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初创边疆茶马贸易
2009年12月17日 14:13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实际上,唐朝与吐蕃的互市并非均是吐蕃首先提出的,这种在政治上、经济上的互惠互利,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主动的。据汉文献记载,从唐太宗贞观八年(634年)至唐武宗会昌二年(842年)的209年间,吐蕃入唐朝的使团达百余次之多,而唐朝入吐蕃的使团也有52次,平均16个月唐和吐蕃之间就有一次使团往来,有的年份往来使团多达4次之多。尽管每次的主要任务包括和亲、告哀、修好、吊祭、会盟、封赠、朝贡等等,但是不可否认其中具有购买货物的内容,[32]互市是其中的基本内容之一。正因为如此,唐代人在判文中就有吐蕃和市的内容。[33]当时唐朝和吐蕃之间“金玉绮绣,问遣往来,道路相望,欢好不绝”[34],正是两者之间贸易往来的真实写照。

上面所讨论的,主要是指见于记载的由政府进行或主持的民族贸易,实际上,当时民间正常的民族贸易尽管受到官府的限制,依然存在,甚至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地区是民族贸易的主流。我们知道,唐代一开始就对广大居民在周边民族地区的商贸等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其限制已经超过了单纯商贸的范畴,具有政治控制的因素在内。唐代建立伊始,就对居民在西北民族地区的活动进行硬性规定,其中包括唐代法律明文规定,凡是通过周边民族地区关卡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放的通行证――“过所”,方可“度关”。对申请过所的度关者要求必须提供如下具体的材料:性别、年龄、居住地、家庭状况、度关理由、度关时间、保人姓名等内容。度关超过一个月时,只有及时申请更换由政府发放的“行牒”才有效,否则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35]

实际上这并非只是唐代前期北方边境局势紧张的一种权宜之计,而是终唐之世的基本国策。即使在唐玄宗开元盛世,这种限制也没有解除。我们从有关出土的文书中得知,当时凡是唐境内的居民,若要经过边境从事贸易或从事边境贸易活动时,只是对其手持的过所严加勘验,方可放行[36]。唐代在对民族贸易互市中对内地商人进行严格控制的基本国策下,商人与周边少数民族商人之间的正常的商品贸易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当时规定若干商品属于严格控制的范畴,如规定金银铜铁不许随便与少数民族进行交易,就连纺织品中的绫织品也在限制范围之内:绫织品“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违法者不仅仅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要追查当地官吏的连带责任。唐律规定,“共化外蕃人私相贸易”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37]处罚是非常严厉的。这样,公开或正常的民间民族互市受到限制,而各种走私活动则显得十分活跃,民间民族贸易自始至终存在,构成了当时边贸互市的基本内容。其中唐玄宗时期安禄山管辖之下的何明远就是典型的一例。史书记载开元(713—741年)时期何明远的情况是:

定州何明远,大富,主官中三驿。每于驿边起居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赀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远年老,惑不从戎,即家贫破,及如故,即复盛。[38]

何明远“家有绫机五百张”的记载在唐代文献中比较少见,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解释。何明远有如此多的绫机,是特指他在定州三驿附近组织500绫机户,而他是以包买商的身份出现的。而何明远将数量巨大的绫专门与少数民族商人进行交易,这样何明远因生产有保证、销路有着落而“大富”。何明远公然将高级丝织品向周边少数民族商人进行特供,以获取巨额利润,尤其何明远身为政府“三驿”主持,为什么居然置中央政府的明文法律于不顾呢?

