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朝鲜半岛停战协定的由来[组图]
2009年05月27日 14:18人民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十四、本停战协定适用于双方军事控制下的一切敌对的地面军事力量,此等地面军事力量须尊重非军事区及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地区。

十五、本停战协定适用于一切敌对的海上军事力量。此等海上军事力量须尊重邻近非军事区及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陆地的海面,并不得对朝鲜进行任何种类的封锁。

十六、本停战协定适用于一切敌对的空中军事力量。此等空中军事力量须尊重非军事区与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地区,以及邻近此两地区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并执行本停战协定条款与规定的责任属于本停战协定的签署人及其继任的司令官。敌对双方司令官须分别在其指挥下的军队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办法,以保证其所有部属彻底遵守本停战协定的全部规定。敌对双方司令官须相互积极合作,并与军事停战委员会及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积极合作,以求得对本停战协定全部规定的文字与精神的遵守。

十八、军事停战委员会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各自所属小组的工作费用由敌对双方平均负担。

乙、军事停战委员会

(一)组成

十九、成立军事停战委员会。

二十、军事停战委员会由十名高级军官组成,其中五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五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委员十人中,双方各三人应属将级;其余双方各二人可为少将、准将、上校或其同级者。

二十一、军事停战委员会委员得依其需要使用参谋助理人员(⑴⑵)

二十二、军事停战委员会配备必要的行政人员以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该委员会执行记录、文书、通译及该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职司。双方各在秘书处指派秘书长一人,助理秘书长一人及秘书处所需的文牍与专门技术人员。记录以朝文、中文与英文为之,三种文字同样有效。

二十三、子、军事停战委员会于开始时配备十个联合观察小组以为协助;小组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

丑、每一联合观察小组由四至六名校级军官组成,其中半数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半数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联合观察小组工作所需的附属人员如司机、文牍、译员等由双方供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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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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