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某酒店有人做这种事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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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某酒店有人做这种事被曝光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鹰 市监 处〔2020〕113号

当事人:鹰潭市信江新区鑫光厨坊店(周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604MA38HET67

住所(住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祥瑞御景1号楼6号吾悦公寓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周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06021984******10

联系电话: 13367****78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江西省鹰潭市五洲路客站新村**栋**号

2020年7月6日,鹰潭市信江新区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你单位库房货架上发现了1袋未开封的新会陈皮(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在厨房的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胡椒粉(净含量:800g/瓶,生产日期:2018年6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和1袋已开封使用剩1/5的干豆豉(生产日期:2019年1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检查之日,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扣押。支队执法人员于7月13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你店经营面积大约100平方米,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是热食类食品制售。据当事人自述,新会陈皮是在网上买的,因时间太长,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价格大概20-30元/袋,胡椒粉和干豆豉都是酒店经理放在其厨房操作台的货架上,价格不清楚。因上述过期食品都不属于单独销售的食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过期食品都是在你店经营区域内发现,当事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过期的胡椒粉和干豆豉是酒店经理放在其操作间的,也未尽到过期食品及时清理义务,而且超过保质期的胡椒粉和干豆豉均已开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源材料,证明事实经过。

3.执法检查照片和行政强制扣押决定书,证明该单位存在过期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涉案货值较小,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査,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鹰)市监罚告〔2020〕11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新会陈皮1袋、干豆豉1袋和胡椒粉1瓶;2.罚款:15000元。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上缴到鹰潭市财政局专户,你(单位)提供的手机号码为 13367****78请按照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者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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