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2014年09月02日 07:13
来源:云南网
“经过诸多努力,一些残疾人通过了公务员考试的笔试环节,但只要进入面试就会被刷下来!”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处处长罗宇感慨,残疾人与常人相比,就业太难了。日前,我省发布了《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针对残疾人就业难、难就业的问题,《规定》中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建立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制度,每年应确定一定数量专项用于招录残疾人。
为什么不明确具体招录比例呢?罗宇解释,当初制定该项政策时,省残联曾计划要明确一个数字,但考虑到公务员招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没有将指标明确。
此外,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对减免和退还的税金,应当将不低于其总额10%的比例用于补贴残疾人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残疾人创业产品
罗宇表示,除了在残疾人就业方面给予了诸多优惠条件,残疾人创业还将享受税务、工商等方面的减免优惠。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政府采购项目要优先选择残疾人创业的产品。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残联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生产、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以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核发相关证照,并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供水、供电企业应当在水、电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应当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要享优惠先得办残疾证
记者了解到,如果没有残疾证,《规定》中的一些优惠政策将无法享受。那么如何办理残疾证呢?
省残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残疾人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联部门申请,接受申请后残联部门将引导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拿到鉴定书再到县级残联部门办理残疾证,一般7个工作日便可领取。当然,如果残疾特征特别明显的,残联部门将直接开具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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