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时,从历史所继承下来的最重要的遗产,是约为一亿户的小农经济。通过实行耕者有其田、消灭土地剥削以及减轻赋税,小农经济的低投入-产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并由此在最大限度内实现了国家财政上的“大国效益”,使经济迅速恢复。严重的问题,在于当时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比例过于悬殊,庞大的农业人口决定了这种小农经济所面临的市场是十分狭小的,其低投入-产出的基本特点不仅不可能改变,而且随着农业人口的增长势必进一步加剧。[25]2惟其如此,当土地改革完成之后,改变原有的人口结构,就成为改变中国农业低投入-产出问题的关键。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49年底,我国总人口为54167万。其中,市镇人口为5765万,乡村人口为48402万。其城镇与农村人口之比为1:8.4。此后,城镇与农村人口之比呈迅速上升趋势:1953年为1:6.5,1956年为1:5.9。[26]3这一数字所表明的,正是农业低投入-产出问题的改善。但是,随着逐渐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改变原有的人口结构的趋势,受到了计划体制的阻止。
1957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是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8年2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的补充通知》。[27]4凡此三个文件,其主要内容就是阻止农村人口外流和遣反已外流人员。事实表明,在已经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将受到国家非常有力的限制。仅仅是由于经济上的大跃进,从1958年到1960年,仍有大批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58年,全国工业和建筑新增的1900万职工中,从农村招收的约为1000万人。为此,中共中央在1959年1月,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招收新职工和固定临时工的通知》。[28]1根据1961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所作的规定,在12900万城镇人口的基数上,三个内减少城镇人口2000万以上;精减的对象是1958年1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29]21963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精简小组《关于精减任务完成情况和结束精减工作的意见报告》宣布:自1961年1月到1963年6月,全国职工减少了1887万人,城镇人口减少了2600万,而吃商品粮的人口减少了2800万。[30]3
1954年12月,刘少奇在一次节育问题会议上的讲到,当时每年出生人口为2000多万,除死掉的还增加1000多万。[31]4而根据人口统计,截至1953年6月,中国人口将近62000万。那么,如果每年以1000万以上的速度递增,到1961年,中国的人口差不多已达到70000万,而当年城镇人口为12900万人,城乡人口之比约为1:4.33。但是,到1963年,如不计人口净增长数,中国的城镇人口在精简之后约为10100万,而农村人口约为59900万,城乡人口又大致恢复到1956年的比例。但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为了减轻国家经济负担,同时也是为了恢复被“共产风”破坏得体无完肤的农业生产,反而需要增加农业劳动人口。1961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劳动力安排的指示》规定:用于生活服务、文教卫生和行政管理的农村劳动力,只能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10%;用于基本建设的,只能占10~15%;用于林、渔业和社办工业的,只能占15%;用于农业和牧业的,不能少于60~65%,农忙时应高于80%以上。1962年,人民公社普遍转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95%以上的劳动力必须在生产队劳动。[32]5但是,根据1955年对全国二十四个省区的26935个农业合作社的调查统计表明,许多地方全年每个劳动力平均只能做满96个劳动日。[33]6可就是在那一时期,国家对农业剩劳动的一个基本政策,就是“乡村中的剩余劳动力是能够在乡村中找到出路的。”[34]7现在,在一个拥有约60000万农村人口的国度里,劳动力的投入居然成为农业恢复和发展(总量增加)的重要手段,只能说明那一时期中国农业的低投入-产出问题变得极为严重。
实际上,虽然实行了集体经济,但除了大跃进时期,集体农民每人都留有一定量的自留地,其实就是古来所谓的“园地”或“菜地”(文革中,许多地方重新提出取消农民自留地,但很快就被制止了,只有少数地方除外)。总的来说,人多地少的地方留得少些,人少地多的地方留得多些;前期留得少些,后期留得多些。1955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规定:社员自留地大约相当于全村人平均地的2-5%。[35]1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并不少于5%。1958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强调用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干部群众,不要算细账,自留地收归集体经营,零星果树、股份基金等一二年后也变公有。[36]2但是,时隔不久,到了1959年4月的一次会议上,毛泽东又提出:“要有部分的个人所有制,总要给每个社员留点自留地(庐山会议以后又收回),使社员能够种菜,喂猪喂鸡喂鸭。”[37]31960年11月,为纠正大跃进中的“共产风”,中共中央发出《紧急指示信》(“十二条”),规定社员自留地必须保留。之后,中央又发出指示,把社员自留地占有的比例,从人均耕地面积的5%提高到7%。据1961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总结材料,当时农民自留地,如加上农民自己的小片开荒,约占人均耕地面积的8-9%。[38]4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发展农业副业生产的决定》,规定社员耕种的自留地可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10%,最多不超过15%。[39]5
自留地的最终恢复,并且在数量上达到10%左右,实际上是在集体经济内部,部分地保留了小农经济。1955年农业合作时期,一篇名为《湘潭县清风乡党支部帮助贫苦社员解决困难》的调查报告中,在讲到如何帮助困难户韩春林时,其中有一条,就是让他“自己半亩土种了麦子,社里又调补了两分地给他,帮他种上了五百蔸洋芋和一些蔬菜。”[40]6在另一篇《怎样做农业合作社的政治思想工作》的调查报告中,讲到青海民和县二区巴州乡河湾社某社员,本人残废,家中只有媳妇一人是劳动力;因没有时间种自留地,媳妇就吵着要退社;后来社里出劳力帮他家把自留地种上了,他媳妇就高兴地说:“自留地种上了,我们再没有什么困难了,今后一定要听社干部的话,把社里的生产搞好。”[41]7一经实行集体经济,反而突显了自留地在农民生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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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念祺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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