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也叫做“受民受疆土”,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进行的。具体做法是:周王以京师为中心,划周回千里之地为邦畿,留作自用及分赐给在王室供职的卿大夫等为采邑。邦畿以外的国土,分给诸侯,诸侯亦同于周王,将封区内的土地留作自用及分赐给他的卿大夫等为采邑。士为最后受封的低级贵族,再下则为耕种田地、承受剥削的庶民,是农奴或奴隶身份。《国语·晋语四》曰:“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说的就是在这种层层分封制下对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实行层层剥削的情况。
宗法制的紊乱和破坏在诸侯国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也是“并后,匹嫡,两政,耦国”在作祟。以鲁国为例:鲁国是周公旦的封国,向有“鲁有天子礼乐者”之说,得周公旦的真传,可是其后与妃之争,嫡与庶之争。几乎代代有之。司马迁喟然叹曰:“余闻孔子称曰:‘甚矣,鲁道之衰也!洙泗之间断断如也。’观庆父及叔牙、闵公之际,何其乱也!隐、桓之事,襄仲杀嫡立庶;三家北面为臣,亲攻昭公,昭公以奔。至其揖让之礼则从矣,而行事何其戾也?”(《史记·鲁周公世家·太史公曰》)其他诸侯国的情况也相差不多,司马迁总括之曰:《春秋》一书所记二百数十年间,“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矣”。他评论曰:“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故也,其渐久矣!”(《史记·太史公自序》)
至战国时期。分封制以残馀和变态的形式还存在于各诸侯国中。封号为表示官阶和荣誉。封国、采邑的主要意义为俸禄,封君不再“君国子民”,只是衣食租税而已。如魏国的安陵侯曰:“吾先君成侯受诏(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又曰:“安陵,小国也,不能必使其民。”(《战国策·魏策四》)分封制日渐废置,代之而起的是郡县制度。
3.土地国有制
西周的土地国有制是由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或谓之氏族公社成员集体所有制发展演变而来的。由公社公有演变为国家公有,代表国家的国王攫取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劳动人民的统治权,就形成了国有和王有不分的土地国有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姬姓贵族土地世袭所有制度。此制度是西周王朝的宗法制和分封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诗经·小雅·北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对这一所有制的歌颂,也是当时的基本政治观和国家观的表现。
可是周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日益衰弱,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依靠一些比较强势的诸侯。周桓王时,由于王室与郑庄公矛盾,桓王曾以周、蔡、卫、陈四国之师伐郑,为郑所败,桓王被射伤。从此,周王之天子的威望更加低落,虽有诸侯共主之虚名,但多数诸侯已不再听命于天子,反而出现了“兴师不请天子,然挟王室之义,以讨伐,为会盟主”(《史记·十二诸侯年袁·序》)的局面。此时的政治观、国家观,也包括土地所有制观在内,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分离主义变化,如楚大夫无宇所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他虽也重复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诗句.可是以“君土”代“王土”,以“君臣”代“王臣”,这一字之改,却标志着一个时代在改变。到了战国时期,诸侯的统治权在日益削弱,不少卿大夫掌握了强大的政治、军事权力,还占有大量的私有土地。这些卿大夫制造的代表性事件是“韩、赵、魏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此后,《北山》那首脍炙人I--1的诗歌虽还在天地之间回荡,可是人们的政治观、国家观和土地所有制观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孟子曰:“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赵氏注曰:“诸侯正其封疆,不侵邻国,邻国不犯,宝土地也;使民以时,居不离散,宝人民也;修其德教,布其惠政,宝政事也。”(《孟子·尽心下》)此说足可证明,《北山》的时代已成历史了。
4.民族主体国家观
