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四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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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四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原标题: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四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6月14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十四批次,共125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77件,已办结65件,受理编号为1363、1364、1365、1366、1367、1368、1369、1370、1371、1372、1374、1375、1376、1377、1378、1379、1380、1381、1382、1383、1384、1385、1386、1387、1388、1389、1390、1391、1392、1393、1394、1396、1397、1398、1399、1400、1401、1402、1404、1405、1406、1407、1411、1413、1414、1415、1417、1418、1419、1422、1423、1424、1425、1426、1427、1428、1429、1430、1431、1432、1434、1436、1437、1438、1439;未办结12件,受理编号为1373、1395、1403、1408、1409、1410、1412、1416、1420、1421、1433、143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1363号:“翰林苑小区居民家中自来水管放出的水有臭味,弥漫整个室内,有活虫子及其他杂质,已持续两年,小区物业打的深井紧邻原中学室外厕所所在地。举报人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要求解决自来水水质问题。”

(一)基本情况

翰林苑小区位于肇东市西园区果园街152号,肇东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鹏程公司)于2012年12月开发建设,小区居民饮用水和生活用水以自备水井作为水源。其中,居民饮用水由鹏程公司购置美国进口的净化水设备两次处理过滤后提供,居民其他生活用水由自备水井直供。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下午,肇东市政府组成由市物管办、供水公司、疾控中心、西园社区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核实,居民饮用水水质没有异味。另据2017年7月1日肇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中提供的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但个别居民家其他生活用水(非饮用水)确实存在异味,但未发现有寄生虫。小区自备水井距离原厕所所在地20米以外的东侧,经过两天观测,没有发现有寄生虫。

肇东市委、市政府根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2018年6月14日当晚做出决定,对该小区居民饮用水和生活用水一并更换水源,接入市政管网自来水,于2018年6月16日组织施工,力争6月27日前完成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1364号:“翰林苑小区内的深水井水质发臭,无法饮用,已持续两年,影响该小区1000多户居民饮水安全。举报人两年内向肇东市政府多次反映无果,要求接通自来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1365号:“翰林苑小区的深水井有臭味,抽取出来的水也有臭味,该井位置是原学校厕所位置,举报人要求接通自来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受理编号1366号:“沙山村二组有一养猪场粪便味道熏人,6月8日南岔区环保局到现场检查后,养猪场将猪粪堆放在沙山村二组东侧一块无防渗的空地上,并用土和草等遮盖,该空地距居民住宅仅几米远,南岔区副区长和环保局均了解上述情况。6月10日,省检查组到现场检查,原堆放粪便的位置已清理干净,但猪粪污染地下水、异味扰民问题没有解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沙山养猪场位于南岔区迎春乡沙山村2队,养猪场周边有5户居民。2010年,养殖场业主李某某来到沙山村养猪,现共饲养240余头,年出栏量达到600余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沙山村二组东侧一块空地是村民原来堆放垃圾自然形成的垃圾场空地,村民收集农家肥和猪粪利用该空地用土覆盖沤粪,用于种植施肥。南岔区副区长和环保局、农业局、迎春乡等工作人员均了解该情况。

2018年6月15日,针对信访反映“堆放粪便污染地下水,异味扰民问题没有解决”的重复举报事项,市信访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组成的案件核查组与南岔区区长、副区长等成员组成的办案组共同到养猪现场进行核查处理。此前,养猪户落实了粪池遮盖、尿液罐装、粪污日产日清等措施,但达不到“三防”标准(防雨、防漏、防气味)。对此,核查组要求南岔区立即整改,进一步完善粪便和污水贮存治理设施。目前,受猪肉价格下行等因素影响,该养殖户自行关闭了养殖场,主动放弃在此养猪,并已将所有家猪外卖处理,并将粪污清理干净。南岔区承诺在其发展养殖业时,区政府将给予帮助支持。关于是否污染地下水,南岔区将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地下水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后,确定是否有污染,再作进一步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1367号:“翰林苑小区居民生活用水发臭,无法饮用,取水的深水井为建楼时的工程井,大肠杆菌、氟及亚硝酸盐等指标超标。举报人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未果,要求接通自来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1368号:“翰林苑小区居民生活用水发臭,无法饮用,取水的深水井为建楼时的工程井,大肠杆菌、氟及亚硝酸盐等指标超标。举报人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未果,要求接通自来水。”

此案件与第十四批受理编号1363号案件相同。

七、受理编号1369号:“翰林苑小区居民饮用水取自于建楼时的工程井,水发臭且有异味,无法饮用,已持续6年之久。举报人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要求取缔深水井,接通自来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1370号:“翰林苑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使用的是小区自用井水,水发臭、有污染,已持续多年,当地政府不管此事且找各种理由推脱,经检测水质显示大肠杆菌等多项指标超标。举报人要求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九、受理编号1371号:“翰林苑小区居民从入住开始就饮用小区内的井水,井水被污染且发臭,已持续4~5年,当地政府与开发商都不予解决,举报人要求接上自来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1372号:“翰林苑小区居民食用的水取自于开发商打的自备井,水井所在的位置原为中学厕所,水有味道。举报人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要求接上自来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一、受理编号1373号:“举报人反映中财雅典城小区建设欧菲妇产医院问题,在发现该医院建设项目环评造假之后,1000多户业主联名签字向环保局反映并反对在小区内建医院,但该项目仍在施工,举报人要求禁止在此处建医院。”

未办结。

十二、受理编号1374号:“翰林苑小区居民饮用水发臭,无法饮用,经东北农大进行检测,多项指标超标。举报人6月12日向政府反映未果,要求帮助解决饮用水问题。”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1375号:“2012年8

月份,开发区管委会收储大庆市萨尔图区三环砖厂上百亩树地,现树木已全部死亡,遍地是垃圾,污水成河,还有烧荒现象。举报人要求赔偿死亡树木的损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大庆市萨尔图区三环砖厂是大庆市萨尔图区环建砖厂,位于北湖地区景观大道以西,规划九号路以北,学伟大街以东,规划四号路以南,该区域为高新区管辖范围,总面积66520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326932平方米,耕地4495平方米,果园19548平方米(约29.3亩),设施农用地104416平方米,林地7618平方米(11.4亩),坑塘水面10106平方米,盐碱地192085平方米。该块土地权属为大庆市萨尔图区环建砖厂。该砖厂于2003年停产,随后陆续将土地承包给个人进行经营。

2012年8月21日,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发布了梦幻城项目地块土地收储公告(环建砖厂所属地块在收储地块范围内),并组织黑龙江省宏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评估收储。依据2012年8月21日现场核查记录,收储地块地类为林地的地块面积为11.4亩,有杨树、柳树、榆树共计26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高新区管委会立即成立专案组。2018年6月14日,高新区安全环保局、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土地储备中心、国土分局、高新物业公司等部门赴环建砖厂地块进行实地踏勘。经核查,11.4亩林地面积成活树木26棵,没有发现枯死树木,与该地块收储评估基准日之前状况相符,没有改变;29.3亩果园内果树确实存在枯死现象,在该地块收储评估基准日之前绝大部分果树已死亡,2012年8月21日评估公司现场核实记录存活果树22495颗,后期由于土质不佳和管理不善果树陆续死亡现场发现该地块有少量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高新物业公司已于当日清理完毕。经询问附近知情人,近年来,未发生过烧荒现象。由于近期降雨,现场部分低洼地段存在少量雨水。

对于信访人要求赔偿死亡树木(果树)的损失,由于无法认定树木死亡原因,建议信访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赔偿诉求。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1376号:“翰林苑小区饮用水取自于建楼时的工程井,水发臭且有异味,无法饮用,已持续6年之久。举报人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要求取缔深水井,接上自来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五、受理编号1377号:“翰林苑小区饮用水取自于建楼时的工程井,水发臭且有异味,无法饮用,已持续6年之久。举报人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要求取缔深水井,接上自来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1378号:“禧龙大街与长江路交口之间靠近禧龙大街左侧的耕地里有不明人员建垃圾场,目前已经投入使用,夜间卸垃圾,存在异味和噪音扰民问题。紧挨着垃圾场一加油站建设项目中途停工,周边堆满土、沙子,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破坏耕地,刮风时扬尘大,污染周边环境。上述情况已存在2年左右,举报人要求给予查处并拆除加油站。”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长江路与禧龙大街交口合围区域,面积约11万平方米,产权单位为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属于农垦管辖区域。此地原是香坊实验农场耕地,2012年被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由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从2013年起陆续有不明人员往该地块内运送渣土用于平整土地,现形成一处面积约24000平方米,高度在3米左右的平顶建筑渣土堆,渣土堆上面有少量建筑瓦砾及沙堆。该地块东侧200米处有尚东辉煌城小区,其余方位均无居民居住。

信访反映的加油站位于长江路与禧龙大街交口20米处,建设单位为黑龙江宏润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新建加油站,于2017年开始建设,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没有投入使用。

2017年11月8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下达《哈国土监谈字〔2017〕0015号》约谈通知,执法监察人员发现空地内堆放有车辆,对现场管理者付某某进行了约谈,未进行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香坊区新香坊办主任、城管办主任联合农垦香坊实验农场负责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经查,该地块内存在建筑渣土和两堆沙土,未发现生活垃圾;加油站仅完成外框架建设。

1.关于加油站的调查情况。该加油站系黑龙江省商务厅审批项目,分别取得哈尔滨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7〕75号)、哈尔滨市发改局审批的项目备案申请(2017058号)、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审批的环评文件(哈环香审表〔2017〕42号)等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目前该项目因供电问题暂时停工。

2.关于破坏耕地的调查情况。2012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达了该宗地农用地专用审批文件(黑政土〔2012〕第323号),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并没有破坏耕地情况。农垦香坊实验农场原计划利用该宗地招引项目,但至今未能成功招引开发建设单位投资该宗地。截至目前,该宗地仍未出让、挂牌。

3.关于噪声的调查情况。信访反映的噪声是当事人付某某在夜晚清理渣土堆上建筑瓦砾时产生的。为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香坊实验农场当即责令付某某严禁夜间清理该处渣土,组织农垦派出所等工作人员,加强对该地块的巡查看护,确保问题解决措施落实到位。

4.关于渣土清理的调查情况。为切实解决渣土扬尘污染的问题,农垦香坊实验农场组织对该地块进行围挡,防止车辆随意进出该地块。2018年6月18日,付某某已组织力量开展对宗地上渣土堆的平整清理,预计2个月完成。

下一步,香坊区将进一步发挥属地作用,积极协调农垦香坊实验农场、市国土局等单位共同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1379号:“翰林苑小区饮用水取自于建楼时的工程井,水发臭且有异味,无法饮用,已持续6年之久。举报人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要求取缔深水井,接上自来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八、受理编号1380号:“新发镇庆丰村辛家屯内有一个家具厂(未挂牌),2016年8月份开始经营,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噪声、木屑粉尘、油漆异味,以上均污染环境。举报人曾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要求解决环境问题。”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辛家屯位于哈双北路8公里处,现有人口630户,村民1780人,土地占地面积3500亩。区域内只有一家未挂牌的家具厂,名为向日葵木器厂,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2016年5月,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小三姓,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经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查阅相关记录,未发现反映该企业环保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道里区委责成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道里公安分局、道里消防大队、区市场局、新发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设备噪声、木屑粉尘和油漆异味问题。经询问于某某,查阅相关文件,发现该企业实际经营地点与注册地址不符,无环保审批手续。针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区市场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经营,尽快办理变更手续。该企业停止了生产,并表示在未补办相关手续和完成环保整改前不会恢复生产。

