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不仅包括个人人权 还包括集体人权
2009年09月16日 15:53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

在人类历史上,公民、政治权利的确是近代资产阶级第一次提出的人权概念。由于当时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口号的主要目的是反对王权、等级特权和神权,向封建专制夺权。所以,公民和政治权利就自然成为人权的核心。但是,从人权概念产生以来,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权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已从公民和政治权利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第一次确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1966年《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通过,再次肯定了人权包含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两大类权利。此后的联合国人权文书更是一再强调这两大类人权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整体的组成部分,并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接受。但是,一些西方国家至今仍然固执己见,只承认公民、政治权利,否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种对人权的片面理解显然是违反国际公认的人权概念的。

我们认为,人权是全面的和相互联系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人权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政治保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

这两大类权利都属于人权的基本内容,并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对人民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做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依照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同时,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其他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是一致的。

中国认为,人权包含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形式。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的主体是民族和国家等。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首先,任何人权包括集体人权最终都必须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人人权若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集体人权。其次,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先决条件和必要保障。

如果一个国家失去了国家主权,无法自主决定其国家事务和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那么这个国家人民的个人人权也就得不到保证。中国近代史揭示了一个基本道理:没有民族的独立,就没有中国人民的人权。集体权利首先是民族自决的权利。

我国人民争取解放的过程离不开集体,现在争取过上体面生活的过程,也离不开国家的发展。国家发展了,才可能为个人享受充分的人权提供有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只有全社会的进步,才能实现个人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第三,某些集体人权同时也是个人的人权。例如,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既是集体的人权,也是个人的人权。如果这些集体权利形式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同时也就保障了个人的人权。

西方往往否定集体权利属于人权,认为人权就是个人权利。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在提出人权观念时,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个人权利,这种人权观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于把个人从宗教神学的桎梏和封建专制禁锢中解放出来确实起到过进步作用。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集体人权的新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仍不承认集体人权,这无疑是同国际人权公约和人权发展的现实背道而弛的。实践证明,西方人权观把个人权利同集体权利绝对对立起来,既不符合现实状况,也不利于发挥国家在维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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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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