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执业药师配备及注册要求

2022-10-28 18:06:47北京药监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开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且在职在岗,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当执业药师发生注册变动后,药品零售企业应及时补充,无执业药师在岗执业不能销售处方药。对于不按规定配备和未及时补充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依法查处,停止处方药销售,进而核减相应经营范围。

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要求,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希望广大执业药师积极注册,注册网址为http://yjj.beijing.gov.cn/yjj/zwhd/index.html。

供稿|北京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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