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某银行贷款80万元后,通过内部换据等方式与另一人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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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某银行贷款80万元后,通过内部换据等方式与另一人重签

如今社会存在各种各样的“老赖”,将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是一种道德上的谴责措施,其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还款。欠债还钱是首先是债务人的道德义务,债务人不清偿自然债务也是违反道德规范,所以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就会被视为“老赖”,会被限制出行,限制消费等等不便措施来进行制裁。

事发辽宁省阜新市,因张某某企业经营需要,以孙某的名义从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办理贷款80万元,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直接将贷款支付给了张某某,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张某某,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将孙某借款和抵押担保不良信用记录加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020年10月,法院终审宣判,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删除孙某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因上述借款纠纷而产生的不良记录。

法院审理此案查清事实为,因张某某企业经营需要,以孙某的名义从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办理贷款80万元,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直接将贷款支付给了张某某,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张某某。后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通过内部换据、重新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万元。该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贷款,抵押物为邱某某、孙某共有位于阜蒙县,建筑面积分别为111.52和131.41平方米的2户商业网点。

事后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孙某、邱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张某某偿还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孙某、邱某某不承担责任,且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对邱某某、孙某共有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后孙某于2020年4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得知,因与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逾期未还清借款,账户状态为逾期,五级分类为可疑。孙某将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告上法庭,请求删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因上述借款纠纷而产生的不良记录。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经生效法院判决已经确认孙某对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主张的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且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对邱某某、孙某共有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现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将孙某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导致孙某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过错,侵犯了孙某的姓名权。

法院终审判决,阜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删除孙某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因上述借款纠纷而产生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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