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晚间,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1993年制定后经历了五次修改。在新版草案中,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建议修改变化,主要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公司民主管理、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等公司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三审稿相较一审稿、二审稿,亮点很多。特别是在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方面,有重大制度创新;此外还多方面加强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加强产权保护,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刘俊海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作为核心咨询专家、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草案三审稿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此前《公司法》(2013)修正案进一步扩大“认缴制”的适用,完全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和最长缴纳期限,极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激活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业者创业热情,热情之余是大量“天价公司”的出现。
有些创业者认为“认缴等于0元购”,设立大量公司从事与自身资产不匹配的业务导致创业失败、债权人利益受损,也为股东自身埋下了隐患。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这个改革意义非常重大。”刘俊海告诉红星资本局,现行公司法注重鼓励投资,但是忽视交易安全,允许股东承诺实缴出资期限没有上限,此前50年、60年、甚至100年都有可能出现。也因此出现了天价的认缴制公司,威胁交易安全。
刘俊海表示,五年期限的限制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公司制度的公信力。如果五年之内没有缴清,应追究民事责任。“五年过后,股东如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债权人可对瑕疵出资股东主张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刘俊海提到,为确保代位权理性行使,建议公司法构建债权人友好型规范体系。
新法如果按照5年期限实施,是针对新注册企业还是全部都要遵循?对此刘俊海认为,采取“新老划断”的方法,可能会更容易接受。对过去没有认缴上限的,能不能有新法溯及的效力,值得研究。
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有意见提出,职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进一步强化公司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草案三审稿作出了以下修改:公司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有关规定,除对职工三百人以上不设监事会的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作出强制要求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推动民主管理对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公司的民主治理规则,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劳动者、股东、债权人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包容普惠意义重大。”刘俊海说。
在刘俊海看来,新《公司法》应鼓励职工依法有序地参与公司治理,将保护职工等利益相关者权益载入立法宗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制度亟待转型升级。
“为夯实保护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立法宗旨,增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韧性,应促进职工劳动关系与股权关系的深度融合。既要在公司法总则倡导公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也要在分则部分创新传统公司资本制度,全面设计职工持股友好型的规范体系。”刘俊海建议明确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允许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成为适格的上市公司股东,允许有限公司为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而回购股权,同时明确股权代持的性质与效力。
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为进一步落实产权平等保护要求,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草案三审稿同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
关于“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控股股东股权”,刘俊海对这个修改非常赞同。控制权不仅是民事权利,更是公司治理的权利,控制股东应当对所有股东负责,对于滥用权利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俊海指出,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若对公司损害产生直接损害,对小股东产生间接损害,那么小股东只能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建议权,但无法以自己名义、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诉讼,特殊情况下可以赋予受损中小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我一直主张要弘扬‘股东中心’的核心价值观,要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刘俊海认为,要在新公司法当中体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丰富股权保护的工具箱,明确股权保护手段的优先顺序,要加大中小股东的精准保护力度,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股东代表授权,包括转股、退股、解散公司、索赔的一系列权利。
关于股东查阅,刘俊海认为要进一步扩大查阅的范围,“凡是股东该知道的一定告诉人家,包括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也包括会议过程性的记录,哪个董事提反对意见,哪个股东弃权等,都应当去查。”
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在实践中,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为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刘俊海解释,这有些类似于英国公司法里面的事实董事或者影子董事的概念。红星资本局查阅发现,“影子董事”( shadow director)是英国公司法中明确定义的概念。即指一些不具有董事资格却操纵着董事会的某大股东,为避免承担个人责任而拒绝成为董事,但在公司幕后持续操纵着公司董事们的活动。
专家们普遍认为,这是专门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充当“影子董事”的法律规制,此次修改有助于增强公司治理透明度,有助于规范滥用控制权却逃脱监管的不当行为。
针对这一条,刘俊海认为让他们承担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企业治理的实践。
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草案三审稿对公司债券一章的修改有几个部分,比如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关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等。
“这些都扩大了债券市场的范围,有助于让我们的金融市场由银行间接融资渠道,慢慢转型成为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刘俊海指出,同时保护债权人,特别债权持有人的话语权、决定权,所以这里边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和效力,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也是市场的需求。
今年以来,多家房企面临债务违约风险,刘俊海认为,在这方面,新法应该有些规定,包括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像前面提到的锁定五年最长实缴期限,也有助于提高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让发债的企业资本基础、资产基础更加牢固。
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现行法中并未将责任具体到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刘俊海认为,这意味着,首先提高了违法成本,降低了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第二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第三提升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这个行政处罚力度。
“我个人觉得是更加精准严格的执法,对于维护公司法的权威性,更好的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义重大。”
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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