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用四百起案例解析家暴:仅二成指控获确认,西北案件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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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用四百起案例解析家暴:仅二成指控获确认,西北案件最多

近日,前女记者马金瑜发文指控长期遭丈夫家暴,持续引发关注。该文章曝光后,引发社会大众热议。中央政法委网站对此发文表示,家暴不是“家务事”,全社会都应“零容忍”。

随着家庭暴力问题凸显,我国法律已加大对家暴行为的处罚力度。2016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生效。该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阅知网发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曾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适用效果评析》一文中,以2016-2018年间400份涉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样本,用数据分析的形式体现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涉家庭暴力诉讼案件在反家庭暴力法下的适用效果。

研究发现: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性别关系十分突出,妇女指控男性实施暴力的占九成多;家庭暴力类型中,身体暴力占七成以上,其余是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性暴力。然而,法院确认构成家庭暴力的比例只有二成,家暴取证难、举证难的状况无大改变。

文章中建议,为改善反家庭暴力法适用效果,建议统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同时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更有效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

西北地区涉家暴案件数最多

在该论文中,作者蒋月对400份2016-2018年间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裁判法院所属地区进行统计。其中,在西北地区的案件有103件,占25.75%,在所有地区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华南地区的案件数为27件,占6.75%,数量最少。蒋月在论文中表示,此组数字虽不能准确地呈现不同区域之间家庭暴力发生率及其差异,但它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

除案件分布区域外,该论文还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当事人年龄分布和性别比进行统计。据样本案件统计结果显示,涉嫌家庭暴力的主要年龄群体为31-40 岁的人群,其次是 41-50 岁群体。此外,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性别关系十分突出,女方指控男方实施暴力的占九成多,男方指控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仅占3%。

对家庭暴力类型、存续时间和伤害结果,该论文也进行了相关统计。以侵犯受害人权利类型为划分依据,家庭暴力类型主要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在当事人诉称遭受到的家庭暴力类型中,身体暴力最多,数量高达355件,占75.21%;性暴力最少,有3件,仅占0.64%。

另据样本案件判决书显示,仅有113件判决书明确记载了家暴持续时间,占28.25%;而有287件判决书对此记载不详或无记载,占71.75%。在有明确记载持续时间的113件判决书中,家庭暴力持续间1-5年的为最多,共47件,占11.75%。时间15年以上的,有13件,占3.25%。此外持续1年以内的24件,占6%;5-10年的19件,占4.75%;10-15年的10件,占2.5%。

从当事人诉称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后果看,无论是身体伤害还是精神伤害,轻微伤所占比例最大,严重精神损害也占一定比例。

家暴举证难、取证难仍是常态

蒋月在论文中认为,遭受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严重威胁的当事人举证难,是法学界和司法界公认的事实。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家暴证明难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未发生大改变。

在400个样本案件中,根据原告性别统计举证情况的结果显示,涉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率显著提高,已有超过一半案件的当事人除自我陈述外,还提供了其他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发生。但同时,仅有当事人自我陈述为证无其他举证的案件数占比为44.5%,也约达一半。

同时,涉家庭暴力案件中仍存在举证证据种类少,举证难等问题。对此,文章称,因家庭暴力发生场所隐蔽,通常无影像资料,无目击证人,受害人往往无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指控方举证之难,远远超出其他民事案件举证之难度。

据文中样本案件统计结果显示,涉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来源少且集中。其中,来自医疗机构的记录和证明系占比最大的证据,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此外,文中还列举了受害人本人直接收集的证据;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据;施暴者对家暴的记录,包括施暴方的保证书、承诺书、道歉信、忏悔书、微博截图等八种证据源。文中表明,除上述几类证据,其他来源的证据很少,受害方能够举证的证据种类都极其有限。

家暴证据认定难,仅二成多指控获法院确认

在文中分析的400个样本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91件,占样本总数的22.75%;未确认构成家庭暴力的有255件,占总样本数的63.75%;另有54件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情况不详,占13.5%。可见家庭暴力案件不仅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院认定和采信证据也不易。

例如,受害人仅举出几张伤情照片、病历、医疗发票、报警回执、凶器等,很难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甚至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很难得到认定。在收集的样本中,部分法官对此认为,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受伤照片等只能反映原告受伤,但不能证明原告的受伤是因被告行为所致,故不予采信。

此外,仅凭孤证不能定案。统计结果显示,仅有一方当事人自我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的案件,无一被法院确认存在家庭暴力;仅有病历、照片的,法院一般也不确认家庭暴力发生过。

在该文的400个样本案件中, 只有9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女性)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占2.25%。其中6件获得法院批准,占申请总数的66.67%;3件申请未获准,占 33.33%。与指控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数相比较,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很小,法院的核准率(批准申请数与申请数之比)偏低。

文章认为,核准率偏低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可能是人民法院核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掌握标准过于严苛;其二,证据不足。

涉家暴案件数量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数量相比较,说明多数当事人不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未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法院在裁定准许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在明确裁定具体保护措施方面有明显不足。

家暴受害人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难获准,获赔金额小

400份样本中,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有76件,占19%。而76件申请中,有29件获准法院支持,占38.16%;47件申请未获准许可,占61.84%。

因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有24件获准支持,占全部赔偿申请件数的31.58%,占全部样本判决书的6%。

在实际获赔的29个离婚案件中,受害方获得的损害赔偿金:10001-20000元的有9件,占31.0%;5001-10000元的有6件,占20.69%;3001-5000元的有6件,占20.69%;1001-3000元的有4件,占13.793%;高于2万元的有3件,占10.34%;另有1件赔偿金在1000元以内,占3.45%。

是否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倾向于将未成年子女判给无家暴行为的一方,但是这种影响不显著。在91个确认家暴事实的样本案件中,只有31个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其中判决母亲享有直接抚养权的有10件,父亲享有直接抚养权的有15件,另有6件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该论文认为,对于家暴实施方与抚养权确认方之间的关系,法院的认识还有待提高。文中指出,在人民法院确认家暴事实存在的情形下,判定孩子的抚养权时,仍过于注重父母双方经济实力,过多考虑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而不重视家庭暴力情形,是欠慎重的。

文章建议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

针对该论文中研究发现的涉家庭暴力诉讼案件呈现出的适用效果,作者据此就立法和司法提出:应统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等若干建议。

统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法院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应以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准。该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将经常性谩骂、恐吓列入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因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其损害虽不如身体暴力那么直观可见,但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对其实施了有形的身体伤害行为或是无形的言语伤害,达到“经常性”标准的,均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文章认为,另一方面,警察是干预家暴的第一力量,要有效地提高警察处置家暴的水平。首先,应当引导警员树立正确的反家暴观念,克服将家暴归于家庭成员日常生活矛盾或琐事争议的错误认识。其次,应规范警察接警、出警等干预家暴的行为。为此,应当通过在警察院校开设反家暴专门课程、反家暴的职业培训、反家暴实践训练、发放干预家庭暴力手册等措施,提升警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使其具备正确的立场,掌握调查、处置、干预家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改善干预家庭暴力的效果。

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实践中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之一,因此要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鉴于它是临时性的紧急救济措施,人民法院审核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对是否已发生家暴或者是否面临现实危险的认定,宜从宽掌握,而不应将此程序法上的认定与实体法上是否构成家暴之认定一视同仁,从而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或者潜在可能的受害人。

除上述建议外,文中还指出法院应公平分配家暴举证责任,凡确认存在家暴的判决书均应引用反家庭暴力法;改善家暴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判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充分考虑家暴事实;对法律职业人进行反家庭暴力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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