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侦办国安案件?香港国安委举行首次会议作出了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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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侦办国安案件?香港国安委举行首次会议作出了指示

本月3日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6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从6月30日香港国安法生效实施,到7月3日特区国安委成立、中央任命国安委顾问和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署长、特区任命刘赐蕙为负责国家安全的警务处副处长,再到7月6日召开首次国安委会议并公布《实施细则》,不到一周时间内,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落实得到快速推进。6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内地与香港学者均表示,在香港国安法落地生效的几天内,相关任命以及机构建设、细则制定的密集完成,与香港国安法本身“特事特办”的立法节奏相协调,亦体现出中央和特区的紧密配合。

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

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

港府新闻公报截图

港府新闻公报截图

警队急需行动指引:香港国安法授权国安委制定《实施细则》

随着香港国安法于6月30日晚在香港生效实施、香港警队成立国家安全处并开展工作,一份合法、规范、详细的行动指引成为一线执法人员的首要需求。6日刊宪并将于7日生效的《实施细则》共包含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对应的7方面内容以及相关罚则。特区政府发言人6日表示,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对《环球时报》记者分析称,《实施细则》是对第四十三条的细化和本地化,将其与香港本地已有条文和司法程序进行对接。香港时政评论员邓飞也表示,香港国安法是一个主体法,它不会把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形都作出明确规定。但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所有警察或者是执法部门所采取的执法手段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这也是《实施细则》的意义所在。

特区政府6日发布的新闻稿中强调,《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邓飞向《环球时报》记者分析称,《实施细则》经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授权,由特首会同国安委制定,这种立法模式相当于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制定“规例”。此类附属法律与主体法不同,不需由立法会制定,其法律效力来自于主体法。实施细则就是如此,其权力来源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授权给特首会同国安委制定《实施细则》或其他相关附属法律,也同样授权可以修改这些法律,未来不排除《实施细则》会进一步完善,香港国安法的法律架构将越来越清晰。

破解“修例风波”处置掣肘:针对Telegram串联行为,点名外国及台湾政治组织

正如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犯罪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实施细则》中的若干条款也明显破解了香港在“修例风波”以来面临的执法掣肘。

《实施细则》规定,“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根据《警队条例》此前规定,警方进行搜查须持有搜查令,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经身处有关单位内,有权在没有手令下进入任该单位进行搜查。

田飞龙对《环球时报》记者分析称,《实施细则》符合国家安全案件的侦察需求,使得执法人员可以更加灵活地做出判断和应对。如果没有这一规定,申请搜查令耽误的时间可能造成证据的灭失。

在“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部分,《实施细则》提到,“如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授权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路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

针对这一内容,邓飞认为,其针对的情形就是去年的暴力示威中通过Telegram等平台进行串联的行为。据《环球时报》记者观察,“修例风波”期间,不少人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大肆宣扬“港独”言论,策划、协调、煽动各类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田飞龙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上述细则属于一种预防性行为,让警方可以针对尚在发酵中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前结束,避免这种煽动效果的累积而导致实际危害国家行为的发生。

上述两名学者均认为,该部分细则既加强了特区在网络空间的管治能力,也赋予网络平台协助执法的责任。邓飞强调,由于香港在网络资讯的监管不足,这部分细则未来还可能得到进一步补充完善。

《实施细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部分。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中,这部分被表述为“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法条,直接点名台湾。田飞龙分析称,这一细则针对的就是在香港进行渗透的“台独”势力,对“台独”势力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对于“港独”“台独”的勾结也有警示作用。

警队“滥权”系无稽之谈:大部分细则规定是已有法律“挪移”

《实施细则》为警队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提供了执法依据,但并非赋予上述机构超出实际需求的过度权力。田飞龙向《环球时报》记者强调,《实施细则》完全符合香港本地的法制和司法标准,同时能够切实保证人权。

邓飞认为,这7条内容可以说设计得“用心良苦”,它并非完全是授权全新执法手段,实际上除实际上除第四条“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和第六条“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直接来自香港国安法,第一、二、三、五、七条都是按照香港已有法律所赋予的执法权来进行无缝“挪移”的。由于所依据的大部分法条都是香港原有的,因此绝不能说这是警队的“扩权”和“滥权”。

田飞龙亦举例说明称,“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的内容不能被解读为影响言论自由。《实施细则》明确了要求移除的信息具备特定标准,即必须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现实危害性存在关联,而不是针对香港市民所发布的合法言论。相信确定何种信息应该被移除存在标准,不会是随意要求删除信息的过度管制。《实施细则》规定,这一要求需要“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且由保安局长批准,方可提出。

田飞龙强调,网络管控是各国在国安立法当中普遍采取的措施,美国的相关法律更是格外严格。各国都通过网络信息来第一时间掌握国安案件的线索,只要能够以符合法治与人权的标准的方式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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