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的计划生育制度变迁
2008年12月08日 18:04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1980年,上海一医药商店设专柜免费发放避孕药物。新华社资料图片

计划生几个最合适?

控制人口要实行计划生育,而如何计划,这是个问题。

早在1970年,周恩来就指出:“计划生育属于国家计划范围,不是卫生问题,而是计划问题。”而其中,计划生几个最合适,才是政策的核心。

两年后的8月21日,卫生部在向国务院写的《计划生育工作调查报告》中,将城市的生育控制经验总结为“晚、稀、少”。所谓“晚”,指男女双方在25岁以后结婚;“稀”,指婚后生育间隔长一些;“少”,指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孩子。

不过,“中国的人口增长像一辆已经开起来的汽车,有很大惯性,靠它自己慢慢停下,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增长的需要”,田雪原说。

70年代后期,我国人口已近10亿,人们普遍感受到“人多了”。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家在1978年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生育政策,表明要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的态度。

同年3月,计划生育第一次被写入宪法,在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其中的措辞是“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一年后的12月中旬,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办公室在成都召开会议。时任副总理的陈慕华在会议上提出:“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是我们计划生育工作的着重点转移。过去我们说,‘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现在提出来‘最好一个’,后面那个‘最多两个’没有了。这是我国目前人口发展中的一个战略性要求……”

当时,任七机部二院副院长的宋健,也在那一时期开始关注中国人口控制的问题。他和同事在世界上首次应用控制理论来探索人口控制问题,寻找中国人口控制问题的“关键”。

最终,他们计算出,如果平均每对夫妇只生2.14个孩子,使出生率和死亡率达到相对平衡,中国人口总量将保持不变。

随后,宋健与田雪原等人合作,进行人口预测。

这一预测结果被国务院主管领导送到了中央政治局,立即引起了中央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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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亚文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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