原来安禄山在唐玄宗天宝(742—756年)初年任平卢、范阳、河东节度使后,恩宠有加,“刑赏在己”,为了做好公然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的准备,他除了厉兵秣马外,还采取各种措施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其中途经之一就是与周边少数民族商人直接进行贸易。史称安禄山不顾中央政府法令的限制,“潜于诸道商胡兴贩”;“每商至”,“遂令群胡于诸道潜市罗帛”。[39]由此可以看出,当时与少数民族商人进行以高级丝织品为主要内容的互市,在安禄山的统治区辖内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这正是何明远“专以袭胡为业”的特殊历史背景。“专以袭胡为业”就是将绫这种高级丝织品专门用来与“胡商”交易;而何明远作为交通要道“三驿”的主持者,无疑又是与少数民族商人直接从事交易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定州正好在安禄山的势力范围之内,在这里,唐代中央政府关于限制与少数民族商人直接从事贸易的法令不能奏效,何明远“专以袭胡为业”不仅不会受到限制,相反还会得到鼓励。或者说何明远正是在安禄山“令群胡于诸道潜市罗帛”的环境下,通过“专以袭胡”来使自己“赀财巨万”的,这是安禄山积累经济实力的主要途经之一。何明远作为“主官中三驿”的带有军人色彩的地方官吏,又是“赀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的作坊主。何明远之所以家资实力雄厚,主要是靠控制了数量可观的绫机,而其产品又向少数民族商人对口销售,正是这种商品的产销对路,才保证了其有厚利可图。同时,何明远的大型手工业作坊能够得到正常维持,除了上述的产销对路的因素外,还要一个绝对不可忽略的有利条件是,他主持“三驿”实际上意味着由他垄断了交通要道以及与少数民族商人进行贸易的特许权。“惑不从戎”,即不再主持三驿后,便失去了与少数民族商人直接开展互市的有利条件,立“即家贫破”;一旦重操旧业主持三驿后,“即复盛”。

从上面对何明远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何明远作为家有绫机500张的大型作坊的作坊主,是在安禄山控制河北地区时鼓励与“胡商”直接进行贸易的特殊情况下出现的,是藩镇割据势力对工商业利润追求的直接结果。这是一个私营手工业作坊与官吏结合的典型例子,是在藩镇势力膨胀下鼓励当地商人与少数民族直接交易条件下的一个特例,并不反映唐代民间民族贸易的正常水平。不过,安禄山统治下何明远与少数民族商人从事大规模的边贸互市,足以说明民间正常的民族贸易自始至终都存在。

五代时期,西北地区的民族贸易依然存在,农耕民族以所生产的农产品及手工业品换取畜牧民族所生产的畜牧产品的情况比较普遍。如唐代安史之乱后逐渐强大起来的党项族,其所生产的“党项马”在全国范围内非常有名,五代时期党项族主要以自己生产的马匹换取农耕民族生产的茶叶、粮食和各种手工业品。据专家研究表明,党项诸部,包括河西地区的党项均争先恐后前来灵州(治今宁夏灵武西南)用牛马等进行民族贸易,一年之内的马匹交易高达5,000匹。[40]这种情况在五代时期比较普遍,绝非个别现象。五代十国时期,各政权对于马匹的需求与日俱增,但是在战时经济形势下官营牧场遭受到严重创伤,茶马互市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各政权不得不更弦易辙,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民间征集马匹。如后梁开平四年(910年)十月,颁布《夺马令》,规定“冒禁者罪之”,[41]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再如后唐同光三年(925年)六月,为了做好攻打蜀地的准备,“诏下河南、河北诸州和市战马,官吏除一匹外,匿者坐罪”。[42]通过政府行为和市战马,作为国家马匹的基本来源,而绝不允许私人染指其中。总之,“发使于诸道州府,括取公私之马”,[43]是五代十国时期的普遍现象,而非个别例子。再如后唐长兴四年(933年)十月,敕“沿边藩镇,或有蕃部卖马,可择其良壮者,给券具数以闻”;[44]后汉天福十二年(947年)九月,诏“天下州府,和买战马”,[45]如此记载,不一而足。对于当时和市马匹,政府一般都比较重视,甚至往往由政府直接从事经营。这一方面说明政府对于直接参与和市程度的提高,同时也说明和市受到战争影响,不论从规模和市交易额方面,还是和市的频率上,已经难能与隋唐时期相提并论。

总之,五代时期西北地区因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使这里的民族贸易出现了与秦汉、魏晋和隋唐时期民族贸易不同的类型,同时,我们还是不可否认当时民间民族贸易的活跃性,并且成为当时民族贸易的主体,而官府控制的互市则要显得比较逊色。

本文摘自《唐宋茶马互市的演变》 作者:魏明孔,195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the evolution of tea-horse interchange trade i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by wei mingkong

abstracts: this article gives a brief account of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the tea-horse interchange trade i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at the

same time, epitomi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key words: tea-horse interchange trade, national trad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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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读史方舆纪要》卷63《甘肃镇·序》

