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的计划生育制度变迁
上世纪70年代的计划生育宣传画。资料图片
十二大确定计划生育为国策
如今83岁的翟玉洁仍记得,1980年,“只生一个好”的口号深入人心。
那年,是她到北京西城区大院居委会的第一年,此后二十年,她都在做计生这个“天下第一难”的工作。
1981年3月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作为国务院常设机构。随后,全国计生工作体系一直建立到社区、村寨,无数被冠以“小脚侦缉队”之称的翟玉洁们,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方式,开展起了计划生育工作。
在这个时期,“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要求,取代了上世纪70年代“晚、稀、少”的提法。
1982年3月13日,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两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还强调“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翟玉洁记得,那时候,普通工人一个月只能挣十几块,而独生子女补贴额度,一个家庭一个月总共能领到5块钱。
同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两个月后写入新修改的《宪法》。同时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急刹车”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中国的妇女总和生育率(即一个妇女一生生育孩子的数量)从1982年的2.86,降到1990年的2.17。
回顾计划生育成为基本国策的过程,田雪原说:“计划生育正是借了改革开放之力,首先从理论上拨乱反正,制造舆论。加上实践上中央的重视,才能以这样的力度推行开来。”
□本报记者 相丽丽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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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亚文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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