道里区委责成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区市场局和新发镇政府,加强对该企业的巡查力度。同时,在庆丰村区域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保护好周边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1381号:“松北镇集乐村音乐学院南侧一取土坑,有大量医疗垃圾被深埋在此,致使地下水被污染。举报人向松北镇镇政府反映未果,要求解决地下水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音乐学院位于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占地面积21.9万平方米,音乐学院南侧50米为美丽洋房小区,音乐学院西侧为丁香大道,东侧为捷能热力公司,北侧为庙台子火车站。2014年5月,哈尔滨音乐学院建设征占松北镇胜利村、红光村、集乐村(现为太阳岛街道办事处辖区)部分土地,其中占集乐村土地5万多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经查,此前庙台子火车站南侧曾有一处大坑,为集乐村集体用地,仅限用于填埋周边居民和哈尔滨商业大学的生活垃圾。2014年7月,哈尔滨音乐学院征地时,此处当地村民已扣上大棚种植苗木。现址已用于建设哈尔滨音乐学院,因面貌变化较大,无法核对此地确切位置。

针对此情况,松北区政府立即指示市环保局松北分局、松北供排水公司及松北街道办事处,于6月16日以信访反映的地块为中心,对方圆200米范围内的三处居民区进行取水抽样检测(美丽洋房小区、红光村和庙台子屯)。检测结果显示:美丽洋房供水为城市自来水,符合标准;红光村为村自供自来水,符合标准;庙台子屯村民(实际是铁路职工)自打井供水,井水属于表层地下水,有轻微臭味,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三处居民区及哈尔滨音乐学院周边均未发现医疗垃圾。

就庙台子屯铁路职工饮水无法达到饮用水标准问题,下一步松北街道办事处与铁路职工协商,三个月内为铁路职工接入红光村饮用自来水,解决其饮水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1382号:“太阳升村内有一家塑料加工厂,无污水处理设备,私挖污水池用于排放污水,污水在污水池内直接沉至地下,污染地下水,加工过程中产生化学烟雾,直排周边环境,问题已存在10余年。举报人曾向鸡西市环保局、鸡冠区环保局反映,每次反映后,该厂会有短暂停业且举报人会得到答复,过后继续经营。”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加工厂为鸡西市鸡冠区恒远废塑料加工部,位于鸡冠区东郊村,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230302600184933,负责人冷某某。该厂于2014年4月建设,2015年5月建成并运行,从事废旧塑料加工活动,产品为塑料颗粒,无环保审批手续。该加工厂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主要为清理废水、冷却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排放到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沙坑内;生产废气来源于废编织袋融化、轧条机轧条以及焚烧废编织袋、废电线、轧条铁盘残留塑料等工序,无污染防治设施。生产用水来自地下水涌水。

2015年6月,鸡冠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察中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排放到沙坑内,异味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处罚1万元。2018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日常监察中发现该企业“死灰复燃”开工生产。经询问冷某某,2015年被查封后一直未生产,2018年5月开工生产。2018年5月25日,鸡冠区环保局对该企业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鸡冠环查(扣)字〔2018〕001号),罚款12万元(鸡冠环罚〔2018〕03002号)。2018年6月1日,鸡冠区环保局接到市环保局转办该企业的信访案件,答复信访人该企业已被查封。2018年6月26日移交鸡冠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鸡冠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等人立即到现场进行实地察看。经现场核查,该厂已被查封,设备上的封条完整,无再次生产使用痕迹。现场房东称因经营者拖欠房租,已去外地收账还款。因涉及房东与经营者存在利益纠纷,强制执行关闭可能会引起其他矛盾发生,待经营者回来处理好善后问题,鸡冠区政府将对该企业实施彻底关闭。鸡冠区环保局在日常监察过程中的确存在监管不力现象,导致已下达关停手续的加工厂重新开工生产。

鸡冠区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1383号:“小恒山更生厂院内的刘勇洗煤厂排放未经处理的洗煤废水,废水流入兴凯湖,污染水体,已持续3个月。”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次第126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二、受理编号1384号:“一是民意乡自主村两公里防风林于1998年被改为耕地,2016年村民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投诉,但问题未解决,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二是自主村北甸子至东甸子的草原全部被村民破坏,举报人要求查明情况并恢复草原生态。”

该案件已于第十批第886号案件、第十一批第102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三、受理编号1385号:“城关社区城东村的村民大多为养殖户,猪粪水随意排放至灌渠内,粪便异味污染环境。举报人多次向环保局反映,环保局称规模不够故无法进行任何处理,问题已存在多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城东村坐落于富锦市东郊,距市区0.5公里,由富锦镇政府管辖,全村315户,其中,生猪养殖户26户,年出栏量均在500头以下,村民以蔬菜种植和畜牧养殖业为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1998年,当时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畜牧业,以引进生猪养殖户带动农民发展生猪养殖增加收入,城东村开始发展畜牧养殖,建立富锦镇城东村养殖小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养殖户逐步扩大规模,粪便堆放日益增多,因村里没有粪便及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场地,养殖户随意把养殖产生的粪便排放到门前和村东排水沟里,造成村屯环境严重污染的现象。2018年5月11日,富锦市环保局接到佳木斯市环保局环境微信信访举报平台转办的信访案件,反映城东村村民养猪产生的猪粪发出恶臭气体影响村民生活和健康的问题。当天,富锦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向该村村长了解村内养猪户情况并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村养猪户26户,年出栏量均在500头以下,未达到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养猪产生的粪便少数用于种田施肥,多数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在村内,发出恶臭气体造成污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富锦市环保局函告富锦镇政府,建议富锦镇政府负责组织将粪便清理干净集中处置,消除污染。

2018年6月14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环保局、畜牧局和富锦镇政府联合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富锦镇政府组织挖掘机、铲车、翻斗车经过两天集中整治,已将积存的粪便全部清理完成。富锦镇政府决定,为城东村建设一处畜禽粪便无害化设施实现集中处理。目前,已经完成无害化处理设施场地选址和征地工作,立即开始施工建设,预计7月末建成投入使用,彻底解决粪便污染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1386号:“昌德镇三广村内草原被光伏企业占用,破坏3000余亩草原,破坏草原行为仍在继续,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五、受理编号1387号:“建功村内酒精厂和益农生化两家工厂生产过程中存在煤烟、噪声、异味等环境污染问题,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曾向环保部门反映未果,要求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批第88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六、受理编号1388号:“举报人对道里区公示的受理编号2号信访件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具体如下:一是道里区在头条新闻上反馈称河道已干枯,与事实不符,该河流经20余个村子,全长30余公里,河道内常年有水并没有干枯,目前排污情况仍存在。几天前下雨,村长于某某为了迎接检查将该河道上游堵死,导致河水将新发镇的房子和耕地淹了,被淹村民到新发镇上访。举报人要求重新调查此事,查处区、镇、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虚假整改行为。二是关于大唐热电厂污染问题,区政府回复污染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对于大唐热电厂排放的废水应在厂区院外取样,不能在院内取样。三是村长于某某威胁举报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里区在头条新闻上反馈称河道已干枯,与事实不符,该河流经20余个村子,全长30余公里,河道内常年有水并没有干枯,目前排污情况仍存在,几天前下雨,村长于某某为了迎接检查将该河道上游堵死,导致河水将新发镇的房子和耕地淹了,被淹村民到新发镇上访。举报人要求重新调查此事,查处区、镇、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虚假整改行为。)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的基本情况已于第一批第2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道里区委责成新发镇党委、政府负责调查处理。2018年6月15日,新发镇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踏查。

1.“头条新闻上反馈称河道已干枯,与事实不符,该河流经20余个村子,全长30公里,河道内常年有水并没有干枯”的问题调查情况:

6月15日,新发镇政府组织人员沿渠再次进行实地踏查。经查,上游先锋村区段沟渠已干涸见底,先锋村下游至建国村匡家屯区段内的庆丰村、五一村段近期有少量雨水汇入、积存。在第一批第2号案件办理时已报送该排水沟渠基本情况,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该案件办理情况显示,市环保局办理情况:“投诉人反映的排水河道(日伪时期修建)已干涸,未发现污水。”

2.“目前排污情况仍存在”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5日,新发镇对排水沟区域村屯进行实地排查,没有发现企业和养殖户向沟内排污的现象,畜禽粪污采用堆肥还田方法处置。2018年6月10日,江南养殖场(存栏270头奶牛)修建了贮存量200立方米化粪池,待抗压强度稳定后即可投入使用。原有25户村民饲养的1785头生猪,目前已减少至1200余头,所有生猪养殖户排水路径均已封闭。按整改计划,自6月3日开始,区城管局出动吸污车,抽排匡家屯内养殖户排放的牲畜粪便沉积污染,已抽排274车次,将于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抽排工作。

2018年6月以来,新发镇政府增派巡防力量,加强对排水沟渠周边区域及匡家屯水域进行管护,屯内居民向排水沟倾倒生活垃圾现象已杜绝。目前,排水沟渠内仍有村民日常生活污水汇入。按整改计划,2018年底前建成蓄污中转池,购置5台真空吸污车,及时收集蓄污池中污水,统一运到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3.“村长于某某为了迎接检查将该河道上游堵死,导致河水将新发镇的房子和耕地淹了,被淹居民到新发镇上访”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过实地踏查,除拦污坝外,该排水沟渠在新发镇区域段全线再无其他堵点,信访反映村长为了迎接检查将该河道上游堵死的情况不属实。2018年6月11日,排水沟渠上游区域发生局地强降雨,有大量雨水汇集沟渠拦污坝处,但排水沟下游建国村区域没有降雨,水位涨幅不大,实地踏查,没有发生雨水漫堤现象,并没有民房和耕地受淹。近期,新发镇政府没有接到该区域村民关于“房子和耕地淹了”的信访投诉举报。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关于大唐热电厂污染问题,区政府回复污染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对于大唐热电厂排放的废水应在厂区院外取样,不能在院内取样。)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的基本情况已于第一批第2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再次赶往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装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废水经处理后重复利用。因大唐热电厂不外排废水,举报人“厂区院外取样”的要求不成立。

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将加强监管,督促企业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水外排等污染环境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村长于某某威胁举报人。)

(一)基本情况

2017年,黑龙江省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于某某当选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现任至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道里区委责成新发镇党委、政府和区公安分局共同调查处理。经核实,新发镇政府没有接到过关于威胁举报人的投诉;道里公安分局新发派出所查阅报警平台记录,未发现2018年1月1日至今关于于某某相关案件。新发派出所询问了于某某本人,于某某表示:1.知道中央环保督察组正在调查该村环保问题;2.不知道是谁举报了该村的环保问题;3.没有威胁恐吓过任何人。

新发镇政府要求建国村村委会,积极配合中央环保督察组和区委、区政府,切实解决环境问题。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环保意识,支持鼓励村民对本村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村两委成员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示道里区专项斗争问题线索举报电话,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出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1389号:“建设乡民兴村九队的柳树地被非法开荒,破坏面积近20亩。自2017年以来,举报人一直向五大连池市政府反映,至今无人处理,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非法开荒地块位于讷谟尔河南岸,距讷谟尔河道70米,距民兴村永兴屯3062米,坐标点(N:48°33′00.95″、E:126°05′16.64″),面积12808.83平方米(19.21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5月,举报人向建设乡政府反映尹某非法开荒问题,建设乡政府进行了初步核实,并向五大连池市草原监理站、水务局、国土局等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

