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父母之命”
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
(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
清律在《婚约不许反悔》条后但书:“……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并且“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嫁”。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画押。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婚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纸。
聘财是清朝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体规定:“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五品至七品,币表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饰合四事,食品六器。”
平民百姓婚姻同样有聘财要求,根据民族习俗的不同,聘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如《钦定理藩院则例》规定的蒙古地区蒙人的聘财是:“蒙古两姓结亲,俱系平人聘礼,应用马两匹、牛两只、羊三十只,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
清律对婚姻关系中聘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表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财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买卖性质昭然若揭。
2、离婚条件
男尊女卑,已婚妇女无条件服从丈夫在清朝依然是天经地义。在夫妻关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清朝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但有关“义绝”处理,清律与唐律规定有两点不同:其一,《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出妻条”注:“义绝者,谓于夫妻之恩情礼意乖离违碍,其义已绝也。律中未曾祥备其事,而散见于各条之中,其所指义绝者,亦复不同,有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如所云离异归宗,仍两离之类,即本条应离不离之类,亦是也。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如所云:愿留者听,愿离者听之类,即本条从夫嫁卖亦是也。”根据这个注解,清律关于“义绝”的处理结果有两种情况,即把“义绝”区分为“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和“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显然没有唐律“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的绝对化。其二,“义绝”不仅是已婚夫妻离异的条件,而且定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义绝”解除婚约。唐宋以来,法律规定婚约一旦成立,不许悔婚,尤其是对女方而言更是如此。
3 .婚姻之禁止
(1)同姓不得为婚
在清朝前期,同姓不婚的规定被严格执行。如果出现同姓为婚的情况,不仅对主婚者及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杖六十的刑罚,而且婚姻无效,必须强制离异。此种情况到清朝后期,已基本不复存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强调:“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甚至斩刑。清律本来也禁止中表婚,即姑表、姨表兄弟不婚,但因民间相沿成俗,清代不得不作出通融性规定,即“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2)良贱不得为婚
清代婚姻注重门当户对,《浙江通志》载当时的杭州一带,“婚礼,士大夫以门第相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条规定,严禁主人为奴仆娶良人为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奴仆若娶良人为妻,将妻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虽然与我们现代的有着根本的不同,但透过这些传统,我们可以看出中华民族在这块土地上的生活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而我们的现在是传统的延续,我们可以在当下的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我们只有对传统多一份认识,才能对现代有些现象多一份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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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云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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