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类“典型” 手段须高度警惕
2015年12月14日 18:48
来源:西安晚报
原标题:十一类“典型” 手段须高度警惕
为骗取更多群众参与集资,从事非法集资勾当的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等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高额回报。尤为值得警惕的是,面对相关部门的联手打击,近期非法集资的的手法呈花样翻新态势,不少手段颇具隐蔽性和诱惑性。在此,我们特对其中最为典型的十一种手段进行归类总结,广大群众需增强风险意识,“按图索骥”规避陷阱,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第一种是打着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往往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进行果园或庄园开发。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这种类型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方式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利用国家扶持民办院校的政策,以集资建校(院)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将吸收来的资金,搞院校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投资,甚至直接挥霍。
第七种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第八种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民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身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
第九种是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往往通过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代理店或发行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高价销售商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吸收公众资金。
第十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等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十一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等名义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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