6月14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6月15日,五大连池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检察院、市草原监理站、建设乡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尹某非法开荒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尹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末在建设乡民兴村永兴屯的荒滩上擅自开地19.21亩,于2017年和2018年种植农作物。经走访乡、村干部以及举报人确认此地块开荒前只有稀疏柳条树,开荒时柳条树已被村民割掉用于编筐或引柴。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普查资料显示,此地块属于滩涂。该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五大连池市国土资源局已立案查处,并责令尹某9月30日前还滩。五大连池市政府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建设乡政府对此案整改情况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1390号:“希勤乡爱兴村有一家大型牛场(克奥牧业),牛粪尿随意排放,渗至地下污染地下水,影响村民饮用水安全,牛粪异味污染空气,已持续17~18年,举报人要求迁走牛场。”

(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五版)

(一)基本情况

双城克奥牧业有限公司位于双城区希勤乡爱兴村,该企业于1998年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2009年4月,该企业“双城克奥牧业奶牛养殖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原双城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2012年12月;通过原双城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验收。主要经营奶牛养殖,目前存栏奶牛130多头,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该企业日产生牛粪便6立方米左右,根据项目环评报告要求,牛粪尿、牛舍清洗水以及生活污水全部进入自建沼气站发酵生产沼气,废水零排放,产生的沼气用于取暖,剩余的为村民使用。牛舍、沼气站产生的恶臭及时清理、冲洗和消毒,沼气站加装引风集气装置,通过高于建筑屋顶高空排放。对沼渣采取清理和清淤并加入EM菌,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和排放。

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对该企业实施年监察制,2017年11月,群众曾上访反映该企业牛粪牛尿污染环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双城区环保分局对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该企业日产牛粪尿液6立方米,用车清运至防渗池(贮存容积540立方米),引入自建沼气站做厌氧发酵处理生产沼气,沼气站加装引风集气装置,通过高于建筑屋顶高空排放。产生的沼气用于企业自身利用,沼液定期运送至该企业购置的550亩耕地还田。由于受北方气温影响,该企业沼气池冬季运营需靠电加热强制产生沼气,气量少,电量消耗大。2015年11月,该公司向市环保局双城分局上报了沼气站中止运行的情况说明(双城环保分局未回复)。2016年1月1日,克奥牧业与双城大宏农机合作社签定购销合同,克奥牧业将本场所产牛粪尿进入防渗池堆积后由大宏农机定期抽走堆肥,有转移记录。现场核查未发现牛粪尿堆积现象。

2017年11月,市环保局双城分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发现该企业在牛粪便清运过程中,存在部分粪便散落场区外的现象。针对此问题,市环保局双城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散落牛粪进行清理,并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6条的有关规定,罚款1000元。企业现已完成整改。

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周边确有异味产生。由于未对该企业异味进行过检测,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厂界异味进行检测,将根据检测结果依法查处。

针对信访反映牛粪尿渗至地下污染地下水,影响村民饮用水安全的情况,双城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希勤乡爱兴村地下饮用水水源进行了取样化验,化验结果显示地下水仅锰一项超标,与畜禽养殖活动无关。

下一步,双城环保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1391号:“安达新区有一家使用电瓶化铅的工厂和一家颗粒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塑料颗粒加工厂位于安达市卧里屯镇全家围子村,无环保审批手续。2017年10月13日,该企业负责人张某某租赁村民马某某的该处厂房建设塑料颗粒加工项目,2018年4月10日开工生产,主要产品为塑料颗粒,项目总投资8万元。另经排查,安达新区利用废旧电瓶化铅企业不存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安达市环保局会同安达市开发区管委会,对安达市新区及周边地区进行了详细的排查,未发现信访反映的铅厂或此类项目。

经现场检查,张某某塑料厂现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存在生产痕迹。经对当事人张某某调查,该塑料厂于2018年4月10日至5月2日期间开工生产过,后因与工人产生纠纷,被工人举报至卧里屯镇政府,被切断了生产用电,导致停产,生产时产生的污水排放至厂房北侧院内的坑中。6月9日,安达市环保局按照《安达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散乱污”非法生产小塑料厂的批复》(安政发〔2018〕45号)对其采取关停取缔处理,责令该企业立即拆除生产设备,将院内土坑在7日内恢复土地原有面貌。涉案企业现正拆除设备中。

安达市委、市政府领导责成安达市环保局加强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加大执法排查力度,坚决杜绝违法生产铅厂项目。监督张某某塑料厂拆除生产设备,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院内土坑恢复土地原有面貌。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1392号:“背荫河镇南侧背荫河内有大量生活垃圾,河水被污染,问题已存在1年左右,举报人要求清理垃圾,改善水质,避免拉林河被污染”。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2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一、信访编号1393号:“裕民村共计有5座山,其中有3座山的树木和矿产被人采伐,生态破坏严重,举报人自2010年以来多次向国土等部门反映未果,要求查处破坏生态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现场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北山,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牡绥客专、牡丹江枢纽路基和富江镇站场等工程等先后在此处取土。2011年以来,牡丹江市林业局先后制止多起挖沙取土违法行为,立案行政处罚4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6

月16日,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分别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举报现场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北山,该处统称裕民北山。破坏山体现状主要分三部分:

1.老旧采石场为30多年前开始进行采挖,是历史遗留的砂石场。

2.阳明区裕民工业园区。2011年,牡丹江市政府批准建设阳明区裕民工业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8万平方米。建设时未对山体进行破坏,利用原废弃采石场空地建设。目前园区内共招商引资28家,建成后没有大面积挖山取土现象发生。阳明区裕民工业园区经省工信委《关于命名第七批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通知》(黑工信创发〔2012〕509号)和市政府《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阳明区裕民工业园等8个园区为首批市级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的决定》(牡政发〔2012〕1号)审批。

3.2016年,哈牡铁路客专公司按照工程设计要求,为完成牡丹江枢纽路基和富江镇站场工程等土方工程,选定裕民村北山为其工程填筑取料场,2016年4日开始取土,2017年9月停止取土,取土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目前,市林业局已至函牡丹江市高铁建设指挥部,要求指挥部制定方案,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种植适宜树种,恢复植被。市国土局分别致函市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哈牡客专项目经理部,责成哈牡客专项目部对该取土场进行治理。针对其未办理取土批准手续违法行为,市国土局于2018年6月8日移交牡丹江市公安局。

自2011年以来,市国土局加大对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北山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共对11起非法开采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起,共计13人次。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1394号:“超等乡共和村破坏草原进行耕种的问题突出,其中张某涉及破坏草原1700亩,黄某某涉及破坏草原1400亩。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的基本情况已于第五批第232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张某涉及破坏草原1700亩”的问题调查情况:

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3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黄某某涉及破坏草原1400亩”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5日,肇源县成立由县领导、畜牧局局长、国土局干部、纪检委干部、超等乡党委书记、乡长、共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草原监理站站长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经现场确认,信访反映的地块分两块,地块相连,现状为水田。经调查,2016年7月4日,超等乡共和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将共和村敖包屯东南苇塘资源500亩发包给敖包屯3队69户256名村民,承包期限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45年12月30日止,承包方式为联户承包。因村民自愿流转承包经营权,于2016年7月4日将该块资源流转给了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于2016年末将该地块开发成水田,一直耕种至今。经现场采用GPS采集地块拐点坐标8处,确定该地块面积约为569亩。2016年7月13日,超等乡共和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将共和村敖包屯东南苇塘资源840亩发包给敖包屯1队76户269名村民,承包期限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45年12月30日止,因村民自愿流转承包经营权,于2016年7月13日将该块资源流转给了黄某某。黄某某于2016年末将该地块开发成水田,一直耕种至今。经现场采用GPS采集地块拐点坐标7处,确定该地块面积约为848亩。

2015年7月7日,肇源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草原数据。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确认上述地块的地类为沼泽地。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肇源县于2016年7月12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肇源县人民政府〔2016〕22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经查询比对肇源县基本(非基本)草原数据库,信访反映的地块既不是基本草原,也不是非基本草原。

经查阅相关资料,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期间,肇源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未曾接到关于举报人反映张某或黄某某破坏草原的信访转办事项。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1395号:“举报人反映开发商在中财雅典城小区内建设欧菲妇产医院和市环保局在医院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上存在造假问题,按照相关要求建医院必须独栋院,举报人担心医院建成后医疗垃圾和废水不能妥善处理,表示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

未办结。

三十四、受理编号1396号:“一是举报人与共和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在村内已无草的放牧甸子上栽树,所栽树木归举报人所有。2013年,举报人在甸子上栽树88亩共10000棵。2015年超等乡将1200亩放牧甸子承包给共和村13队村民,但不包括举报人栽树的88亩地,放牧甸子被承包后,举报人所栽的10000棵树木被砍伐,要求恢复种植10000棵树。二是超等乡共和村内破坏草原进行耕种的问题突出,张某于2016年破坏1700亩草原种植水稻,黄某某于2016年破坏草原1400亩种植水稻。针对以上问题,举报人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行了举报,当地政府答复称情况不属实,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3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五、受理编号1397号:“向阳乡张坊村幸福地板膜厂无环评审批手续,生产时产生废料聚乙烯和聚丙烯,含剧毒且气味刺鼻,污染空气,影响周边村民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持续4~ 5年。举报人曾向区环保局反映未果,要求将地板膜厂迁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幸福地板膜厂实名为哈尔滨市幸福地板膜厂,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张坊村,项目于2012年3月26日开工建设,2014年投入生产。主要经营范围为从事加工地板膜、门护角,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无环保审批手续。

2018年5月、6月,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曾接到投诉该企业生产时产生异味、未办环保手续的信访投诉。经现场监察,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已告知在未取得环保手续前不得开工生产,未进行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香坊区向阳镇政府到现场调查。经查,哈尔滨市幸福地板膜厂现有2台自动进料机、2台塑料挤出机、2台覆膜机、1台燃气取暖锅炉。生产过程中使用低密度聚乙烯树脂加入单硬脂酸甘油酯,不使用聚丙烯。产生的废料为低密度聚乙烯树脂,由厂家回收粉碎再利用,不外排。

