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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注销网站备案的通告


来源:亚心网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新疆通信管理局决定,责令以上网站备案主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备案注销或变更手续,对逾期拒不执行的,我局将依法做注销处理。

原标题:关于拟注销网站备案的通告

2015年6月,新疆通信管理局对新疆已备案网站进行了核查。通过核查发现已备案网站中,有部分备案主体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同时还存在不少空壳主体(即备案系统中只存在主体信息,无任何网站信息和接入信息)和空壳网站(即备案系统中,该网站没有任何接入信息)。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新疆通信管理局决定,责令以上网站备案主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备案注销或变更手续,对逾期拒不执行的,我局将依法做注销处理。

联系电话:0991-5832086

特此通告。

附件:拟注销网站备案信息

新疆通信管理局

2015年10月8日

标签:备案 新疆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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