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张家慧打麻将”敲诈案再次开庭,检方建议判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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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张家慧打麻将”敲诈案再次开庭,检方建议判十年以上

1月27日,曾中止审理的重庆包工头易真武“偷拍张家慧打麻将”敲诈勒索一案再次开庭审理,历时5个多小时庭审后休庭。法庭表示,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决定是进行第三次开庭还是择日宣判。

中止审理的包工头“偷拍张家慧打麻将”敲诈案1月27日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的包工头“偷拍张家慧打麻将”敲诈案1月27日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参加庭审的人员1月28日表示,当天庭审的焦点在于易真武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控辩双方以及张家慧丈夫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围绕这一焦点进行辩论。

易真武的辩护人认为易真武不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协商、讨要劳务工程款,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但公诉方认为,易真武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张家慧获刑十八年,法院认定她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375万元。

焦点一:易真武能否向刘远生讨要款项

万州区检察院针对易真武的起诉书显示,2014年6月,易真武与易双全共同出资,以万州区荣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文公司)名义,承接海南省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斯公司)投资修建的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标的额为人民币1907万余元。

万州区检察院针对易真武涉敲诈勒索案的起诉书。

万州区检察院针对易真武涉敲诈勒索案的起诉书。

2017年11月9日,易真武与迪纳斯公司总经理刘远生等人经多次磋商、结算,确定工程结算款共计2260万元,并签订《结算协议》。2018年1月,劳务工程款全部结清。

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易真武以工程款未结算清楚为由,将曾经悄悄录制的刘远生吹嘘某中央领导人经济方面有不洁问题言论的音频和作为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刘远生妻子张家慧打麻将的视频邮寄给张家慧,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该音频、视频进行威胁,索要钱财。刘远生观看音频、视频后与易真武谈判,同意给付200万元。并于同年5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易真武50万元,嗣后报案至公安机关。易真武于2018年6月14日被抓获到案。

对于这200万元,易真武在供述材料中称,该款项包括机器设备租赁、误工、管理费等159万元、加气砖改红砖产生的40万元、屋面及雨棚贴瓦装饰砍价14万元、变更及增加工程款砍价12万元,共225万元。2018年5月16日,刘远生飞赴万州和他谈判时表示,2017年10月7日给了30万劳务费,这30万要从225万里减出来,即为195万元。“我说看在我亏了的份上,干脆还是多给我5万,共200万就行了。”

据参加庭审的人员介绍,庭审时,易真武能否向刘远生协商讨要工程款成辩论焦点之一。

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易真武在全部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且与刘远生个人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向刘远生个人先后索要30万元、200万元(既遂50万元)钱财投入股市,其目的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但易真武的辩护人认为,该案证据充分证明,易真武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享有最终权利。虽然合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广冶公司)和荣文公司签订,但合同实质都是由刘远生定的,他才是起决定作用的人,都是由易真武与刘远生结算。从磋商和签订来看,刘远生代表广冶公司签字,包括备忘录、确认函、《结算协议》都是刘远生代表甲方并签字,刘远生是迪纳斯的实际老板,易真武有权利找刘远生索要工程款。

其辩护人还认为,《结算协议》不能算终局性的结算,因为其中第六条规定“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没有把争议的问题解决完,所以易真武有理由再去找刘远生讨要相关款项。

易真武以《结算协议》第六条向刘远生讨要工程款

易真武以《结算协议》第六条向刘远生讨要工程款

焦点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参加庭审的人员表示,当天庭审最重要的焦点在于易真武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易真武纠缠刘远生,向他索要钱财,是因为其明知广冶公司只会严格依照《海南华君大酒店劳务合同》约定的1907万余元进行结算,不可能会多付款项。为了索要额外钱财,易真武预谋拍摄对刘远生及其家人不利的音视频,并以此向刘远生勒索,刘远生被迫参与协调结算,并代表迪纳斯公司同意额外支付352万余元款项,最终工程以2260万元款项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易真武继续两次向刘远生个人索要30万元及200万元,刘远生被迫一步步退让,款项的支付均是受到易真武胁迫后基于恐惧支付。易真武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羁押前的易真武。

被羁押前的易真武。

公诉方当庭认为,2017年11月9日签订的《结算协议》已履行完毕,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没有欺诈和胁迫,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遗漏项目、未尽事宜,《结算协议》包括金额、增加面积、误工费,没有遗漏。

公诉方认为,根据《合同法》,合同已经履行,相关权利已经消灭。按照合同相对性,易真武只能找发包方,不是找刘远生,更不能找张家慧,索得50万元也没交给易双全,也没有告知荣文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宗文,所以易真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对此,易真武的辩护人当庭表示,易真武在签订《结算协议》后,联系刘远生要求支付被无故砍掉的225万元,是有依据的,易真武不是凭空要求刘远生支付225万元,其主观上是想要回这部分被砍掉的费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

公诉意见:建议刑期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参加庭审的人员介绍,庭审过程中,刘远生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易真武的多次敲诈行为给刘远生及其家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并造成了严重精神创伤,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与证据,依法追究易真武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80万元敲诈款项返还给被害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易真武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7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偷录的方式威胁刘远生,使刘远生怕影响公务员妻子的前途,索要钱财,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易真武的辩护人认为,易真武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利用音视频讨要工程款的行为属民事胁迫性质,不构成刑法上的威胁、要挟。据此,辩护人恳求法院依法宣告易真武无罪。

参加庭审的人员说,易真武在最后陈述时表示,他唯一的过错在于不太懂按照法律来要求他的结算,可能有不太正常的渠道,要钱他是没有办法,过去他也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他可以接受亏损,但不能接受刘远生强迫他亏损。

易真武说,他是在受到威胁和恶意拖延下,才签订《结算协议》,他也是按照《结算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刘远生协商。他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他是被迫的。他没有敲诈勒索的目的,只是协商,是刘远生对他的合法劳动进行强占。他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易真武的哥哥易双全称,张家慧非法收受财物四千余万元,才判十几年。易真武目前被指控的金额仅200万元(既遂50万元),如果判10年以上,让人很难接受。

审判长最后表示,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该案进行审查。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决定是进行第三次开庭还是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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