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除夕杀3人“为母报仇”被判死刑,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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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除夕杀3人“为母报仇”被判死刑,当庭表示上诉

原标题:张扣扣被判处死刑

备受关注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今天上午9点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天,刚刚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扣扣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张扣扣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被告人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1996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春节前夕,被告人张扣扣持刀对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父子三人捅刺数十刀,致三人死亡。随后张扣扣又泄愤烧损了王校军的车辆。案发后第三天,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为泄愤报复,持单刃刀捅刺被害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扣扣毁坏他人车辆,造成人民币32142元损失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你刚才说起诉书对你指控杀害三名被害人的事实你没有异议对吧。

张扣扣:没有。

在法庭调查阶段,张扣扣表示其作案动机与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致其母死一案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你是不是在(1996年)案发现场。

张扣扣:对,我全程都在案发现场。

辩护人:到底是谁打的你母亲?

张扣扣:老三(王正军),这件事情我妈死的时候被打的一棒,到我妈断气鼻子流血的时候,我妈在当众大庭广众下尸体解剖的时候,这三个情景永远浮现在我的脑海里面。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目击证人证言、客观性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辩护人出示了对1996年案件申诉的证据,庭审就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张扣扣在作案时是否具有精神病,本案的证据是否充分,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能否认定,被告人张扣扣造成三人死亡是否适用死刑五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称,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收集在案的多组客观性证据可以锁定本案是被告人张扣扣所为,被告人张扣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公诉机关表示,张扣扣杀人动机的产生并非是由1996年案件引起,而是其自身原因,对生活现状不满,对未来失去信心,为宣泄其情绪所寻找的出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应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定罪证据尚有不足,三名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认为,张扣扣虽致三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但张扣扣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张扣扣自行辩护时称,母亲的死使其命运改变,所有的一切都是王家造成的,并不是对社会不满,对工作不满。被告人张扣扣做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张扣扣:我对我所做的事情供认不讳,我希望给我一次机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我表示道歉,希望得到大家的谅解,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希望他们能够谅解我。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扣扣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行凶,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军、王校军和王自新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计数十刀,连杀三人,还烧毁王校军家用车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陕西省、汉中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另据汉中中院庭审实录:

审判长: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毀坏财物一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控方就指控内容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发表了公诉意见, 被告人、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已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并将各自的理由阐述清楚。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一审判决已作出,现在宣读判决要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毀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扣扣不能理智对待内心仇恨,在工作、生活又长期不如意的巨大压力下,心理逐渐失衡,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持刀连续杀死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杀人后为泄愤又使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焚烧王校军家用小轿车,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应依法惩处。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杈利终身。

二、   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菜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判决内容你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不服,我要上诉。

审判长:本庭将在五日内直接送达判决书。请法警将被告人张扣扣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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