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
《法律答问》:“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将其子从家中分出),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何论也?完之当也。”可见女子为自由人,而其丈夫可以是隶臣,但其后代应被认定为隶臣,即官有奴隶。该女子之所以被论处,是因其“北”其子的出身,即隐瞒其子的隶臣出身,而不是她与隶臣的婚姻。
3.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
《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即甲娶人逃亡之妻时并不知她是逃亡者,后来该女子被捕获。因此,又产生她与甲结婚后,所生子女的归属问题。由这段记载可知秦代不准与他人之逃亡妻结婚。
4.歧视赘婿
据《汉书.贾谊传》记载: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出赘,指男到女家就婚做赘婿。赘婿在秦时社会地位很低,被人们所不齿。秦简引《魏户律》的规定:“自今以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闾赘婿某,更之乃孙。” 《魏奔命律》也有关于赘婿类似地位的规定 。
此外,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秦律一方面要求妻子忠于丈夫,另一方面也规定丈夫通奸有罪,“夫为寄 ,杀之无罪”。《法律答问》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显然,即使“妻悍”,丈夫也不能随意殴打。
两汉的婚姻制度,原则上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但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使其婚姻立法更具纲常伦理色彩。
1、婚姻的成立
汉初朝廷鉴于人口锐减的事实,提倡早婚。据《汉书.惠帝纪》记载,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出五倍的算赋(一算一百二十钱)。这是经过秦末战乱之后,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根据这个诏令,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以内不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盛行早婚。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但赘婿的社会地位与秦代一样,受到歧视。
2、一夫一妻多妾制
两汉婚姻的目的如《礼记.昏义》所说,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因此,婚姻重视生子延嗣,这是宗法制度所要求的。另外,如前所述,汉初为解决人口锐减造成的户籍萧条问题,国家也鼓励生育子嗣。由于早婚多育是国家需要,更是延嗣继世的需要,所以汉律虽然确定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但无后嗣者,纳妾当然为合法。
3、婚姻的解除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两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同时男子可以找出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白虎通.嫁娶篇》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其原因就是“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片面强调丈夫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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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云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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