2017年5月22日,该企业曾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生产过程中厂界产生的无组织的废气进行了监测。检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为0.12mg/m3,最大浓度为0.21mg/m3,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2018年6月19日,该企业委托黑龙江省天辰化工设计院、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位高级工程师现场对该企业生产原料、废料及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产生剧毒化学物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该企业使用的低密度聚乙烯、单硬脂酸甘油酯等原料均无毒;两种物质在常温、常压下物理混合不会产生化学反应。同时,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应急演练计划、演练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消防器材、丁烷气化场所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察,未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市场经济形势不好,该厂于2018年5月中旬停产至今,设备未运行,无法对其产生的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现场没有闻到刺鼻气味。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市环保局香坊分局责令该企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经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工生产,现已履行立案处罚程序。下一步,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六、受理编号1398号:“翰林苑小区饮用水为工程用水(地下水),水有异味,居民沐浴时身体有过敏反应。举报人曾向市政府反映,政府答复称今年5~6月动工改建,但一直未予解决,要求饮用自来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七、受理编号1399号:“曙光村东方苯板厂院内有一家白鹤水洗厂,清洗酒店及医院物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到旱田里,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已持续4~5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白鹤水洗厂实为建华区众寻洗涤厂,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曙光村,主要为齐齐哈尔市区的部分宾馆洗涤床单、被罩、枕巾等日常宾馆用品(不洗涤医院用品)。由于市区动迁,原厂址被开发,2018年1月,该企业租用齐齐哈尔市东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原东方苯板厂)厂区内的一个车间建厂进行生产,并完成了登记表备案项目网上登记备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建华区环保局会同建华区发改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建华区众寻洗涤厂日排水量约20m3,企业自建有一个15m3的封闭蓄水池、两个共150m3储量的储水罐。洗涤废水由车间排入储水池内,导入两个储水罐内,经本厂自配罐车抽排至城市下水管网;该企业厂区西面和北面临近水稻田,无旱田。经现场勘察,没有洗衣废水排到农田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八、受理编号1400号:“安庆路中维集团铸造厂距离居民区20-30米每天散发难闻气味,粉尘污染,生产噪声扰民,已持续3~4年,要求铸造厂迁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中维集团铸造厂实为佳木斯中维实业有限公司,是2010年从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辅分离改制后成立的1家民营公司,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安庆路406号,占地面积116000平方米,经营范围:电机铸件、钢板焊接结构件、工装、模具等。2010年6月12日,该企业新建铸造、焊接加工中心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佳木斯市环保局审批(佳环建审﹝2010﹞043号),2011年5月投入试生产,2012年11月13日通过验收(佳环验﹝2012﹞26号)正式投入生产运行。该企业在2010年建设时周边无居民,临近的小区为胜利小区,2011年建设,2012年入户,共计19栋楼,1000户居民。

2017年3月11日,佳木斯市环保局“12369”环保热线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反映该企业铸造车间生产时产生的烟尘、异味扰民。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查,该企业铸造车间位于厂区西侧,现场检查时发现铸造车间生产时门窗未按要求关闭,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从门窗排出,影响周边环境。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立即关闭铸造车间门窗,加强日常管理,严禁开门、开窗生产,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2017年3月12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铸造车间门窗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2017年3月28日,佳木斯市环保局对该企业铸造车间、铆焊车间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烟气达标排放。

2018年3月22日,佳木斯环保局“12369”环保热线再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铸造车间经常有烧胶皮的味道,影响居民生活。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查发现,该铸造车间因厂房部分塑钢窗存在年久老化损坏情况,同时厂房顶部彩钢瓦部分破损,导致生产废气部分外溢。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2018年3月26日,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该企业已更换了塑钢窗及厂房顶部破损的彩钢瓦,并对废气收集设施进行了维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下午,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铸造车间正常生产中,2台5吨冲天炉中1台生产运行;2台2吨高频感应炉中1台生产运行。

该企业铸造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主要来源于树脂砂工段浇筑时产生异味,该企业按要求对门窗进行了封闭,产生的异味经2台除味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玻璃钢烟囱高空排放。铸造车间在生产过程中的粉尘,主要来源于冲天炉、高频感应炉生产中产生的烟气。烟气通过2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铸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和粉尘经6台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6根排气筒排放。

针对铸造厂房外的8台除尘器和2台除味器的电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2018年5月底,该企业开始继续整改,对其中的7台电机建设消音封闭房,现已完成6台电机消音封闭房建设,1台电机消音封闭房正在施工。另外3台电机因场地原因无法制作消音封闭房,正在安装两套消音屏风,以降低噪声影响。

2018年6月16日,佳木斯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异味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粉尘、异味和噪声均达标排放。

虽监测结果表明达标排放,但厂区内仍然有少量异味存在,另外铸造车间外的电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也对居民有影响。下一步,佳木斯环保局将要求该企业在原有除味装置设施的基础上加装一级干式除味装置,更进一步处理生产时产生的异味,最大限度地减轻异味影响。继续完成1台电机消音封闭房和两套消音屏风建设,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影响。同时加强企业内部制度管理,生产时必须关闭门窗,保证污染设施稳定运行及时更换除尘器布袋,定期更换除味装置的活性炭,减少对厂区周边环境的影响。

佳木斯市环保局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如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九、受理编号1401号:“举报人对齐齐哈尔市政府在媒体上公布的受理编号8号信访件处理结果提出异议,认为公开的处理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地方政府欺骗督察组。”

(一)基本情况

已于第一批第8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针对举报人提出的异议,昂昂溪区进行了重新复核,确定已报送的调查处理情况属实无误。同时,昂昂溪区已于6月17日、6月19日先后两次与信访人见面,就此事与信访人进行了详细解释,信访人表示了解了相关情况,对8号信访案件答复已无异议。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1402号:“6月8日,齐齐哈尔电视台新闻通报受理编号10号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属实,只对村书记和村长给予纪律处分,但未恢复破坏的湿地。举报人认为县、镇两级政府包庇此案件当事人,要求省、市两级政府重视此案件,恢复草原湿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已于第一批第10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为了进一步回应信访人诉求,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县林业局、水务局和国土局对该区域地类再核实、再详查。县林业局对该区域的地块利用4天时间进行了详细踏查,沟泡水面为湿地,无破坏现象。现有耕种稻田为滩涂地类,不存在破坏湿地的情况。此次调查结论与第一批第10号案件调查结论一致。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一、受理编号1403号:“举报人反映当地政府关于受理编号218号转办件办理情况的通报严重失实,哈尔滨市环保局欺上瞒下,串通医院假停工,明知医院建设项目环评造假还予以二次审批,要求实地检查,进一步查处此事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未办结。

四十二、受理编号1404号:“上甘岭区无规范垃圾填埋场。沿河街有一处大坑成为生活垃圾堆放点,距居民区50米,目前大坑已被垃圾填满,臭味刺鼻,污染空气,影响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新建垃圾填埋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伊春市上甘岭区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上甘岭区西南城乡结合部,距居民区600多米,占地面积约0.6公顷,一直采用简易填埋法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上甘岭区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为组长及环卫、城镇执法大队、资源、工程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办案工作组,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该生活垃圾填埋场于2003年投入使用,一直采用简易填埋法进行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城镇生活垃圾约10万吨。

针对该垃圾场的问题,区政府成立了区委书记为领导,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环卫、城镇执法大队、资源、工程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组,组织对该垃圾场进行封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现存量垃圾,通过推土机摊铺均匀、反复碾压后,压实覆土并洒生石灰进行处理。截止6月15日晚,该处生活垃圾填埋场已进行封场处理。封场后产生的垃圾渗滤液进行集中收集,稀释后送污水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为彻底解决上甘岭区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改善城镇环境,上甘岭区于2018年6月末开始规划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上甘岭区委托哈尔滨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伊春市上甘岭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甘岭区发改局对该项目《可研报告》进行了批复(上发改发〔2018〕26号)。2018年5月,上甘岭区委托第三方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编制了《上甘岭区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目前,正等待批复。项目计划2019年初开工建设,预计于2019年9月末建成并投入使用,进一步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

上甘岭区研究决定,在新建垃圾场未建成前,将新产生的生活垃圾运到伊春区垃圾焚烧场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三、受理编号1405号:“举报人曾于2016年和2018年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多次反映久青村大庆石化总厂的环境污染问题和未安置居民搬迁问题。2006年大庆石化总厂要求当地政府给予。居民搬迁(有函),但政府一直未予办理。该厂现在每天清罐、洗罐,用煤灰和土掩埋一些东西(怀疑是有毒有害物质)毁坏证据,要求实地调查处理此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3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本次信访新增内容“该厂现在每天清罐、洗罐,用煤灰和土掩埋一些东西(怀疑是有毒有害物质)毁坏证据。”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二批第113号案件、第七批第457号、459号、461号案件、第八批第633号、680号案件、第十三批第1330号、1357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举报人曾于2016年和2018年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多次反映久青村大庆石化总厂的环境污染问题和未安置居民搬迁问题,2006年大庆石化总厂要求当地政府给予居民搬迁(有函),但政府一直未予办理”的问题调查情况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3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该厂现在每天清罐、洗罐,用煤灰和土掩埋一些东西(怀疑是有毒有害物质)毁坏证据,要求实地调查”的问题调查情况

大庆石化总厂化工部分是以油田轻烃、加氢尾油和石脑油为原料,主要生产乙烯、聚乙烯的生产厂区。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中间产品等经储罐储存,周转使用,只有在检修期间才会进行清罐、洗罐作业。清罐、洗罐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产生的固体废物能利用的全部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

2018年6月15日,市环保局会同龙凤区环保局对大庆石化公司乙烯联合装置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没有进行清罐、洗罐作业,未发现有掩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痕迹。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四、受理编号1406号:“2016

年,龙凤镇久青村大庆石化总厂致函大庆市政府,要求搬迁村内居民并妥善安置,时隔12年一直未予拆迁,污染费村民一分未得,市政府相关部门每次派人到现场检查该厂均不存在排污情况,检查人员一离开该厂排污情况就开始出现,目前有人正在对石化总厂的工业有毒有害垃圾进行掩埋。举报人要求督察组工作人员实地踏查并处理污染问题。”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40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五、受理编号1407号:“鸡东县兴农镇红旗村内有一小型水库,水库上方有一片林地,林地附近的5家养猪场,将粪便排放到林地内,将尿液倒入水库污染水体。举报人曾向鸡东县环保局反映,该局称因养猪场每户饲养量不够500头故无法受理举报。”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养猪场位于鸡东县兴农镇红旗村1.5公里处,共3家。分别是鸡东县万兴养殖场,2012年建设,猪舍面积650平方米,存栏量120头,出栏量370头;鸡东县恒源养殖场,2012年建设,猪舍面积600平方米,存栏量130头,出栏量420头;兴隆养殖场,2012年建设,猪舍面积600平方米,存栏量110头,出栏量320头。3家养殖场均为规模以下养殖场。养猪场产生粪便尿液存储在储粪池内,但未做防渗处理,发酵后定期还田。冬季粪便进入储粪场,尿液进入储尿池,储尿池能储存4~6个月的猪尿液。3家养猪场距信访反映的小型水库(实际是小塘坝,面积为2万平方米)700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经兴农镇政府、鸡东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人员现场调查,兴农镇红旗村内有一小型小塘坝,面积为2万平方米,经营范围为渔业养殖。3家养猪场距该小塘坝700米,养猪场产生粪便尿液存储在储粪池内,发酵后定期还田。养猪场附近的林地地势高于养殖场,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未发现任何粪便排放到林地的痕迹。

2018年4月27日,鸡东县环保局曾接到该养鱼户反映养猪场环境污染问题。经现场调查,因养猪户未达到规模化饲养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鸡东县环保局将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转交兴农镇政府处理。兴农镇政府要求养猪户加强日常管理,安排镇畜牧站工作人员每周定期到猪场进行巡视,坚决杜绝猪场排放污水情况发生。兴农镇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3家养猪场分别设立储尿池(规格为长10米、宽5米、高2米)、储粪池(规格为长10米、宽5米、高2.5米),做好防渗处理(防雨),及时清理粪便,定期抽取污水,避免污水溢出造成水体污染,限期2个月内完成。3家养殖户已按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确保2个月内完成整改。

