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过交友软件 诈称为妇女“推药”治病实施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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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通过交友软件 诈称为妇女“推药”治病实施强奸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5刑初76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芦桂金,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无锡市锡山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9〕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桂金犯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1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龙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桂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芦桂金在网上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人刘某,在网上聊天过程中,刘某透露患有妇科疾病,芦桂金遂对刘某谎称曾做过医生,可以帮助治疗。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刘某应约至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人芦桂金家中,芦桂金提供了红霉素软膏等药品,涂抹在刘某的生殖器官上,次日,刘某再次应约至芦桂金家中,芦桂金谎称:将药膏凝胶涂抹在其阴茎上,插入患者阴道“推药”,有利于药物吸收,再将精液与药膏混合一起涂抹在外阴部,治疗效果更好。被害人刘某听信后,接受了被告人芦桂金的“治疗”方法,二人发生了性行为。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刘某第三次应约至无锡市锡山区某旅馆房间,再次接受了被告人芦桂金的“治疗”,二人发生了性行为。事后,被害人刘某查觉受骗遂报警。

归案后,被告人芦桂金如实供述了自己强奸他人的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芦桂金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芦桂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认可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制作的《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及录像,调取的监控视频录像,手机微信截图,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病历资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田某的证言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辩认笔录,被告人芦桂金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芦桂金亲属已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桂金以假冒为妇女治病的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芦桂金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芦桂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芦桂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卢凤生

人民陪审员过建华

人民陪审员许永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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