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制:孟学农两次引咎辞职
2008年11月07日 17:16辽宁新闻网 】 【打印

就目前出台的文件和政府精神,笔者认为官员问责制主要侧重于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首长问责制

2004年7月1日,重庆市政府率先在全国颁布《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法规性质的高官问责制度。[6]《办法》规定了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盲目决策、监督不力等18种应当问责的情形,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将被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公开致歉等7种责任追究方式。

在此之后,海南省于2005年1月3日发布《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深圳市在2005年12月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而成都也将在2006年1月1日施行《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强化政府领导人员的“第一责任人”意识,不仅追究“出问题”行政官员的责任,也让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太平官”加强“勤政”的责任感。变粗放式管理为集约式管理,让行政首长权责统一,切实担负起岗位职责。

2、官员引咎辞职

在“非典”期间未尽职责的部级官员被免职后,中石油集团、北京密云、吉林省吉林市、浙江海宁、湖南嘉禾、安徽阜阳、中国疾控中心等地一大批官员,先后因重大责任事故或违法违纪被“下课”或遭严厉处分。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应当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为规范官员处罚措施提供了依据。

官员的引咎辞职实际上负的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基于“有罪推定”和“间接责任”原则的。在《辞职暂行规定》颁布以前,领导干部违法乱纪行政不作为行为受到的是免责处分,而规定实行后,更多失职官员选择了“辞职”。今年12月初,疏于环境监测而使松花江污染态势得以扩大的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申请辞职,解的举动表明官员失职的处理不再是政府予以免职的单一行为,官员自身正在从道义和责任上正视工作的失误,通过“引咎辞职”自我谴责。

3、问责法制化

由于官员问责触及到的是权力行使者的利益,负责处理官员不法不当行为的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这种紧密的“相邻”关系很可能导致问责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官官相互”的阻碍,难以确保官员受到应有的处罚。

问责的法制化进程正是避免上述现象的最经济路径,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把法规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 前一页12345后一页 >>
2008年   请辞   课表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编辑: 梁昌军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