[2]《隋书》卷84《西突厥传》记载,大业八年(612年)突厥处罗可汗对隋炀帝曰:“自天以下,日月所照,惟有‘圣人可汗’。今是大日(隋炀帝生日),愿圣人可汗千岁万岁常如今日也”。

[3]《唐会要》卷100“杂录”。

[4] 参见魏明孔《唐代对外政策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及其评价》,《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

[5]《资治通鉴》卷194唐太宗贞观七年(633年)十二月条:随着唐代平定突厥,少数民族的首领均称呼唐太宗为“天可汗”。贞观七年,早已退位闲赋的唐高祖李渊得知平定突厥的消息后说:“胡越一家,自古未有也”。

[6]《唐六典》卷22《诸互市监》。

[7]《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互市监”。

[8]杨华:《缮夫经手录》。

[9]《元和郡县图志》卷29《江南道·茶陵县》。

[10]参见朱自振:《茶史初探》,农业出版社1996年版。

[11]《新唐书》卷196《陆羽传》。

[12]卢勋、萧之兴、祝启源:《隋唐民族史》第114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3]《资治通鉴》卷191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正月条:“是月,突厥、吐谷浑各请互市,诏皆许之。先是,中国丧乱,民乏耕牛,至是资于戎狄,杂畜被野。”

[14]《全唐文》卷269张廷珪:《谏停市犬马表》。

[15]《旧唐书》卷194下《突厥传》下。

[16]《全唐文》卷40玄宗《赐突厥玺书》;《册府元龟》卷980。

[17]《全唐文》卷286张九龄《敕突厥可汗书》。

[18]《旧唐书》卷195《回纥传》。

[19]《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

[20]于宗先主编:经济学百科全书》第1编《经济史》第313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

[21]《新唐书》卷196《隐逸传·陆羽传》。

[22]明代对西北茶马互市作出重要贡献的杨一清认为,“自唐世回纥入贡,已以马易茶”(《关中奏议》卷3杨一清:《为修复茶马旧制以抚驭番众安靖地方事》)。这一说法被清代初期的学者所接受,如梁份:《秦边纪略》(赵盛世、王子贞、陈希夷校注,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页)就持这一观点。

[23]《封氏闻见记》卷6《饮茶》。

[24]《封氏闻见记》卷6《饮茶》。

[25]《旧唐书》卷173《李珏传》。

[26]《封氏闻见记》卷6《饮茶》:唐代饮茶风俗“始自中地流于塞外。往年回鹘入朝,大躯名马市茶而归”。

[27]《唐国史补》卷下。

[28]才让:吐蕃社会的手工业》,《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

[29]参见魏明孔《隋唐手工业与居民生活食物结构的改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30]《食疗本草译注》卷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31](美)谢弗著、吴玉贵译:《唐代的外来文明》第30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32]参见卢勋、萧之兴、祝启源:《隋唐民族史》第502-503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马大正主编《中国边疆经略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则统计:自太宗贞观八年(634年)始,至武宗会昌六年(846年)吐蕃王朝瓦解共213年间,双方使臣来往不少于191次,其中唐使入吐蕃66次,吐蕃使入唐125次。吐蕃一年中遣使2次的凡14年,遣使3次的凡六年,遣使4次的凡3年。唐朝一年中遣使2次的凡8年。往来使团的人数多者50余人至百余人,少者也有10余人。此说可作参考。

[33]《全唐文》卷172张鷟:《鸿胪寺中吐蕃使人素知物情慕此处绫锦及弓箭等物请市未知可否》:“鸿胪寺中吐蕃使人素知物情,慕此处绫锦及弓箭等物,请市,未知可否?判:听其市取,实可威于远夷;任以私收,不足损于中国。宜其顺性,勿阻蕃情”。

[34]《全唐文》卷384独孤及:《敕与吐蕃赞普书》。

[35]《唐律疏议》卷8《卫禁》。

[36]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之诸种文书155、156号。

[37]《唐律疏议》卷8《卫禁》。

[38]《朝野佥载》卷3。

[39]《安禄山事迹》卷上。

[40]钟侃:《宁夏古代历史纪年》第120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1]《五代会要》卷12《马》。

[42]《五代会要》卷12《马》。

[43]《五代会要》卷12《马》。

[44]《五代会要》卷12《马》。

[45]《五代会要》卷12《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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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明孔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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