经红旗村村委会与鱼池经营者、养猪户进行调解,养猪户承诺做好养殖环境治理,双方相互谅解,现鱼池经营者情绪稳定,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六、受理编号1408号:“举报人反映当地政府关于受理218号转办件办理情况的反馈结果不符合事实,要求进一步查处此事。”

未办结。

四十七、受理编号1409号:“举报人对受理编号218号转办件的办理结果不满意。”

未办结。

四十八、受理编号1410号:“举报人对受理编号218号转办件的办理结果不满意。”

未办结。

四十九、受理编号1411号:“柴河林业局二道林场湖区内,目前汛期已经禁渔,但湖区渔户仍然在湖区内打渔,破坏自然水域。举报人称只要向渔政管理部门缴纳费用就可以打鱼,要求查处此事。”

(一)基本情况

柴河林业局二道林场湖区位于莲花湖二道镇区域内,二道林场区域共有渔民13人,渔船13艘,渔业养殖捕捞区域13个。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柴河林业局二道林场湖区内,目前汛期已经禁渔,但湖区渔户仍然在湖区内打鱼,破坏自然水域”的情况属实;举报“举报人称只要向渔政管理部门缴纳费用就可以打鱼”的情况不属实。

(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海林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农业执法局赴现场进行核查。2018年6月16日,农业执法局局长带队组成专案组赴二道林场湖区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6月13日,曾有人向海林市农业执法局举报过此事。接到举报后,海林市农业执法局迅速责成渔政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处理。6月14日9时,渔政执法人员赶到二道林场,现场锁定了信访反映的违法捕鱼当事人李某某(非渔民)的违法证据,此案现正在进一步处理中。6月16日,专案组对李某某进行询问,李某某表示从未向渔政执法部门缴纳费用,只是心存侥幸,才非法捕鱼,并表示未听说有渔民或非渔民“向渔政管理部门缴纳费用就可以打鱼”的情况。专案组随即到农业执法局二道渔政管理站进行调查,对两名渔政人员进行了问询,渔政人员否认对“向渔政管理部门缴纳费用就可以打鱼”的说法。专案组又对渔政执法部门的账目进行查看,未发现有此项收费。自5月25日莲花湖禁渔期至今,二道区域共处罚渔业违法案件5起,警告6起,已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整改措施:一是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严格“渔政执法六条禁令”,要求所有渔政执法人员不得出现“人情办案”、“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情形,禁止禁渔期间“交钱打鱼”违法行为发生;二是加大禁渔宣传力度。在前期禁渔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禁渔期禁止捕鱼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禁渔的目的,涵养资源的意义,提高湖区渔民群众对保护渔业资源的认识;三是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在前期开展全湖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双面”检查行动,一方面由柴河、二道、三道区域渔政站人员驻镇开展区域常规检查,一方面由机关渔政大队人员开展湖区全面巡查,对渔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受理编号1412号:“中财雅典城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评造假,举报人表示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现该项目仍在施工,对政府的公开答复表示不满意”。

未办结。

五十一、受理编号1413号:“2012

年华南城一期建设项目占用团结镇24亩防护林,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6000平方米林地全部推平,树木被候某卖掉谋利,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林地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东风村义兴泉屯1.8公里公路东南侧,该林地包含在编号为哈道外林证字(2005)第2300251406号的林权证内,林权权利人为高某,林权证标注林地面积1.6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至18

日,哈尔滨市林业局组成的调查组3次赴道外区,组织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哈尔滨东部地区现代物流产业带道外产业园区推进办公室、道外区团结镇人民政府、道外区团结镇东风村等共同反复踏查现场,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经查,高某于2005年办理了哈道外林证字(2005)第2300251406号林权证,林权证注明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高某,林种为防护林。2011年,华南城作为省、市、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户道外区团结镇;2012年4月,正式启动土地征收工作;2012年6月,一期项目正式动工,土地征收工作由道外区集体土地管理办公室、道外区小城镇工作办公室(现哈尔滨东部地区现代物流产业带道外产业园区推进办公室)及道外区团结镇政府组成的道外新区建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道外区集体土地管理办公室、哈尔滨东部地区现代物流产业带道外产业园区推进办公室、道外区团结镇人民政府、道外区团结镇东风村均作出了情况说明,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查阅有关材料,结合现场踏查,确定道外区团结镇东风村义兴泉屯1.8公里公路东南侧7333平方米林地,在未办理林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被净地征收。

2018年6月17日,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向哈尔滨东部地区现代物流产业带道外产业园区推进办公室下达了《责令限期恢复林地的通知》(哈外农发﹝2018﹞23号),要求责任单位在2018年11月15日前恢复林地。下一步,哈尔滨市林业局将会同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及道外区相关部门,对非法征收林地等行为依法查处,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二、受理编号1414号:“齐齐哈尔一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每天晚间劈铁切割铁料,扬尘污染严重;二是违规建设高炉;三是每天晚间烟囱排烟,污染空气。上述问题已持续近5年,举报人要求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每天晚间劈铁切割铁料,扬尘污染严重。)

(一)基本情况

中国一重前身为第一重型机器厂,是国家“一五”期间建设的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始建于1954年,1960年6月经国家验收全面投产,是中央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

该单位劈铁切割铁料(废钢切割)除尘系统属中国一重“建设国际一流铸锻钢基地及大型铸锻件国产化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书中“三同时”验收内容。2007年11月15日,该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关于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工业〔2007〕3098号);2009年7月7日,环评文件获得原环境保护部批复(环审〔2009〕329号)。2018年5月4日,通过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黑环验〔2018〕5号)。该项目于2009年开工建设,2017年11月完成所有工程建设投入运行。项目废钢切割工序的除尘系统采用捕集罩+布袋除尘器的处理方式对废气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

日,富拉尔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当晚立即组织区环保、发改等相关部门深入企业现场调查核实处理。经现场核实,炼钢厂废钢切割工序配套建设了除尘系统,切割作业与切割除尘系统同步运行,无扬尘污染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违规建设高炉。)

(一)基本情况

中国一重“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高炉建设内容。2014年8月11日,该项目获得齐齐哈尔市发改委立项登记备案确认书(齐发改审(备)字〔2014〕38号),无工信委审批手续,无环保审批手续。项目于2014年10日开工建设,截止2015年5月,已完成主体工程80%的建设内容。2015年6月5日,齐齐哈尔市环保局针对该项目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齐环法〔2015〕92号)。中国一重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即停止项目建设。目前,该项目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富拉尔基区委区政府当晚立即组织区环保、发改等相关部门深入企业现场调查核实处理。经现场核实,该企业原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曾于2014年10月开工建设,因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属违规建设。2015年6月5日,被齐齐哈尔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并要求停止建设。目前该项目停建至今多年,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无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每天晚间烟囱排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中国一重现有两类烟囱,一类是炼钢工序除尘后的排气烟囱,另一类是厂区内热处理炉、加热炉燃烧后的排气烟囱。炼钢电炉、精炼炉及其配套除尘系统属中国一重“建设国际一流铸锻钢基地及大型铸锻件国产化技术改造项目”、“发展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战略规划及中期总体技术改造项目”、“国家大型核电锻件及承压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建设内容。热处理炉、加热炉同属中国一重“建设国际一流铸锻钢基地及大型铸锻件国产化技术改造项目”、“国家大型核电锻件及承压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建设内容。

2007年11月15日,“建设国际一流铸锻钢基地及大型铸锻件国产化技术改造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关于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工业〔2007〕3098号);2009年7月7日,项目环评报告获得原环境保护部批复(环审〔2009〕329号);2018年5月4日,通过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黑环验〔2018〕5号)。2004年8月20日,“发展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战略规划及中期总体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获得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环审〔2004〕276号);2018年5月4日,通过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黑环验〔2018〕6号)。2009年1月14日,“国家大型核电锻件及承压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环保厅批复(黑环函〔2009〕33号),2018年3月2日,通过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齐环行审〔2018〕26号)。

炼钢电炉、精炼炉共配套建有3套布袋除尘系统,分别于2007年、2009年投入运行,除尘系统设有6个除尘后的废气排放筒,高度均25米。

热处理炉、加热炉均以燃气为燃料,燃烧后的废气分别经60、80米烟囱高空排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富拉尔基区委区政府当晚立即组织区环保、发改等相关部门深入企业现场调查核实处理。经现场核实,该企业现炼钢工序除尘系统与炼钢电炉、精炼炉同步有效运行。2017年11月至12月,该企业委托黑龙江谱华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科信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40吨电炉、80吨电炉、100吨电炉和160吨精炼炉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未发现夜间偷排情况。

富拉尔基区政府将以此次信访转办事项为警示,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增加监察频次,督促企业加快除尘设施更新改造,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三、受理编号1415号:“举报人对受理编号135号信访件的办理结果不满意,指出:一是当地政府对高新区云水湾小区对面建设加油站问题的公开回复有失实情况,要求进一步查清情况,阻止继续建设加油站并迁址;二是加油站东侧是湿地,举报人认为加油站建成后加油车辆会将垃圾倒入湿地;三是湿地与金水河连接,政府相关部门仅通过6月3日至5日3天检测即认定此处不存在臭味污染且没有污染源,举报人认为3天的检测结果不能代表此处不存在排污情况,周边几百户居民均有证据材料并且每天晚间仍可以闻到臭味,举报人要求重新查清情况。”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4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四、受理编号1416号:“中财雅典城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评造假,举报人对政府的公开答复表示不满意,现该项目仍在施工,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

未办结。

五十五、受理编号1417号:“举报人反映久青村内化工厂存在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周边村民要求搬迁,目前当地政府正在着手填埋垃圾。”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40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六、受理编号1418号:“林甸县扎龙湿地自然保护区内10000亩以上湿地被破坏,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曾转办此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林甸县鹤鸣湖镇(原名三合乡)。该区域内共建有旅游景区2处,分别为林甸县鹤之海旅游度假区、大庆鹤鸣湖湿地温泉风景区。

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群众反映此类问题(共2件)。经林甸县调查核实,认定填沙行为属实,实际填沙面积10.1亩,与信访反映的2000亩面积不符。2018年6月1日前,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按整改要求完成清理恢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3日,林甸县林业总站、水务局、鹤鸣湖镇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

经核实,信访反映的地块涉及林甸县鹤之海旅游度假区、大庆鹤鸣湖湿地温泉风景区,共计水面5330亩。其中一处位于大庆鹤鸣湖湿地温泉风景区内,有水面5200亩,现5197.5亩仍为水面,有2.5亩被占用,建设码头5个、占地1亩,其中2个码头位于扎龙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栈桥1座、占地1亩,位于实验区边缘;水上餐厅2处、占地0.5亩,在保护区范围内。另一处位于林甸县鹤之海旅游度假区内,有水面130亩(其中沼泽地71.6亩、栈道57.3亩、凉亭等1.1亩),在保护区范围内。

林甸县鹤之海旅游度假区内现有水田17.2亩,不在扎龙自然保护区内。2个景区大楼均不在保护区内。

信访反映的栈道、凉亭、码头等设施均是在2016年之前建设完成的;2016年之后只有鹤之海旅游度假区内有建设行为,均不在保护区内。目前,除3处景观石外,其余违建设施(包括温泉池3处、景观池6处、凉亭5处、帐篷6个、景观树37棵、库房2间、彩钢板房2间)均已拆除,预计2018年底前清除违建工作全部完成。

