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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近三年查办行贿犯罪60件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3年以来,镇江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行贿犯罪60件77人,其中单位行贿10件26人。

原标题:镇江近三年查办行贿犯罪60件

□ 本报记者  马超

□ 本报通讯员 马晶 毛秀芳

没有行贿,哪有受贿。严打“老虎”“苍蝇”,也应“斩断”行贿之手。随着检察机关加大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大量行贿犯罪浮出水面。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3年以来,镇江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行贿犯罪60件77人,其中单位行贿10件26人。

案件集中于民生等领域

百万元级行贿占比三成

据镇江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李立云介绍,经过对近年来查办的行贿案件梳理分析发现,该类案件集中在民生、工程建设、经济等领域。

在立案查办的77人中,民生领域行贿犯罪12人,其中最突出的是医疗卫生行业,有10人;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13人,主要发生在招投标环节,有7人;经济领域行贿犯罪21人,最突出的是在电力行业,有9人;其他领域包括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31人。

在电力行业,检察机关查处了某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原总裁王某(副厅级)和镇江电厂原总经理陈某、副总经理李某等特大贿赂窝串案8件10人。王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420余万元,贪污6万余元;陈某先后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50余万元,贪污110余万元。这些贿赂款都是利益相关方送的。

在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人方某向江苏省句容市分管城市建设的两任副市长彭某、陈某行贿230余万元。

“在热点领域,检察机关从一起案件入手,常常能查出一批窝串案,反映出腐败现象在这些行业、领域严重蔓延。”李立云说,而且,现在行贿人都是“大手笔”,一次行贿百万元以上的大有人在。

2009年年底,镇江电厂原总经理陈某看中一幢别墅,售价430万元,但其手头还差100多万元。中标镇江电厂粉煤灰承包业务的宋某听闻后,故意陪其看房,并为陈某“垫付”了110万元。

2010年上半年,由陈某决定,电厂延长了与宋某的粉煤灰合同期限,从原先的1年延长到3年11个月。而这3年间,粉煤灰价格步步攀升,供不应求。宋某此前以2850万元的价格中标电厂粉煤灰业务,到2014年该业务重新招标时,另一家公司出价4590万元。获得巨额利润的宋某向陈某共计行贿200万元。

据了解,三年来,镇江市行贿犯罪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人数占行贿犯罪立案总人数的31.2%,其中,2013年2人,2014年14人,2015年1月至6月已查处8人。

行贿名目多持续时间长

单位行贿“爆炸式”增长

每一次行贿,行贿人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

有的行贿人以奖金、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给受贿人送上大额现金。

据李立云介绍,有的行贿人则“以新换旧”,行贿人高某为受贿人陈某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并置换陈某的旧车,差价达35万余元;有的行贿人则以明显低价出售房产,受贿人戴某以明显低价购买行贿人所开发的房产,从中受贿60余万元。

镇江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路某与江苏某国企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尤某关系深厚,权钱交易贯穿了尤某从担任国资委主任起到案发的整个时段。在尤某的特殊关照下,路某先后承揽了镇江市四个大型工程项目。在平时交往中,路某出手大方,烟酒茶自不必说,面额不菲的各种购物卡、香奈儿包、爱马仕表以及沉甸甸的金条都成为表达“情意”的寻常物。仅为尤某的别墅装修,路某就花了70万元。

“长期贿赂关系,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往往都选择关系铁、交往深的‘圈内人员’,以‘借款’‘代垫费用’‘人情往来’等幌子遮掩。”李立云说,在镇江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中,85%以上案件中的行贿对象固定,行贿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句容市原副市长陈某,共计325次收受48名行贿人贿赂款500余万元,其中多数行贿的时间长达数年,有的达8年之久。这种细水长流式的“人情往来”,既可以同受贿方建立情感上的联络,又不易在外人面前暴露。

据李立云介绍,行贿犯罪的另一大特点是,贿赂犯罪的主体由自然人发展到法人,一些企业利用公款行贿已成为公开的秘密。2011年至2013年,镇江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单位行贿犯罪人数每年平均3人,到2014年增至13人,2015年上半年已达10人,呈“爆炸式”增长。

为谋求销售利益,安徽省亳州市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向镇江某医院院长王某行贿40余万元;镇江市某医学用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扬中市某医院检验科主任钱某行贿56万余元;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向镇江某电厂总经理行贿370余万元。

免刑缓刑比例高

打击力度不够大

对于行贿犯罪多发的原因,李立云认为,首先是行贿人大多认为行贿不是犯罪,对行贿犯罪的舆论导向存在偏差,助长了行贿风气。其次是打击力度不够,为打击受贿犯罪,对行贿人处理偏软,导致行贿犯罪的免刑、缓刑比例过高,使得一些行贿人心存侥幸。再次是我国尚未形成严密的个人诚信体系网络,行贿人受惩罚后,对其工作生活影响不大,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李立云建议,为遏制行贿犯罪,首先应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弥补“权力寻租”漏洞。如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严格许可条件、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性,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等。其次,应加大查办力度,提高行贿犯罪成本。再次,应加强预防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要把行贿犯罪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氛围。

李立云建议,最后还应强化社会监督,构建立体化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

本报镇江(江苏)12月21日电  

标签:陈某 王某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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