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礼记.杂记下》郑注引汉律云:“弃妻畀所赍。” 畀,给予、付与。赍,以物送人。意思是,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带走。汉律所确认的以男尊女卑为特征的婚姻关系,还表现为妻子如私自改嫁或丈夫虽死未葬而改嫁者,皆弃市。丈夫与人通奸,依律规定只处刑,而妻子与人通奸,则处以死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由于盛行士族门阀制度统治,所以在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严禁士庶贵贱通婚,违反者受到法律制裁。北魏孝文帝太和三年诏令:“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世族,不与非类婚偶”,“犯者以背制论”。而北朝时期强调实行早婚,“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这一时期纳妾被认为合法。晋令规定可依官品纳妾一至四人。
中国封建社会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进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隋唐。唐朝关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⑴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⑵婚书、聘财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书是指婚姻成立的书面合约,包括男方尊长的通婚书和女方尊长的答婚书。前者是男方尊长向女方尊长“致书礼请”,提出婚约的建议,后者则是女方尊长“答书许讫”,予以承诺。“请”与“许”都由媒妁沟通,根本无须过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女方尊长已事先得知、认可男方如男方年龄偏大,或身有残疾,身为养子、庶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等不宜明载婚书的特殊情况,即以私约的形式对婚书的内容进行补充。聘财是婚姻成立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件。聘财无论多少,只需表现为一定的钱财即可。女方尊长只要收下聘财,即使没有聘书,仍视为婚约成立并有效。如果女方尊长悔婚,依律处杖六十,且婚姻关系依然有效。
⑶婚姻缔结的限制
结婚年龄,贞观元年定为男二十,女十五。玄宗开元二十二年为了增加人口,将婚龄降低到男十五,女十三。唐律严格禁止“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之女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唐朝还规定,婚期已到,不得故违,若期约已至而男家无故五年不娶,有司给据改嫁;婚期未到,一般不得强娶。
唐朝在婚姻的解除上,夫对妻的特权尤为突出。婚姻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出妻”和“和离”两类。出妻简称“出”,即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其条件即西周以来传统的“七出”。提出“七出”的不仅是丈夫,也可以是丈夫的父母,执行“七出”也无须得到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绝对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
唐律规定,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对于“七出”的限制有两种:一是妻无“七出”之状,丈夫仍要出妻,丈夫处徒一年半,但“七出”原是一些简单的原则,很容易被丈夫找到出妻的借口;另一即西周已有的“三不去”。虽有七出,但同时有三不去情形而出妻者,杖一百,婚姻仍然维持。“七出”、“三不去”原为西周礼制,唐律移植为法律规范。
和离,即男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唐律令允许夫妻双方因“不安相谐”而和离。和离及上述出妻都必须制作书面的“出妻书”,出妻书由丈夫亲手书写,女方有这些书面解除婚姻的证据,才可重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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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云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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