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建局:房东不能用过激手段驱赶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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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房东不能用过激手段驱赶租客

针对部分长租公寓因“暴雷”跑路导致房东租客维权难、租赁纠纷多发等问题,12月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指引的通知》(简称《通知》),严禁房屋权利人采取过激手段驱赶承租人。

据《通知》,当前,广州部分住房租赁企业因经营困难或经营行为不规范,租赁纠纷多发。为妥善处理房屋租赁纠纷,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指引。

承租人正当租住权益遭到侵害的,可采取如下 3 种方式进行维权:

1.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的方式,与住房租赁企业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其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争取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

2.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由部门介入协助解决:一是通过 12345 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其介入调解;二是拨打12315热线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仅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

3. 租赁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上述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出租房屋权利人正当权益遭到侵害的,可采取如下 3 种方式进行维权:

1. 对于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但空置未出租的房源,出租房屋权利人可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与住房租赁企业的委托合同后收回房屋。

2. 对于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且尚在租赁合同期内有承租人居住的,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与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其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争取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通过 12345 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其介入调解。

3. 租赁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上述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房屋权利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住房租赁企业管理,租赁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或破产倒闭而产生的租赁纠纷,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以稳定租赁关系,在处理好与原租赁企业合同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房屋权利人可与承租人双方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各方已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向原租赁企业追讨。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通知》严禁房屋权利人采取过激手段驱赶承租人。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在承租人已经足额支付租金的租赁期限内,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承租人腾房。承租人未搬离之前,房屋权利人不应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过激行为强行驱赶承租人搬离房屋。承租人如遭遇强行驱赶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月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还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称,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积极担当、主动作为。

一是发生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向总部报告情况,寻求自救渠道,同时主动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寻求力量协助处理群访事项,防止事态扩大。涉及到“租金贷”业务的,应积极主动与金融贷款机构协商,就承租人信用和贷款事宜寻找解决路径,最小化对承租人的权益损害。

二是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合法规范经营,坚决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等行为。

三是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租赁纠纷调解小组,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投诉量大的,应当做好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和情绪安抚,并做好纠纷处理后续跟进工作。四是住房租赁企业要实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租赁住房信息,包括房屋业主信息、租住人员信息及联系电话等数据。

同时,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驱赶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社会稳定和小区和谐出发,协助各区住建部门、属地街道及涉租赁纠纷住房租赁企业解决租赁纠纷。对于涉及承租人数量较多且相对集中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并做好当事人情绪安抚服务等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力量化解小区内存在的租赁纠纷,并及时向属地街道、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政法部门报告。

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不得在媒体、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引起群众恐慌的信息。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及时向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房屋租赁双方相关信息并协助开展上门巡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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