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尔滨水危机”看政府及时公开信息的意义
2008年11月07日 17:13文摘 】 【打印

论公共安全信息的公开

吴镇平 03250068

参考资料:

【内容提要】:自从成功地处理了SARS这一全国性危机以来,政府本应充分认识到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本应掌握了更好的处理公共安全问题的能力,尤其是信息公开这一做法,更是倍受中央重视,可为什么有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于信息公开仍持保守姿势?这些弊病该如何解决?作者认为,通过刚性的法制建设,提高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进而约束行政层级间的不当关系,防止权力的为所欲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脱困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公共安全 信息公开 知情权

自从SARS危机以来,公共安全与信息公开一直是学界与舆论界讨论的热点。SARS爆发前期,没有引起相关领导人的重视,甚至被封锁消息,导致SARS病毒被带到华北,并致使北京SARS疫情的急剧泛滥。即使如此,有些官员仍然隐瞒真相,没有做出任何积极的反应,使首都北京人心惶惶,最终是全国告急。时隔两年多,政府在面临公共安全问题时,仍然不时地出现问题。最近哈尔滨水危机正是一典型例子。相较SARS疫情来讲,哈尔滨水危机事件只是个局部地区的公共安全问题,但是我们必需反省的是,自从成功地处理了SARS这一全国性危机以来,政府本应充分认识到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本应掌握了更好的处理公共安全问题的能力,尤其是信息公开这一做法,更是倍受中央重视,可为什么有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于信息公开仍持保守姿势?这些弊病该如何解决?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些分析。

一,政府公共安全信息公开的含义和原则

关于“公共安全信息公开”,有必要先分清两个概念:公共安全信息和信息公开。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信息公开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共安全信息

法学上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般地讲,公法即对公权力的法,私法是对私权利的规范,依此划分,我们亦将社会系统分为公域与私域。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往往会有交集,同样的,公域与私域并不是截然区分开的,一些私人领域的矛盾在受到激发后往往迅速转变为涉及公共领域的矛盾,而公共危机的结果又往往直接指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因此,对于什么是公共安全,如何与私人或法人安全区分开来,往往成为一个难题。或许我们无法确切地给出“公共安全”的“公共”的定义,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大致地区分“公共的”与“个体的”。

有学者曾对此做出不同的界定。一种是公共舆论意义上的公共事件,当事件受到广泛公众的关注,该事件就当成其为一种公共事件。这种界定标准有明显的缺陷,因为有许多显然的公共事件并没有受到公共舆论的关注,而且当公共舆论指向个体性事件时,该标准经常失效。还有一种是以权力来界定,当事件与公权力发生直接联系时,该事件就构成了一种公共事件。这种界定标准则显得太泛,因为公权力处理的事件往往是个体性的事件,例如行政机关内部对公务员的奖惩,或者行政机关对两户居民的行政调停。如果以此为标准来界定公共性的范畴,那么公权力将很可能被滥用。第三种是以公共利益为标准,即以一个事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为准。笔者认为,对于那些不容易界定属“公共的”行为还是属“个体的”行为,应遵循第三种界定标准,即以公共利益标准来衡量某种行为的“公共”程度,这个标准主要有两个子项,一个是受行动影响的人数,一个是行动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程度,即当某种特定的行为——无论是社会行为还是个体行为——危胁到一定数量的人,并且造成了相当的财物损失时,这种行为就应该划为“公共的”行为或称为公共事件。当这种公共事件造成了消极影响时,它就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胁。至于应达到多大的数量,损失财物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则需要具体法律规范加以明确。

在可以分清“公共的”与“个体的”之后,自然地,就可以将有关“公共的”安全的信息界定为公共安全信息。

(二)信息公开

笔者将信息公开简单地定义为行政主体将所掌握的信息向行政相对人以特定方式予以公开。但行政主体并不是要将自己所掌握的所有信息都向所有的相对人公开,有些信息是属于保密范畴的,有些信息则只要向部分相对人公开,还有些信息则是在相对人提出公开要求时才予以公开。本文只探讨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公开,这一类的信息由于关系到相当数量的甚至是全体的人和财物的安全,政府必需自觉地予以公开。

从法理上看,应该说,要求信息公开的直接原因是公民知情权的存在。我国宪法中没有对知情权的明确规定,但根据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的经济、文化事务,同时一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广大公民还拥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享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从这些规定可以推导出公民知情权,知情权乃是根源于人民主权的,因此,公民可以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相应地,政府也有告知的义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这是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的要求和表现。

从实践上来看,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断言:“人可以靠真理来治理。”诺贝尔经济学奖阿尔蒂亚森也有力证明了大面积的饥荒不会发生在一个独立的拥有相对的新闻自由和信息共享的国家,因为并非食物总体上的缺乏导致了饥荒,更主要的原因是受难的穷人缺少获得食物的途径。有学者对2003年初广州市就关于SARS的流言做过调查,有56.1%的人将流言归因于两大正式渠道:政府部门和媒介部门。而其中,归咎于政府的达到了32%。在此次流言中,认为是由于市民素质低的只占19.15%。这从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指责市民“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根据不足。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流言都可以辨别真假(有的流言本身是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另一方面,流言之中常常也包含有真实成分,因此,在没有提供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要求市民根据经验常识来“辨别”流言真假未必是可行的。

因此,当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充分知情,不仅仅是一种法理上人民主权在实践中的体现,更是对公众生存状态负责任的关怀。同时,由于公共安全事件最终指向的是由一个个人组成的公民大众,公共安全事故就绝非纯粹的政府事务,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有公民的知情与参与。信息公开已成为现代社会与文明政治的应有内容和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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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镇平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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