目前,2个景区在扎龙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的栈道、凉亭、码头等设施,均为历史遗留,相关手续正在完善中。如手续无法补办,将在2018年冬季(水面结冰,可进入施工)强制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七、受理编号1419号:“翰林苑小区居民饮用地下水,水质较差,经化验大肠杆菌超标,举报人要求接入市政管网供水。”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八、受理编号1420号:“中财雅典城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评造假,举报人对政府的公开答复表示不满意,现该项目仍在施工,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

未办结。

五十九、受理编号1421号:“中财雅典城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评造假,举报人对政府的公开答复表示不满意,现该项目仍在施工,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

未办结。

六十、受理编号1422号:“苇河镇内的生活垃圾均倾倒在蚂蚁河岸两侧做轧坝使用,每逢雨天经雨水冲刷,垃圾全部被冲进蚂蚁河内流至松花江,污染水体。”

(一)基本情况

尚志市苇河镇镇区常住人口约2.5万人,日产生活垃圾约25吨。镇区垃圾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进行清运,基本做到“日产日清”。苇河镇爱民环卫服务队共有垃圾运输车3台、铲车2台、环卫工人25人,每天清运的垃圾集中送垃圾填埋场处置。

2017年实行“河长制”以来,苇河镇大力开展“清河行动”,对蚂蚁河、苇沙河等河流沿岸多年堆积的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实施蚂蚁河、苇沙河河堤绿化,河岸两侧栽种绿化树800多棵;安装围栏2000米;设置垃圾箱10个,初步实现了“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今年5月,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苇河镇集中开展镇村环境整治年活动,重点整治村屯环境卫生问题,同时,明确镇村两级河长,建立了巡河、监管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清河行动”,加强了水体的保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苇河镇内个别居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现象”的情况属实;举报“生活垃圾均倾倒在蚂蚁河两侧做轧坝使用,每逢雨天经雨水冲刷,垃圾全部被冲进蚂蚁河内流至松花江,污染水体”的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尚志市立即安排苇河镇和市河长制办公室调查处理。苇河镇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环卫服务队工作人员沿蚂蚁河、苇沙河两岸认真踏查,并对存在的居民随意倾倒的垃圾进行了清理。经市河长办人员实地勘查,未发现“生活垃圾均倾倒在蚂蚁河两侧做轧坝使用,被冲进蚂蚁河内流至松花江,污染水体”的现象。为加强镇内环境卫生管理,苇河镇要求对主要街路由环卫工人分段保洁,定点收储,日产日清;镇内3个社区和所辖4个村生活垃圾,由村屯负责按街路收储,环卫服务队负责清运;蚂蚁河、苇沙河沿河垃圾箱垃圾由环卫服务队负责日产日清,蚂蚁河、苇沙河过境段垃圾,由各段巡河员负责清理。城建办每天对镇区垃圾清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河长办每天对蚂蚁河、苇沙河过境段巡河情况及垃圾清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一步,尚志市将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家护河行动”,进一步加强巡河检查和河流管护。苇河镇也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将进一步完善相应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坚持巡河制度,定期开展清河行动,及时清理河边垃圾。在蚂蚁河、苇沙河两侧增加环卫保洁人员,实现垃圾“随产随清”,把“河畅、水清、岸绿、景美”落到实处。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完善镇民公约,引导群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文明城镇创建。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一、受理编号1423号:“查哈阳农场满街道垃圾无人清理,自6月2日至今,举报人一直反映此问题,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一)基本情况

查哈阳农场位于甘南县境东北部,嫩江西岸,场部距甘南县城68公里。农场占地面积6.4平方公里,共有居民13696户,总人口3.1万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日至

17日期间,农垦总局共接到反映类似问题的信访转办件11次(第三批176号、第四批215号、第七批450号544号548号、第九批861号、第十三批1308号、第十四批1423号1473号、第十六批1753号、第十七批1873号)。农垦总局责令齐齐哈尔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处理,并成立专项检查组于6月14日赶赴现场督办。6月3日至17日期间,查哈阳农场共组织排查9次,齐齐哈尔管理局先后3次现场督查。经调查核实查哈阳农场居民区周围没有堆放大量生活垃圾现象,垃圾每天有专人负责清理,日产日清。偶尔有个别人未将垃圾扔入垃圾箱内现象。通过走访,举报人真正举报原因是由于举报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判决不认可,为引起上级领导重视,故向中央督察组频繁举报。

农垦总局、齐齐哈尔管理局、查哈阳农场多次对此举报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访问群众,现场取证,并无举报人所诉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的情况。

农垦总局要求齐齐哈尔管理局对辖区内各农场加强监管,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二、受理编号1424号:“龙江阜丰味精厂距离居民区2-3公里,生产味精时气味刺鼻,气味每天24小时一直存在,影响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清除刺鼻气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龙江阜丰味精厂实为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该企业年产50万吨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配套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齐齐哈尔市环保局批复(齐环评〔2017〕65号);项目于2017年6月开工建设;2017年10月16日,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同意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项目名称变更为年100万吨玉米深加工及其配套项目;2017年12月,项目建成投产。该项目建设有30万吨玉米饲料生产线、10万吨苏氨酸生产线、20万吨结晶葡萄糖生产线各一条。该项目总投资2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亿元。目前,公司日均加工玉米2400吨,生产结晶葡萄糖540吨、苏氨酸250吨,日处理废水1.2万立方米。

为减少生产环节产生的异味,公司在苏氨酸发酵、苏氨酸烘干、蛋白烘干环节分别安装有除味装置,采用喷淋洗涤、冷凝除湿、等离子除味工艺进行异味处理,该装置运行正常。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昂昂溪区政府责成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主要为结晶糖、苏氨酸,不生产味精。产生异味的苏氨酸发酵、苏氨酸烘干、蛋白烘干等工序分别安装有除味装置。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有异味。2018年6月19日,经吉林省华航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厂界下风向三个点位臭气浓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针对厂区异味的问题,该企业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对污水处理站好氧池A段采取封闭措施,减少气味扩散;二是对玉米加工环节无组织废气统一收集后采用喷淋洗涤工艺处理;三是在蛋白烘干异味治理设施前新增两套换热器进行降温,提高后续冷凝除湿效果。各项整改措施目前正在实施中。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三、受理编号1425号:“沙山村二组村内有养猪户,将猪粪随意堆放在村内,影响环境卫生,散发异味污染空气,粪污经渗坑(未做防渗)排入地下,污染地下水。近期听闻有检查,主管环保副区长与环保局局长提前到现场将村内猪粪清理,掩盖污染事实,举报人要求清理养猪户。”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36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本次信访增加了“主管环保副区长与环保局局长提前到现场将村内猪粪清理,掩盖污染事实,举报人要求清理养猪户”的内容。对此,2018年6月14日,伊春市信访局组成核查组,对现场再次进行核查。经查,养殖户已自行将粪污清理干净,主动提出搬迁清理,此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六十四、受理编号1426号:“一是近日,电视台新闻播出了泰来县政府对江桥镇先进村老后山上占用林地建设3家饭店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称“林业局部门到现场排查,未发现饭店”。举报人指出,3家饭店确实存在,都是占用林地建的,1个月前3家饭店已被拆除,但被破坏的林地至今尚未恢复。二是宁江乡光荣村嫩江浮桥经营者在浮桥附近破坏10余亩林地私建房屋,作为宿舍和办公室,并种植蔬菜,2017年9月县国土局和林业局到现场核实,确认私建的房屋没有手续,但至今未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三是宁江乡光荣村上世纪50年代栽种的10余亩防护林,于2013年被时任宁江乡副乡长兼光荣村党支部书记毁坏后改为耕地,2017年9月县国土局和林业局到现场核查时,防护林地上仅补种了一棵松树苗,国土局和林业局就认定为“已补种”,相关部门未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对上述三起毁林行为依法查处并恢复林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近日,电视台新闻播出了泰来县政府对江桥镇先进村老后山上占用林地建设3家饭店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称“林业局部门到现场排查,未发现饭店”。举报人指出,3家饭店确实存在,都是占用林地建的,1个月前3家饭店已被拆除,但被破坏的林地至今尚未恢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泰来县江桥镇老山后观江路附近,分别是祝某某、刘某某侵占林地建了2家饭店。2016年8月19日,泰来县林业局对两个业主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个业主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2月19日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23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泰来县林业局下达的的两个处罚决定;2017年12月4日,泰来县林业局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5月8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接到判决书后,泰来县林业局立即通知两个业主履行处罚决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泰来县组织了县林业局、江桥镇政府、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进行进行核查。经查,2018年5月9日起,两业主已开始履行处罚决定,林地上的建筑物已全部清除,恢复了待造林状态。同时,泰来县政府责成江桥镇政府监督两业主在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植树造林。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宁姜乡光荣村嫩江浮桥经营者在浮桥附近破坏10余亩林地私建房屋,作为宿舍和办公室,并种植蔬菜,2017年9月县国土局和林业局到现场核实,确认私建的房屋没有手续,但至今未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所指位置是宁姜乡光荣村嫩江浮桥附近的1栋230平方米水泥板房,处在行洪区内,四周为荒滩,是浮桥的管护用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泰来县林业局、水务局、宁姜乡政府、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泰来县国土局核查,该房屋所处地类为行洪区内滩涂;经泰来县林业局核查,该房屋不在《泰来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范围内;2017年9月,经县林业局、国土局调查房屋座落在滩涂上,不是林地。经泰来县水务局核查,该房屋建在行洪区滩涂内,是由同江港务局与佟某某个人于2013年5月合作建设的,面积230平方米,无合法手续,泰来县水务局已于6月16日开始调查,将依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泰来县宁姜乡光荣村村委会主任何某某、泰来县宁姜乡光荣村时任副支部书记张某某、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泰来县宁姜乡时任水利站长刘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宁姜乡光荣村上世纪50年代栽种的10余亩防护林,于2013年被时任宁姜乡副乡长兼光荣村党支部书记毁坏后改为耕地。2017年9月县国土局和林业局到现场核查时,防护林地上仅补种了一棵松树苗,国土局和林业局就认定为“已补种”,相关部门未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为宁姜乡光荣村北岗子,地类为林地,权属为村集体,面积3亩。

2010年6月,时任宁姜乡光荣村支书骆某某代表村委会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信访反映的林地进行了采伐,采伐面积为3亩,采伐后未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一直在耕种。并不是2013年时任宁姜乡副乡长兼光荣村支书赵某某毁林耕地的。2015年6月18日县林业局对光荣村村委会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1500元,并责令立即恢复林地。2016年,光荣村村委会种植樟子松树苗更新还林。2017年9月林业局检查后,认定已补种,但因成活率不足20%,要求光荣村村委会进行补植补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泰来县林业局、水务局、宁姜乡政府、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实地踏查。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树木成活率较低(只有20%左右),要求将3亩全部更新完毕,栽植樟子松240棵。泰来县林业局责成宁姜乡政府加大工作力度,亲自督办,监督确保成活,于6月19日前完成补植。

