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治监督发展报告
2015年10月29日 06:39
来源:法制日报
伴随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军队行政监察制度逐步规范化、制度化。1993年5月,中央军委将军队监察工作的职能赋予各级纪律检查(组织)部门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领导下,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围绕落实依法从严治军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对部队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纪意识,促进了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为进一步提高军队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总政治部于2005年8月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明确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目
原标题:军事法治监督发展报告
一、党内监督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党中央、中央军委历来注重军队党组织建设,并通过加强军队党内监督,保证党始终牢牢掌握军队的领导权。2007年12月3日中央军委印发《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试行)》,对党内监督的对象和主要内容、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监督制度、保障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4月16日,中央军委印发《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这是新形势下严格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加强军队纪律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纪检监督是军队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军队各级纪委自1978年恢复组建以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严格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为促进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的各项任务完成,提供了强有力的纪律支持和政治保证。为进一步规范军队纪律检查工作,中央军委于2010年9月25日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作为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军队党内巡视监督力度逐步加大。2013年10月,中央军委印发《中央军委关于开展巡视工作的决定》,对军队建立巡视制度、设置巡视机构、开展巡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印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定(试行)》,对开展巡视工作作出规范。
二、行政监察监督取得明显成效
伴随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军队行政监察制度逐步规范化、制度化。1993年5月,中央军委将军队监察工作的职能赋予各级纪律检查(组织)部门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领导下,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围绕落实依法从严治军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对部队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纪意识,促进了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为进一步提高军队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总政治部于2005年8月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明确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和领导体制,规范了监察主体和对象,这是我军第一部规范监察工作的军事规章。
党中央、中央军委历来重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注重发挥廉政监督制度机制的作用,推进军队反腐倡廉建设走向深入。2004年2月,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化对高中级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2006年1月,中央军委颁布《建立健全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起符合军队实际的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7年12月,四总部颁发《关于加强军队经费使用管理廉政监督的意见》,这是加强军队经费使用管理廉政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2013年7月18日,中央军委印发《军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以及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措施。
三、司法监督职能作用发挥显著
近年来,全军和武警部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要求,积极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缺乏比较统一具体的规定,预防工作开展随意性大、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一实际,2006年解放军四总部颁发了《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职责分工、预防重点、工作机制、方法措施、检查考评和奖励处罚等,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009年,四总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这是继2006年颁布实施《规定》之后,四总部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全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又一个法规性文件,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入推进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步骤,对于维护部队安全稳定、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和《意见》着眼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把监督预防作为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免、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涉及兵员管理、干部调配使用、经费调拨、物资采购、武器更新、装备订货、工程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和重要环节,加强监督制约。同时,要求把党组织监督、上级机关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督制约的重要作用,做到越是主官(主管),越要有人管;越是重点部门,越要增强透明度;越是重要环节,越要把好关;严格责任追究。
四、审计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军事审计制度是国家审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198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局成立,后改为解放军审计署,编制在总后勤部。此后,总部和大军区也成立了审计局。1987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条例(试行)》。1995年4月中央军委又正式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并于2007年作了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军队审计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军队审计工作发展过程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早在1995年1月1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就颁布了《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在全军施行。这是第一部统一规范全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活动的规章。2004年11月4日,四总部颁布了新的《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并于2014年作了修订,为做好新形势下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对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军队领导干部依法行使经济权力,促进军队作风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2014年11月6日军委习主席签署命令,解放军审计署由总后勤部划归中央军委建制,在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军审计工作,对中央军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党的建设、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由军委办公厅领导。调整解放军审计署建制领导关系,将解放军审计署划归中央军委建制,是习主席和中央军委着眼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加强对军队经济活动审计监督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军队审计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对贯彻从严治党要求,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预防和惩治腐败,对军委从全局上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5年2月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指出,要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其中包括形成军事法治监督体系。针对强化军事法治监督问题,明确要求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新的伟大征程中,军事法治监督工作力度和效能将不断加强,确保军事权力在法治轨道上廉洁规范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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