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北戴河会议述评
2008年04月17日 17:00书摘 】 【打印
相关标签: [大跃进]

决定建立人民公社

如前所述,农村人民公社组织,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小并大的过程中由毛泽东倡导的。在北戴河会议之前,已经在各地开始建立。在毛泽东的提议下,北戴河改治局扩大会议又正式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以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合一为主要特点的人民公社。

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历史必然性,《决议》作出了片面以至错误的分析。它认为,“人民公社发展的主要基础是我国农业生产全面的不断的跃进和五亿农民愈来愈高的政治觉悟”。在我国农村,农产品产量的飞速增长,农田基本建设的空前规模,农村地方工业的相当发展,农业机械化和电气化需求的日益迫切,农民集体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觉悟的很大提高,“都说明几十户、几百户的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速成社会主义与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上述分析和估计,无疑是脱离了广大农村的客观实际。在农业集体化刚刚完成、合作社管理制度有待改进的情况下,我国广大农村并不存在建立人民公社的所谓历史必然性。

对于人民公社的规模,《决议》也定得过大。《决议》指出,某些乡界辽阔、人烟稀少的地方,每社可以少于两千户,可以一乡数社。有些地方,则可以数乡一社,达到六、七干户。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反对,而且,人民公社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有可能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这样,《决议》就把过去几十户左右的合作社的规模扩大到了几千以至上万户。作为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这样大的规模完全脱离了我国低下的农业生产水平和干部的管理能力这一实际。而且,《决议》还规定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这种用政府机构来直接管理和指挥生产的领导体制,也必然会助长生产建设方面“共产风”和瞎指挥灼错误。

在并社、转社的方法和步骤上,《决议》虽然提出并社、转社不要性急,不要影响生产,但同时又要求最好一气呵成,要先搭起架子,要用鸣放辩论的方法发动群众,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并社、转社的过于急促和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在人民公社所有制方面,《决议》的问题更为严重。虽然,它一方面指出,人民公社建成后,不要忙于改集体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但另一方面,又错误地强调,在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这种全民所有别,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在3、4年或5、6年内逐渐代替集体所有制。还指出,“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这里,《决议》明显表现出了急于过渡的“左”倾错误思想。用这种思想去指导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引起对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混淆,以至于“共产风”的泛滥。

另外,在并社中的若干经济政策方面,《决议》也作出了一些错误的规定。它指出,在并社过程中,应该以共产主义的精神去教育干部和群众,承认各社在财产上的差别,不要采取算细帐、找平补齐的办法,不要去斤斤计较小事。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和股份基金等,随着生产的发展、社员收入的增加和人们觉悟的提高,也会自然地变为公有。这些规定,也助长了“共产风”的发展,挫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凤凰图片奥运火炬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