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为泄愤在电梯内殴打男童,获刑1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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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为泄愤在电梯内殴打男童,获刑1年7个月

12月12日下午,“电梯殴打幼童案”一审宣判,合肥市蜀山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梁某伟因故意伤害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因对处理不满,被告人梁某伟心怀怨恨,计划通过随意殴打他人来泄愤。2019年9月11日19时许,梁某伟来到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田埠路某小区,看到男童小凯(化名)(2008年3月出生)独自一人行走,便尾随樊某某进入8号楼电梯。在电梯内,梁某伟对小凯肆意拳打脚踢,造成小凯头部受伤。之后,梁某伟离开现场。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梁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梁某伟如实供述了涉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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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4年12月8日,梁某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7日,梁某伟因故意伤害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18年12月24日因该次的伤害行为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行政拘留八日予以折抵);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30日因故意伤害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伟随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梁某伟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梁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梁某伟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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