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源带来放射性污染危险,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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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源带来放射性污染危险,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这样判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普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

2005年5月,某市立医院与某仁集团签署《合作协议书》,合作经营济南市某甲医院。某仁集团利用济南市某甲医院的物资、人员条件,设立某仁肿瘤医院。2008年12月,某仁肿瘤医院引进伽马刀设备一套,内含201枚Co-60Ⅱ类放射源。2013年,某市立医院代某仁肿瘤医院与九某某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书》,约定将伽马刀设备租借给九某某医院,双方按项目毛收入提取收益。后合作因故终止,双方约定协议终止后2个月内某市立医院将案涉伽马刀及放射源搬离。此后,双方并未对案涉放射源依法进行处置,一直闲置于九某某医院。2016年12月,某仁肿瘤医院名称变更为某普医院。

2020年9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对某普医院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在20日内完成放射源处置工作。到期后,该放射源仍未得到处理。2021年3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向某普医院作出通知,指定某公司代为处置案涉放射源,由某普医院承担费用。某普医院对闲置放射源退役处置存在异议,认为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处置费用。某普医院、九某某医院、某市立医院就处置责任承担产生纷争,导致案涉放射源一直未能得到处置,带来放射性污染严重危险。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九某某医院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某普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因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九某某医院对案涉放射源长期闲置放任不管,对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健康形成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共同支付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九某某医院分别实施了不履行处置案涉放射源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均足以导致放射性污染危险发生。依法判决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和九某某医院连带承担案涉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本案系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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