(三)问责情况

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泰来县宁姜乡光荣村村委会主任何某某、泰来县宁姜乡光荣村时任副支部书记张某某、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泰来县宁姜乡林业站工作人员梁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十五、受理编号1427号:“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破坏村内两处山体及山上林地,挖山皮土出售,具体情况:一是村北侧张某某房屋后面的山体,现已被挖掉三分之一,挖走3-5万立方米山皮土,山上的林子被破坏;二是蚕校与商校之间的西山上,有几十台翻斗车和挖沟机正在挖山毁林。举报人要求立即查处并制止挖山毁林行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村北侧张某某房屋后面的山体,现已被挖掉三分之一,挖走3-5万立方米山皮土,山上的林子被破坏。)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属丰收村集体林地。郝某某为三道关镇丰收村现任党支部书记;张某某为三道关镇丰收村现任党支部副书记。丰收村村委会在建设市重点工程千栋温室蔬菜大棚和修建村里道路时,在村北侧张某某房屋后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挖沙取土,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915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市林业局高度重视,于6月15日派林管站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2013年丰收村被市委、市政府确定建设菜篮子工程,在建设千栋温室蔬菜大棚和修建村里道路时,丰收村村委会把村北侧山体做为砂石料的取土地点,陆续进行取土作业,共占用林地面积0.2195公顷,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2014年工程结束后停止取土行为,至今未再有取土行为。市林业局已于6月16日立为林业行政案件,下一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蚕校与商校之间的西山上,有几十台翻斗车和挖沟机正在挖山毁林。举报人要求立即查处并制止挖山毁林行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属丰收村集体林地。郝某某为三道关镇丰收村现任党支部书记郝某某。丰收村村委会在建设市重点工程千栋温室蔬菜大棚和修建村里道路时,在蚕校与商校之间的西山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挖沙取土,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282公顷。

(下转第八版)(二)核实处理情况

(上接第七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林业局高度重视,于6月15日派林管站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蚕校与商校之间的西山上,有几十台翻斗车和挖沟机正在挖山毁林的情况不属实。当日市林业局执法人员与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车辆及钩机,原取土现场已经长草。2017年10月6日,在市林业局和市国土局共同执法时,市国土局对当事人胥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取土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2017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胥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牡国土监罚〔2017〕第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胥某某停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没收胥某某违法所得矿产品资源量为5849m3,折合人民币23396元;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胥某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2340元罚款,罚款25736元。现已结案。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六、受理编号1428号:“森工总局总经济师王某某在方正林业局内超采超伐林木。”

(一)基本情况

森工总局总经济师王某某于2011年7月4日调到方正林业局任局长,2017年4月11日调到森工总局,任总经济师。2014年4月1日起,森工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

日,方正林业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纪检、资源、财务、劳资、林政等部门组成的专项调查组,通过对方正林业局2011年以来的采伐设计、采伐审批、财务工资支付单等木材生产内业的调查,认定2011年~2017年方正林业局无超采超伐现象:

2011年计划采伐量76855立方米,计划出材量22083立方米,审批蓄积52166立方米,审批出材量22083立方米;实际采伐22083立方米,结余蓄积24689立方米,无超采超伐现像。

2012年计划采伐量81900立方米,计划出材量38000立方米,审批蓄积79004立方米,审批出材量37930立方米;实际采伐37930立方米,结余蓄积2896立方米,结余出材70立方米,无超采超伐现像。

2013年计划采伐量69300立方米,计划出材量27000立方米,审批蓄积68219立方米,审批出材量26999立方米;实际采伐26999立方米,结余蓄积1081立方米,结余出材1立方米,无超采超伐现像。

2014年计划采伐量61800立方米,计划出材量30000立方米,审批蓄积33232立方米,审批出材量24208立方米;实际采伐24208立方米,结余蓄积28568立方米,结余出材5792立方米,无超采超伐现像;2014年4月1日起停伐,以上为2014年一季度采伐数。

2015年(哈佳铁路工程占地)计划采伐量13030立方米,计划出材量4072立方米,审批蓄积13030立方米,审批出材量4072立方米;实际采伐4072立方米,无超采超伐现像。

2016年(风电场占地、道路改移占地)计划采伐量8350立方米,计划出材量4742立方米,审批蓄积8350立方米,审批出材量4742立方米;实际采伐4742立方米,无超采超伐现像。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七、受理编号1429号:“在龙江县和碾子山区交界处雅鹿河南侧有一座名字叫半拉山的山,该山归龙江县管辖,有人在山上爆破采矿,并进行矿产破碎加工,破坏生态,问题已持续十余年,举报人曾向碾子山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反映未果,要求制止开采。”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爆破采矿”企业实为龙江县雅鲁河采石场,位于龙江县龙兴镇雅鲁河村八屯。该企业于1985年经原雅鲁河乡政府批准(雅政发〔1985〕18号),成立龙江县雅鲁河采石场,经济性质为集体,负责人是徐某。1998年,企业改制为个体经营。2013年9月30日,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办理了营业执照。

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主要产品为建筑工程碎石,年产碎石60000立方米。2015年12月25日,该采石场补办的采石加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龙江县环保局审批(龙环建审〔2015〕22号);2016年10月17日,该采石场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的工作要求向龙江县环保局报备了评估报告。该企业在碎石加工生产线的各排污节点分别安装了喷淋设施10处、反吹扁式除尘器2套和气箱式脉冲收尘器2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

日,龙江县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18年3月中旬至5月末期间,该采石场间断性生产20天左右,6月1日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经龙江县国土局委托齐齐哈尔市国土规划设计院对该企业进行开采范围勘测,出具《核查报告》结论为该矿采矿权出让资源储量为18万立方米,本次核查矿山实际总采量为123290立方米,没有超出出让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相关规定,龙江县国土、安监部门认定该采石场是合法生产。

6月1日,企业由于市场需求量低,经济效益不好而停产。经查阅县环保部门近3年的信访档案,未接到关于该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八、受理编号1430号:“一是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每天产生的污水量为600-800吨,污水处理站日处理能力仅为200吨且没有生化处理池,医院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承包给个人后,承包者为了省钱,基本不投加处理药剂,只在应付检查时才投少量的处理药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二是齐齐哈尔市中医院北院,未建污水生化处理设施,二氧化氯消毒设施已损坏不能使用,污水直排长达15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每天产生的污水量为600-800吨,污水处理站日处理能力仅为200吨且没有生化处理池,医院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承包给个人后,承包者为了省钱,基本不投加处理药剂,只在应付检查时才投少量的处理药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位于齐齐哈尔市中华西路37号,始建于1972年,前身为嫩江地区中心医院,1985年3月更名为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建筑面积9.8万平方米,编制床位780张,为国家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

日,建华区环保局执法工作人员现场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医疗废水处理站改建于2015年,日处理医疗废水400吨;2015年6月12日,通过了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经调阅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提供的用水票据,该医院日平均排水量为300吨左右(含单独分流排放的生活废水)。现场检查发现,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的医疗废水处理站运行管理混乱,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虚假失实、弄虚作假。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华区环保局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立即对医疗废水处理站进行整改,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章操作,保证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医疗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罚款10万元。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北院,未建污水生化处理设施,二氧化氯消毒设施已损坏不能使用,污水直排长达15年。)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1952年建院,是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医院北院位于铁锋区平安南街48号,设有床位800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至17日,铁锋区环保局对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北院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医院在2005年建设了医疗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电解生化方法;2012年进行了改造,采用生化、消毒方法。目前医疗废水处理设计能力为每天处理360吨,实际医疗废水每天产生120吨左右。铁锋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医院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包括二氧化氯消毒设施都在运行,不存在未建污水生化处理设施和污水直排长达15年的情况。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医院医疗废水处理管理工作混乱,运行记录虚假失实、弄虚作假。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铁锋区环保局对该医院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章操作,保证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医疗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罚款10万元。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九、信访编号1431号:“一是火道南共有三条路,最西侧村路共计1250米长,沿路共计有30余个旱厕,将粪便污物直排入海浪河,污染河水。二是二水源水源地东侧不足20米的行洪区内,有两家养羊户在此牧羊,污染水源。”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火道南共有三条路,最西侧村路共计1250米长,沿路共计有30余个旱厕,将粪便污物直排入海浪河,污染河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海林市海林镇与海浪社区交错地区,火道南最西侧村路旁有旱厕33个,其中16个正在使用,17个已被废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收到信访转办件后,海林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海林镇、城区街道办于6月15日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发现火道南最西侧村路有旱厕存在。经城区街道办走访调查发现,沿线共有33个旱厕,其中,有16个正在使用,17个已被废弃。正在使用的16个旱厕中,有11个为非农户口居民建设,5个为农业户口村民建设,污物为生活污水。旱厕所排放到的“河流”实为稻田地排水渠,用以排出稻田废水和汛期雨水而建。排水渠出口位于海浪河下游。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海林市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立即组织海林镇与城区街道办成立防治水污染宣传小组,对排水渠沿线居民加强法律政策宣传。

2.立即组织建造防渗厕所,建成后海林镇和城区街道办将对排水渠沿线旱厕全部拆除。

3.组织环卫工人进行日常巡查,严防非法建设的旱厕死灰复燃。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二水源水源地东侧不足20米的行洪区内,有两家养羊户在此牧羊,污染水源。)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位置位于海林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发现在此区域内有养羊户两家,分别为张某某和冯某某,其中冯某某养殖户的羊均由张某某进行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

日,海林市环保局与水务局联合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两家养殖户养殖行为发生在2017年5月,共养殖约120余只羊,未经过任何相关部门的审批;养殖地点位于海林镇蔬菜五队桥头,为海林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海林市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海林市环保局对海林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养殖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养羊等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

2.责令海林市水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养羊养殖户的地面附着物进行处理。

3.责令海林市水务局、环保局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管护,杜绝侵占河道、污染水源地的现象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受理编号1432号:“利民开发区利民污水处理厂、利林污水处理厂、利民开发区1号泵站均存在直排污水问题,造成农作物和树木死亡,截至目前一直没有工作人员处理此问题,举报人曾向区政府和区环保局反映无果。”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0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十一、受理编号1433号:“中财雅典城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环评造假,举报人表示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现该项目仍在施工,对政府的公开答复表示不满意。”

未办结。

七十二、受理编号1434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共和镇共和村一屠宰场每天杀羊1000多头,排放污水,造成空气污染问题,反映后一直无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要求尽快处理解决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屠宰场实为齐齐哈尔市玖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共和镇共和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项目投资1000万元。该企业于2014年9月开工建设,2015年9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产品为羊胴体。2014年8月,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审批(齐环建字〔2014〕52号);2015年12月,通过了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齐环验〔2015〕51号)。

2017年12月28日,梅里斯区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由于共和镇电力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水处理车间电机烧坏,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共和村生产队时期盖房取土形成的废弃坑里。发现这一现象,梅里斯区环保局立即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计划,未完成整改不得开工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梅里斯区环保局、畜牧局到现场检查,该厂一直处于停产改造状态,没有进行屠宰作业,车间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还未完工。梅里斯区环保局、畜牧局要求企业对废坑进行改造。王子龙表示,他们正在清淤,已经与哈工大达成协议,由哈工大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对废弃地废水进行治理,确保水质达到灌溉标准,并对废坑周围环境进行绿化,彻底改善周边环境。车间改造、污水改造和废坑清理等工程预计6月末完工。针对该企业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擅自向废坑排放污水,梅里斯区环保局决定立即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梅里斯区环保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法人已被行政拘留。

