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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形式应灵活些


来源:信息时报

可见,“拾遗奖励”所能起到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笔者以为,应当设定相对灵活的奖励机制,比如,拾获者可选择领取奖励,也可选择通报表扬。另外,“拾遗奖励”不必拘泥于无人认领物品,对于有人认领的,政府部门也可给予某种形式的表彰。

原标题:奖励形式应灵活些

向主动履行道德义务的市民发放奖励,究竟能否起到激励作用,需要考量。

拾获者愿意放弃唾手可得的拾获折现,而将拾获物上交,显然只能出于道德动机。对这样的道德高尚之人给予少额现金奖励,并不会起到什么激励作用。

拾获物品中,还有很多是难以折现或无法折现的。这种情况下,对于拾获物品给予确切的估值,按10%发放给拾获者,就可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然而难以或无法折现的物品,本身就面临估值难题。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设定现金奖励只针对无人认领物品,这可能产生不当效果。拾获者上交物品若被失主找回,是最理想的情况,但拾获者可能无法获得奖励。这可能驱使部分拾获者向失主提出酬金要求,或是破坏遗失物品的形状特征使其难以被失主找回(拾获者因此可获得奖励)。

可见,“拾遗奖励”所能起到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笔者以为,应当设定相对灵活的奖励机制,比如,拾获者可选择领取奖励,也可选择通报表扬。另外,“拾遗奖励”不必拘泥于无人认领物品,对于有人认领的,政府部门也可给予某种形式的表彰。

◎郑渝川 自由职业者

标签:奖励 表彰 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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