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476万元获刑10年
2014年09月10日 07:06
来源:羊城晚报
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宏强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476万余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拍案说法
官员“合作投资”分红
属于违纪还是受贿?
本期律师顾问:丁一元
判决显示,王宏强的两次“合作投资”都被法院认定为受贿。
同是“合作投资”,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健生的命运却大不相同。前不久,刘健生被检方指控与人合作开办酒楼并收受46.5万元,该指控最终却并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
那么,官员与人“合作投资”后分红,如何算违纪,如何又算受贿呢?
法官说案
王宏强的两次“投资”都退回了
2004年,王宏强在任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时,接受佛山一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营者甄小勇以“投资分红”名义所送的人民币164万元及美元、欧元各5000元,而先期王宏强曾“投资”6万元,后被甄退回。后来,他采用同样方式,接受另一家摩托车检测公司和检测站实际经营者以“投资分红”名义送来的170万元(先期王宏强曾“投资”20万元,后被李退回)。
该案审判长张戈解释,以“合作投资”为幌子,把直接收受财物伪装成“投资”形式,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
而刘健生案的法官认为,刘健生与酒楼合伙人签有《参股协议书》并实际支付了40万元投资款,虽然刘健生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且无论盈亏均固定每月分红1.5万元,但无证据证明刘健生利用职务便利为酒楼的实际经营者谋取利益,故检方指控该46.5万元为受贿款无充分证据及刑事法律依据。
罪与非罪的3个重要标准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丁一元介绍,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及没有出资而获取“利润”是这类以“合作投资”形式掩饰受贿本质的两个必要条件。
“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共担风险”、“是否为合作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影响力为合作人谋取利益”,是判断合作投资后分红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丁一元说,如果官员不担风险只想盈利或投资后撤资仍享受分红,则属于收受干股,涉嫌受贿。“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才是真正的股权合作,党政干部如果有这类行为,则违背了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属于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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