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回应“院长被官员举报审案程序违法”
2015年09月09日 15:23
来源:法制网
报道称,陕西省宝鸡市司法局副局长曹长征,举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通过“院长发现程序”裁定再审,院长却没有在相关裁判文书上署名,还举报陕西高院在此案中多处程序违法。

陕西省宝鸡市司法局副局长曹长征

陕西高院

再审通知书
原标题:“陕西官员举报高院院长”新闻调查
法制网西安9月9日电 记者台建林
9月6日,有媒体报道《陕西官员举报高院院长:再审案件多处程序违法》,引起较大反响,当地读者多有议论。
报道称,陕西省宝鸡市司法局副局长曹长征,举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通过“院长发现程序”裁定再审,院长却没有在相关裁判文书上署名,还举报陕西高院在此案中多处程序违法。
案情追溯
曹长征说,十多年前,他以公民身份义务代理西安当代科技器材实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眉县文化局和陕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资回收协议纠纷一案。
在陕西高院,法制网记者查阅此案相关资料获知:
2003年7月,当代公司将眉县文化局和陕西广电网络公司诉至法院。此案经宝鸡中院一审、再审、陕西高院发回重审,宝鸡中院重审作出一审判决,陕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 2014年11月25日,陕西高院作出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当代公司对再审提出质疑。主要内容是:
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提交的是“申诉书”,陕西高院却给当事人发的是“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陕西高院再审裁定书体现的是院长对本院案件进行监督的程序,但裁定书上却没有院长署名;
在本案申诉审查、提起再审程序中,审监庭法官桂红都作为办案人员参与了审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陕西高院新闻发言人邓峰彬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回应了上述质疑。
“院长发现程序”裁定再审
关于再审程序问题,陕西高院新闻发言人解释:“《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我院正是依此条规定启动的该案再审程序。”
现行民诉法删除“院长署名”规定
关于“院长署名”问题,该发言人解释,“‘再审裁定由院长署名’是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内容。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删除了该内容。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对于举报人反映的该案发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质疑,新闻发言人解释说,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无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通知当事人的文书样式,该案用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样式》。但该案的再审裁定是按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作出的。
审理法官已经回避
关于审理法官回避问题,陕西高院新闻发言人说:“6月10日再审开庭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我院已于6月12日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我们将依法公开公正审判,欢迎各界监督。”该发言人表示。
先前报道:陕西官员举报高院院长:再审案件多处程序违法
陕西高院院长阎庆文被陕西宝鸡市司法局副局长曹长征举报了。曹长征现任陕西宝鸡市司法局副局长,曾因“扳倒”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而名噪一时。
8月31日, 曹长征走进陕西省高院法官违法违规举报中心举报称:陕西高院裁定再审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实际已过了申请再审的时效;再审期间暂缓执行该案原审生效判决期限已过,却拖延3个月不予恢复执行;本案通过“院长发现程序”裁定再审,而院长阎庆文却没有在相关的裁判文书上署名。
曹长征举报的案件,指的是西安当代科技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当代公司)与陕西广电集团的陕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广电网络公司)间的投资回收协议民事纠纷。
十多年前,还是宝鸡市司法局助理调研员的曹长征,以公民的身份义务代理该案,该案在陕西两级法院经历多个回合的审理,陕西省高院2012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后,又于2014年11月作出再审裁定。
9月1日、2日,就上诉举报内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陕西高院新闻发言人,对方在1日、3日两度回应时,均称尚不了解此事。而对澎湃新闻提出的当面采访请求,陕西高院新闻发言人并未回应。
12年诉讼拉锯战
1997年12月,当代公司与陕西宝鸡眉县文化局达成协议,由当代公司投资设备扩大电视台容量,眉县全县电视用户缴纳的收视费由眉县文化局和当代公司分成,双方受益颇丰。
后因政策变化,陕西广电网络公司对全省的广电网络资产进行重组。
曹长征对澎湃新闻称:“2002年6月,当代公司投资购买的设备,被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无偿接收占有,既不给当代公司计入股份,也不分红,更不返还财产。”
2003年7月,当代公司将眉县文化局和陕西广电网络公司诉至法庭。
2003年10月,宝鸡中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并且生效。
不过,4年后的2007年,眉县文化局向宝鸡中院提出申诉,宝鸡中院裁定再审该案,后于2009年作出再审判决,陕西高院于同年9月将该案发回重审。2012年7月,宝鸡中院重审作出第三份民事判决,原被告三方均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14日,陕西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陕西广电网络公司给付当代公司设备款85万余元及利息,眉县文化局赔偿当代公司经济损失62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曹长征介绍,二审民事判决生效后,陕西广电网络公司至目前只给了当代公司30余万元,还有部分款项未给付。
院长监督案件被指程序多处违法
针对2012年底已生效的终审判决,陕西广电网络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陕西高院提交“申诉书”,要求“依法向陕西高院申请,以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
院长发现程序是指民诉法第198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014年9月17日,陕西高院对该案作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陕西广电网络公司不服陕西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对此,曹长征提出质疑:“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提交的明明是‘申诉书’,但阎庆文院长和陕西高院却按申请再审处理,混淆了两者的概念。”因为根据民诉法第199条,申请再审,应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最高法申请再审,陕西高院无权受理。
此外,按照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申请再审时间截止2013年6月30日。
曹长征据此认为,即使陕西广电网络公司“申请再审”,也已超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
2014年11月25日,陕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称“本院认为,该判决(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本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外,最高法2001年发布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规定,在制作民事再审裁定书时,不再表述“原判决(调解、裁定)确有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文字;民事再审裁定书体现院长对本院案件进行监督的,署院长姓名。
据此,曹长征指出裁定再审该案的民事裁定书存在多处硬伤,如该裁定出现了“该判决确有错误”的表述,且该裁定书是体现院长对本院案件进行监督的,但却没有院长署名,而只是署了法官的名字。
法官被指违反回避制度
8月29日,曹长征在举报陕西高院院长阎庆文的同时,还举报了审监庭法官桂红,称该法官违反回避制度。
据陕西高院裁定再审该案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作出此再审裁定的审判长为桂红,曹长征称:“在本案再审听证审查、裁定立案程序中,桂红都参与了。而在开庭再审时,她又担任审判人员。”
曹长征认为,桂红违反了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显示,“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曹长征告诉澎湃新闻:“6月5日再审开庭时,我们曾提出桂红应当回避,但遭拒绝。6月9日再次开庭时,我们又提出回避申请,又说待研究后再定。按照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答复,但我们至今未得到答复。”
此外,陕西高院对本案作出再审裁定后的2014年11月27日,又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该案原终审判决暂缓执行三个月。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执行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曹长征说:“2015年5月底暂缓执行就应到期,我们在5月28日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但至今无果。”
“出于对当事人的同情,这个案子我是义务代理,不收一分钱,有时还要倒贴。”曹长征向澎湃新闻称,之所以举报陕西高院院长,就是因为他涉嫌枉法断案,“我作为一名老司法工作者和共产党员,有义务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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