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带折叠自行车进地铁站遭拒后袭警 被刑拘3天
2015年11月27日 20:52
来源:澎湃新闻网
11月14日22时许,在上海地铁5号线,男子王某执意携带折叠自行车进入地铁,击伤前来劝阻的民警,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拘3天。

王某不听劝阻,与民警及车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原标题:带折叠自行车进地铁站遭拒后袭警,上海男子被刑拘3天
11月14日22时许,在上海地铁5号线,男子王某执意携带折叠自行车进入地铁,击伤前来劝阻的民警,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拘3天。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警方获悉,事发时,乘客王某携带一辆折叠自行车进入地铁5号线东川路站欲乘坐地铁,被车站工作人员制止。民警接到地铁工作人员反馈情况后赶到现场,告知王某相关规定。王某仍不听劝阻继续与民警僵持。最后,他恼羞成怒,与民警和地铁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民警手部受伤。
日前,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处以刑事拘留三日。

王某恼羞成怒,击伤民警

王某在警务站仍然满不在乎
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PN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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