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有人曾提议把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
2014年07月31日 07:33
来源:环球网 作者:佚名
在全民讨论中,还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也被毛泽东拒绝了。
毛泽东亲笔修改《宪法草案初稿说明》
1954年2月17日草案初稿出来了。随后,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起草小组通读通改。2月24日完成“二读稿”。2月26日完成“三读稿”。2月28日和3月1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了宪法草案初稿的“三读稿”。会议还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三人,负责根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的意见,对“三读稿”进行修改;聘请周鲠生和钱端升担任法律顾问,叶圣陶和吕叔湘为语文顾问。
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并第一次署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的落款。该文讲了五个问题,其中,在第二个问题里,毛泽东对设立国家主席解释说:“为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当时曾考虑设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当时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四年)。设国家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同时,他还提出了设立国家副主席的问题。毛泽东在宪法草案的最初稿上批示:“设副主席一人,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之。”后来,毛泽东又在草案读稿上批示:“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职权,此点必须加入。”他还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国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代表大会倒可以罢免主席。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并服从于它。”在毛泽东的再三坚持下,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写入了宪法。
3月9日,杭州宪法起草小组提交了“四读稿”,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讨论修改宪法草案,提供了一个比较成熟的稿本。3月12日、13日和15日,刘少奇再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了“四读稿”,并同意扩大范围讨论修改后,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还决定:(一)以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等8人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初稿的最后修改;(二)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李维汉任秘书长。至此,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
3月17日,毛泽东和宪法起草小组一行回到北京,立即着手召集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3月23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毛泽东主持会议。刘少奇、周恩来、陈云、董必武、邓小平、宋庆龄、李济深、何香凝、沈钧儒、程潜等26名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会议。首先,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正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随后,陈伯达受毛泽东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会议决定,除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外,还要会同全国政协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给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展开讨论。
5月27日至31日,在刘少奇的主持下,宪法起草委员会接连召开4次全体会议,对草案初稿逐章讨论,随后形成了宪法草案(修正稿)。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8000多人,用了两个多月时间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讨论,提出各种修改意见5900多条。这一期间,毛泽东始终关注着宪法草案的讨论情况,让田家英将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和从各个方面提出来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种种疑问向他汇报。
6月11日下午,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毛泽东主持会议并讲话。他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7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11、12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后来没有被采纳)。第二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起草的。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
接着,毛泽东又说:“宪法起草委员会已经开了六次会议,今天是第七次会议,也可以说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前的最后一次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应当把它所做的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报告,并把这个宪法草案(修正稿)作为草案批准公布,在全国人民中间进行讨论,收集意见。那时,起草委员会还要做工作。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以前,宪法起草委员会还要开会,同时要准备一个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因为宪法草案是起草委员会起草的,收集了意见以后,还要再修改。修改成了最后稿,还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这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修正稿)的全部条文作了最后的审查,全部条文定为106条。
在3月23日至6月11日期间,毛泽东还召开了民主人士对宪法草案(修正稿)意见座谈会,李济深、宋庆龄、张澜、黄炎培等21人作了发言。他们认为:中国人民要求立宪行宪已经有五六十年了,但是从来不曾有过真正民主的宪法。这将是中国自有历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而且在宪法草案中也体现了建设性、和平性、团结性和进步性。张治中在发言中,用三句话概括了这部宪法草案的特点:“第一,结构严谨而明确;第二,内容完整而充实;第三,措词简易而明确。”
毛泽东拒绝把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最后,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开头第一句话就是:“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紧接着又说:“经过讨论,证实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是大家赞成的。草案初稿一切正确的东西,都保留下来了。少数领导人的意见,得到几千人的赞成,可见是有道理的,是可以实行的。这样,我们就有信心了。”毛泽东还认为,在讨论中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都被采用了。“如果没有这些意见,宪法草案初稿虽然基本上正确,但还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不周密的。现在的草案也许还有缺点,还不完全,这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了。但是在今天看来,这个草案是比较完全的,这是采纳了合理的意见的结果。”“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在讲话的最后,毛泽东解释了关于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国家之元首”的条文。他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谨慎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毛泽东的这一解释是针对傅作义的发言而作的说明。傅作义在发言中说:“最后我愿意提到,在召集人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愈谦逊愈伟大,愈伟大愈谦逊。
会议结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即正式公布,郑重地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并提出了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如:8月4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给中央一个电报,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提出提案,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毛泽东主席最高荣誉勋章。中共中央秘书长邓小平接到这份电报后,立即报送毛泽东。8月6日,毛泽东在这份电报上批示:“请即复不要通过此项提案。”在全民讨论中,还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也被毛泽东拒绝了。
9月8日,在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还剩7天的时候,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对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宪法草案,作最后的审议。毛泽东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两项修改意见作了详细说明。
第一条意见是,将序言中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面加上“第一次会议”,将“庄严地通过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说,这些修改都是属于文字性的,但不改不行。过去中国的宪法有9个,说这个宪法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副其实。
另一条意见是总纲中“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西藏的代表提出,这样写法不妥:“改革宗教”还可以,说“改革宗教信仰的自由”,似乎是不要宗教了。语言学家也认为,“改革信仰”在文字上说不通。毛泽东说,这些意见是有道理的。西藏人民信仰宗教,信得厉害,有风吹草动,他们就怕得很。这一句改一改好不好?免得误会,免得重复,也免得文字不通。这一条完全是抄《共同纲领》的,可见《共同纲领》也有错误。会上,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把“和宗教信仰”5个字删去,改为“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在大会表决之后,毛泽东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500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8000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00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算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这个宪法是适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毛泽东还特别强调说:“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就及时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
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毛泽东在开幕词中说:“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在会议上,刘少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9月20日,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1197人,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的、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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