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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认为强拆养殖场违法状告区政府


来源:法制日报

据原告之一的张某起诉称,他与村委会签约承包了村里的一块承包地,并转租给孟某养殖獭兔。7月22日,张某突然接到房山区人民政府内设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河道清障通知书》,要求其5天内外迁所有设备和人员,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张某认为獭兔养殖场并没有占用河道,于是对上述通知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房山区政府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獭兔养殖场强行拆除。

原标题:村民认为强拆养殖场违法状告区政府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黄洁 通讯员武楠 苏美夏 因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河道清障通知书》等,房山区长沟镇双磨村一村民和另一承包商分别将房山区政府告上法院。今天上午,相关的4起行政案件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副院长程琥任审判长,房山区副区长卢国懿首次作为被告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原告之一的张某起诉称,他与村委会签约承包了村里的一块承包地,并转租给孟某养殖獭兔。7月22日,张某突然接到房山区人民政府内设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河道清障通知书》,要求其5天内外迁所有设备和人员,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张某认为獭兔养殖场并没有占用河道,于是对上述通知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房山区政府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獭兔养殖场强行拆除。

租赁张某承包地的孟某是另一案件的原告方。孟某认为,房山区政府在没有通知自己,也没有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用铲车等大型器械将其獭兔养殖场用房强行推毁,其行为严重违法,且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

两名原告均认为,房山区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要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河道清障通知书》,并赔偿给孟某造成的损失。

房山区政府认为,房山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是被告依法设立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根据2006年北京市房山区防洪规划的规定,原告的獭兔养殖场在南泉水河河道范围内,已经严重影响到河道的行洪。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严格依照程序执法,其强制拆除行为是合法的。《河道清障通知书》不是最终进行强制清理的决定性文件,属于程序性文件,因此不可能侵犯原告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原告的该项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标签:水河 行洪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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