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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红虾无中文标识 商家十倍赔偿


来源:新快报

新快报季 记者周聪 通讯员马伟峰 马英报道 超市出售的进口冰鲜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能否视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消费者从而获得十倍赔偿?

原标题:进口红虾无中文标识 商家十倍赔偿

日期:[2015-08-25] 版次:[A14] 版名:[城事] 字体:【大中小】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进口食品须有中文标识是法律规定也是常识性问题

新快报季 记者周聪 通讯员马伟峰 马英报道 超市出售的进口冰鲜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能否视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消费者从而获得十倍赔偿?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个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外包装标识也属于食品安全范畴,销售商除退回款项外,应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

2014年9月6日,谭先生在华润万家太古汇店花费1272元购买了4盒“阿根廷红虾”。谭先生随后发现,花高价买回的虾,外包装上竟无任何中文标签。

谭先生认为,买到的食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遂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太古汇店告上法庭。其要求华润万家太古汇店退还货款1272元,并依法作出十倍赔偿合计12720元。

庭上,华润万家公司答辩称:涉案商品并不属于食品,而是农产品。涉案商品是进口食品,进口时已经通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针对食品及药品有效,本案涉案商品为农产品,因此不适用该解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诉讼中,华润万家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由于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确认,该检验报告没有显示涉案产品的任何证明。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华润万家太古汇店返还购物款1272元给谭先生并一次性赔偿12720元。

一审判决后,华润万家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17日,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进口食品、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识,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一个常识性问题。

多数进口食品资料齐全

新快报记者走访广州多家以进口食品为主的大型超市发现,多数进口食品标签比较齐全。

太古汇Ole’超市以进口食品为主,货架上艾尔玛田园榛仁巧克力、德国百乐顺田园饼干等进口零食琳琅满目,记者查看后发现列明了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商名称以及境内代理商等内容。

在位于中华广场的taste和位于天河城的永旺超市,从零食到饮料,从红酒到冰鲜产品,这两家超市的进口产品均有中文标签。当记者向超市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全外文的进口商品时,工作人员回应称超市并无此类商品。

没有中文标识 两案均判十倍赔偿

2014年9月至11月,江苏省苏州市的张先生网购了价值数千元的进口婴幼儿食品,但包装上全是看不懂的“洋文”,没一个中国字儿。他以这些食品没有中文标识为由将销售商告上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014年7月21日,市民汤某在广东惠州博罗县福田镇某商场购买法德利精制2003年(蓝盒)红酒12盒,单价88元/盒,合计金额1056元。后来汤某发现,该批红酒无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博罗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商场返还消费者货款1056元,以及支付十倍赔偿金10560元。

标签:食品 支付 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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