租佃还是雇佣,只从社会矛盾的角度看看上述地权分布状况的可能意义。
我们知道,如果抛开政治上的不公平,仅就经济方面讲,导致人们生存状况相差悬殊的直接原因是消费状况的差异,所谓“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是也,而这又与收入状况的差异直接相关。土地分配的不均只有转化为收入、消费的不均,才会造成社会不公并加剧社会矛盾。由于消费统计比较困难,因此,如今人们讨论社会公平时主要关注的指标是收入分配的不均,吉尼系数也主要是用来计量收入分配不均度的。如今国际上一般都认为,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在0。3以下,属于相当平等的社会;0。3-0。5是比较不平等的社会;0。6以上是很不平等的社会。通常认为我国如今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已经超过0。4,一些有影响的调查,如经济学家赵人伟课题组、社会学家李强课题组都认为早在1994年我国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45左右。
如果像以“租佃决定论”为基础的“中国封建论”所说的那样,传统中国的不平等主要是租佃关系中的地主与农民的不平等,亦即是地权不均导致地租剥削引起的收入不均与消费不均,甚至如改革前的一种流行说法:地租是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基本形式,赋税、利息、商业利润等等都是地租的再分配,那么上述中国传统水平的地权分配不均会导致一种怎样的不平等呢?设想一种逻辑上的极端状态:某个超大地主占有社会上的全部土地,其余所有社会成员完全无地并且沦为该地主的纯佃户。这时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达到1(即逻辑上的极值)。假设这时的地租率为50%(即通常认为是“中国封建社会”常态的“对半分租”),那么该地主将占有社会总收入的一半,而其他人共分另一半。不难算得此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为0。5,只是地权分配不均度的一半。
如果改租佃为雇佣,也会出现类似情况。一般而言,如果收入分配不均并非因政治强权造成,即如果其原因主要是经济上自由的要素交易与资本孳息(如雇佣、租佃、借贷等),那么“生息资本”(所谓生产资料)分布的不均度必然显著高于收入分布的不均度,亦即“财富的不平等远远大于收入的不平等”。道理很简单:一个经济上高度分化的社会可能有大量的无产者,但不可能有大量的无收入者。在农村可能有许多无地农民,但不可能有不吃饭的农民。反过来讲,富民可能垄断资本(或土地),但不可能垄断收入。作为平民他们的“不劳而获”需要通过要素交易(即“土地与劳动的结合”)来实现,这种交易必然带来收入的分散。
因此在富人主要由平民、而不是由权贵组成的英、美等国,20世纪通常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在0。3-0。4之间,然而其资本分配的吉尼系数就要大得多,往往达到0。8以上③。在今天的其他国家,虽然由于民主化程度低,“权力收入”和来自“统治-服从关系”的收入比重相当高,但是如果仅计算受到此种收入影响较小的乡村平民中的收入分配状况,则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情况。例如据分析,1991年在孟加拉国农村,农民来自乡村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只有0。28,可是该年该国农村地权分配的吉尼系数达到0。65,几乎高出前数一倍。中国其实也不例外,抽样研究显示:1988年,中国农村农地分配的吉尼系数,未调整土地为0。50,调整过的土地为0。47,但当年乡村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只有0。34。1995年中国农村分化加剧,这个数值上升到0。42,但是如果只计来自农业的收入,则吉尼系数只有0。24左右。
根据同样的道理,在传统中国,如果只考虑平民中地主与农民的经济关系,那么显然,无论在租佃制还是雇佣制下,地主都不能获得其土地上的全部收获,而佃农或雇工可以全然无地,却不会全然无收获,只有自耕农占有其土地上的全部收获。换言之,地主占有的收入比例小于其占地比例,佃(雇)农占有的收入比例高于其占地比例,只有自耕农的收入比例与占地比例大致相等。这样,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就会明显小于地权分配的吉尼系数。虽然两者的比值并不固定,但是根据经验,在地租率大致为50%、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为0。3-0。7区间时,因租佃关系引起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与地权分配吉尼系数的比值约在0。5-0。6左右。
于是在逻辑上不可避免地面临两个推论:
推论1:如果按“租佃决定论”的逻辑,与传统时代0。53左右的土地分配吉尼系数相应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将只有0。26-0。3上下。如上所述,这在今日社会统计学眼中属于“平等社会”,其平等程度远比今日中国(收入分配吉尼系数超过0。4,甚至可能超过0。5)为高!这样一个桃花源式的“传统社会”怎么会有社会不公?怎么会发生社会危机乃至屡次发生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内战?这将令人难以理解。
推论2:反过来讲,如果这个社会的确存在严重的社会不公,发生过社会危机与社会爆炸,那么这种不公与危机就应当另有原因。这种原因使收入分配的不均可能甚于地权分配的不均,甚至在“均田制”条件下仍会因社会不公引发爆炸性的社会危机。
总之,传统中国土地并不那么集中,租佃制并不那么发达。这种程度的土地不均在逻辑上只能导出两个结论:或者社会矛盾来源于土地不均,那么这种矛盾将无关痛痒,传统社会是个一团和气的桃花源;或者社会矛盾会很尖锐,但矛盾的根源必然另有所在。二者必居其一,在逻辑上不可能同时推翻这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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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晖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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