2018年6月9日,梅里斯区环保局、畜牧局到现场检查,企业正在对废坑废水进行治理。2018年6月16日,梅里斯区环保局再次到该企业检查,该企业聘请了哈工大技术人员正在对废水进行治理,技术人员称废水达到灌溉标准后将抽出灌溉,并对废坑周围环境进行绿化,彻底改善周边环境。信访反映的一直无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的情况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三、受理编号1435号:“举报人反映当地政府关于受理218号转办件办理情况的答复不满意,该项目环评造假,市环保局违规审批,区环保部门监管不力,表示坚决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

未办结。

七十四、受理编号1436号:“举报人于6月1日向督察组反映了甘南县查哈阳乡灯塔村村民王某某破坏诺敏河套60多亩自然林,占用诺敏河支流月牙泡养鱼的问题,6月7日甘南县县长带领县林业、土地、国土、水务等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举报人称已在网上看到政府公开回复称“举报情况不属实”,认为政府存在瞒报行为,欺骗上级。”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举报人于6月11日向督察组反映了甘南县查哈阳乡灯塔村村民王某某破坏诺敏河套60多亩自然林问题。)

(一)基本情况

此信访反映的问题已于第二批第7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经甘南县分管县长带领县林业局、国土局、水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有林地面积73.3亩,树木完好,没有发现其他毁林现象。调查组认定举报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18年6月4日,甘南县政府上报了举报问题调查报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由于与举报人取得了联系,由举报人带路现场指认,明确了举报人的具体诉求(由于地里环境问题,没找到举报人所反映问题的具体位置,举报人认为应该继续深入调查)。甘南县政府责令林业部门按举报人所指认的具体位置及其诉求再次调查核实。6月10日,经甘南县森林公安实地调查发现,举报人反映的位置有部分柳树被放倒,由于不在林保范围内,森林公安建议甘南县政府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查哈阳派出所)调查办理。甘南县政府责成县公安局(查哈阳派出所)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2018年6月14日,经甘南县公安局查哈阳派出所调查,查哈阳乡幸福村双河六屯东江套子柳树被损毁一案六屯居民杨某某有重大嫌疑。据杨某某供述,2018年4月下旬,在整理自己家土地时,用农用车将位于自家土地周边的8棵柳树拽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18年6月15日,甘南县公安局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该案件已移交甘南县纪委监委调查,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举报人于6月11日向督察组反映了甘南县查哈阳乡灯塔村村民王某某占用诺敏河支流月牙泡养鱼问题。)

(一)基本情况

此信访反映的问题已于第二批第7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经甘南县分管县长带领县农业局、水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经对月牙泡现场查看,没有发现控堵养鱼问题,认定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6月4日,甘南县政府上报了举报问题调查报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由于与举报人取得了联系,由举报人带路现场指认,明确了举报人所反应问题的具体位置。甘南县政府责令水务等部门按举报人所指认的具体位置及其诉求再次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经县水务局现场调查核实,月牙泡西侧有挖河道围堤现象,2015年4~5月,王某某实施挖河道围堤,长度约500米、深度0.5米、宽度约1米。甘南县水务局(防汛指挥部)责令恢复原貌。甘南县水务局(防汛指挥部)对查哈阳乡政府下达了清障令,责成王某某对围堤现象恢复原貌。王某某已于2018年6月15日动用机械进行回填土方,6月16日恢复完成。经调查和走访村民核实,当事人王某某曾在2017年收完水稻,把水稻地里的鱼约20斤倒入泡内。2018年没有放撒鱼苗。

该案件已移交甘南县纪委监委调查,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举报人称已在网上看到政府公开回复称“举报情况不属实”,认为政府存在瞒报行为,欺骗上级。)

(一)基本情况

现场调查时,由于地形复杂,由灯塔村党支部书记苏某某作为向导带路。苏某某带调查组所到之处与后来举报人反映的区域一致,但具体位置不同,因此2018年6月3日至6月7日,甘南县政府分管县长与县水务局、林业局多次踏查仍没有发现违法行为。6月4日,甘南县政府按办理要求上报了调查报告,认定反映问题不属实。6月11日,网上转载了《鹤城晚报》公示的案件办理情况,此时刊登的办理情况来自于6月4日的调查报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由于与举报人取得了联系,找到了举报所反映的具体位置,了解了举报人具体诉求,县政府启动了重新调查,要求县水务局、林业局、公安局依据举报人的指认和诉求,结合走访询问村民,确保再次调查事实清楚、情况属实,对举报反映问题真查真改。6月16日已基本调查完毕。

甘南县政府责令查哈阳乡、灯塔村吸取教训,要直面问题、真查真改,不能心存侥幸、隐瞒敷衍。

对灯塔村党支部书记苏某某涉嫌隐瞒的问题已移交甘南县纪委监委调查,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五、受理编号1437号:“鲁河淀粉厂在秋季生产过程中,将含硫磺和明矾的废水偷排到雅鲁河里,废水有严重臭味,污染河水,河内的鱼被呛死,影响河两岸居民饮水。举报人曾向县环保局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鲁河淀粉厂实为黑龙江如意淀粉食品有限公司,年产马铃薯淀粉400吨,粉丝、粉皮300吨。2009年开始建设,2011年开始投产。2009年9月27日,该企业淀粉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获得了齐齐哈尔市环保局批复(齐环建审〔2009〕68号);2016年10月11日,该企业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要求,向齐齐哈尔市环保局报备了评估报告。该企业生产线每年秋季投入使用,现已停产。2017年9月27日至10月3日,生产加工马铃薯1900吨,清洗马铃薯的废水经格栅过滤、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水与和粉丝、粉皮生产时产生的冷却水排放到九龙灌区的明渠内,经九龙灌区流入库勒河,汇入嫩江。加工产生的汁水经二沉池沉淀后排入到厂区内有防渗措施的氧化塘内,经曝气、氧化后还田。

库勒河、雅鲁河均为嫩江的一级支流,两河并行,最后均注入嫩江。雅鲁河发源于内蒙博克图西南沟,库勒河发源于龙江县鲁河乡,为九龙灌区排水沟道,企业排水经九龙灌区流入库勒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

日,龙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粉丝、粉皮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时产生的冷却水排放到九龙灌区的明渠内。现场查阅了该企业的生产工艺和食品检验报告,该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无使用明矾、硫磺的工艺环节,该企业的产品经国家定期检验为合格产品。不存在将含硫磺和明矾的废水偷排到雅鲁河里的情况。经对鲁河乡鲁河村村委会现场走访证实,不存在河内鱼被呛死的现象。九龙灌区的明渠下游鲁河村一屯居民均饮用自来水,不存在影响河两岸居民饮水的情况。

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加工产生的汁水经二沉池沉淀后排入到厂区内有防渗措施的氧化塘内,信访反映的严重臭味即来源于此氧化塘所存汁水发酵后产生的。2018年6月17日,龙江县环保局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龙环改〔2018〕002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对二沉池进行封闭,氧化塘内存放汁水期间产生的异味要进行除味处理,并及时进行汁水还田。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六、受理编号1438号:“2014

年,齐齐哈尔市某市民占用举报人承包的草原,以养牛种菜种果树养鱼的名义用其女儿名字创办合作社,破坏草原种植玉米,被举报人投诉后于2015年改种苜蓿草,至今,举报人的草原依然被该市民占用。前几天,该市民又继续开垦草原,被举报人投诉到公安局,公安局到现场将其制止,公安局有现场照片为证。举报人要求该市民归还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于2003年由孙某某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音钦村承包。2008年10月7日,孙某某转包给郑某、王某某;2011年4月23日,再次转包给裴某(被举报人市工商局退休职工裴某某女儿),现经营面积为3985亩。2008年,郑某、王某某向草原管理部门提出草原改良申请,并在草原管理部门备案,但只是种植少量牧草。2011年,裴某和四户农民创办了绿鑫源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自2014年,裴某开始大面积种植苜蓿草,最大种植面积为2400亩。2017年梅里斯区发生大面积水旱灾害,现剩余苜蓿草面积大约有600亩;2018年裴爽准备对死亡苜蓿草地块进行重翻耕补种,需补种面积大约1800亩。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反映破坏草原问题:2008年,郑某、王某某向草原管理部门提出草原改良申请,并在草原管理部门备案;裴某于2011年4月23日承包该草原后,依然种植苜蓿草。由于2017年苜蓿草大量死亡,需要重新翻耕补种,翻耕地块是在承包人的承包合同之内的地块(以前种植苜蓿草地块),并没有继续开垦其他草原。2018年6月11日,雅尔塞派出所时某某等人出警现场查证,并无破坏草原的行为。

2.裴某占用举报人草原问题:在裴某承包该草原后,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裴某破坏草原。但在有关部门查证过程中,并没有发现裴某有破坏草原行为;举报人认为音钦村与裴某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无效,又向人民法院递交终止裴某与音钦村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诉讼。经区、市、省三级人民法院判决(〔2012〕梅民商初字第178号、〔2013〕齐商四终字第34号、〔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343号),认为裴某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维持原承包合同有效,故此裴某不存在非法占用王某某草原的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七、受理编号1439号:“2010

年,喇嘛甸镇繁荣村村委会将三队南侧蓄水池的一半卖给外地人,外地人将其填平建厂房,导致村民在耕地里按照村里的统一规划建的十几栋蔬菜大棚,成为最低处,村里的污水雨水全部流到此处,造成大棚无法耕种,年年绝产,村委会不作为。举报人多次向省、市、区、镇四级政府相关部门举报,至今无果。举报人要求治理河道,赔偿村民8年的损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大棚”位于喇嘛甸镇繁荣村三队东部,东侧为村屯路,南侧为2009年在原砂石路基础上修建的“村村通”水泥路,西侧为输油管线,北侧为繁荣小学。信访反映的厂房位于“村村通”路南侧。该棚室小区现有161栋棚室,是2010年由村委会选址、村民自愿建设,其中113栋于2010年建成并验收,其余为2010年以后建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起,大庆市让胡路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及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分局、喇嘛甸镇、繁荣村人员展开了现场调查。经过现场踏查、调阅资料、访谈问询,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信访反映的“蓄水池”,经核实为多年来村屯建设取土形成的4.1万平方米取土坑;2009年,繁荣村村委会将该取土坑北沿8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取土坑、5000平方米洼地)土地承包给吕某某、赵某某二人,并签订了建设粉房的招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承包人于2009年自行投资在该处建设2栋各200平方米厂房。2010年建设棚室区之前,该处耕地就是低洼地段,建厂房不是导致棚室区受淹的主要原因。

经实地核实,该棚室区周边不存在污水排放源,也没有污水向棚室区排放。棚室区南侧仅有1条深1米、宽0.8米的雨排沟,由北向南方向把棚室区雨水引排至路南侧的取土坑,没有污水流向棚室区的情况。

2013年,大庆地区降水量偏大,出现汛情,区政府积极组织抗洪防汛和村民自救。但因该处棚室地势低洼,农业生产受到影响,造成部分棚室减产、绝产。近几年降水量少,未出现绝产情况。关于举报人要求赔偿的诉求,镇政府将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为保障棚室生产,2010年以来,喇嘛甸镇为棚室区配套了水电等设施。2013年夏季,为排放棚室区内积水,繁荣村委会在棚室区内挖掘了简易排水沟。目前,喇嘛甸镇政府计划对简易排水沟进行重新修建,已委托大庆鸿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勘察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编制,7月20日开工建设,8月底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繁荣村委会安排3台大型应急排涝泵,保证强降雨时顺畅排水,确保不影响棚室生产。

(三)问责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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