夏商周三代时期的国家观是民族主体国家观,这是一种民族关系双重性的国家观。对于中原王朝来说,认为本民族(华夏族)是国家的主体居民,是自己的人;华夏以外的民族,即如东夷、西戎、南蛮、北狄,是异民族,是外人。这就是“内诸夏而外夷狄”(《公羊传·成公十五年》)的观点。所以形成这样的观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在当时,中原王朝的周围已有众多的不同民族在生产和生活,而且彼此之间已存在联系.无视他们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之,对异族的包容,是华夏民族的一个重要优点。二是华夏族的经济比较发展,文化水平也较高,自认为是有文化的民族,自视甚高;在与异族为争取生存空间而发生矛盾斗争乃至发生战争时,有作为的、理性比较强的政治家多不断协调民族关系,争取和平相处。但其理论观点,都是以本民族为主体。如《尚书·虞书·尧典》曰:“协和万邦。”《诗经·商颂·玄鸟》曰:“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殷武》曰:“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这都是民族主体国家观的表现。
此时边远地区较强大的民族也相继建立国家.史称方国,由于类似的原因,其国家观亦非狭隘的民族国家观.而是具有民族主体国家观的特点。如《史记·楚世家》曰:西周后期,楚国兴起于江汉之间,兼并附近小国。其首领熊渠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至春秋前期,中原混乱,诸侯互相攻伐,楚武王又曰:“我蛮夷也,今诸侯皆为叛相侵,或相杀。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吾号。”所以这样,据楚武王说:他的祖先曾任周文王之师,后来只封给“子男”的爵位,他为此而不平,要求给予较高的尊号。楚在春秋的整个时期,一直北进,长期成为中原各国的威胁,尤其是“楚庄王问鼎洛邑”一事,华夏族人莫不心惊;可是楚是最早“向化”的族群,也是最早比较彻底地融于华夏的大民族。
民族主体国家观在平常时期有其民族包容的一面,但在民族对抗时,常常表现出狭隘的民族主义特点。此事在春秋的前中期,一度表现突出。如在南方的楚国和北方的戎、狄极力向黄河流域进犯时,有些华夏人士惊呼:“夷狄也,而亟病中国。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公羊传·僖公四年》)为救援受到山戎、北狄严重侵犯的华夏系燕、邢、卫等国的危亡,齐国的名相管仲竟对齐桓公曰:“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宴安鸩毒,不可怀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史称这些言论为“华夷之辨”。齐桓公、晋文公等相继以“尊王攘夷”的口号相号召,领导了中原地区众多的华夏系诸侯国的民族自救运动。大约至春秋中期,即在公元前546年“向戌弭兵”之后,“华夷之辨”才告一段落。
“华夷之辨”方炽之时,民族间和平的经济、文化交流仍时断时续,民族间的同化或融合亦未停止。《韩非子·有度》曰:“齐桓公(前685—前643)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又曰:“荆庄王(前613—前591)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难二》曰:晋“献公(前676—前651)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史记·秦本纪》曰:秦穆公(前659—前622)“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此四大国原来的主体民族有华夏,有荆蛮,可能还有戎狄,被兼并的民族成分更为复杂,这四大国至此时都已是地区性的多民族国家了。有些民族经过数十年,可能会融于华夏民族;也有的民族经过一二百年,仍保持其民族的主要特点。以属于晋国的一支戎族为例。鲁襄公十四年(前559),戎子驹支对晋大夫范宣子讲述了他的族人归服于晋国的情况说:“昔秦人负恃其众,贪于土地,逐我诸戎。(晋)惠公(前650—前637)蠲其大德,谓我诸戎是四岳之裔胄也,毋是翦弃。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我诸戎除翦其荆棘,驱其狐狸豺狼,以为先君不侵不叛之臣,至于今不贰。……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何恶之能为?”(《左传·襄公十四年》)此时的范宣子对于归附晋国百年、并在晋国境内生活、还参加过若干军、政事务的戎人,犹以异族视之,这就是民族主体国家观的体现。可见民族隔阂之消除并非一日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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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传玺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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