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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罪名均不构成 南通原政协委员被错关三年


来源:新华网

曹军生长在南通农村,大学毕业后在南京财经大学任教,后下海经商成为知名企业家、南通市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南通市委常委。

通州法院应该依法执行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批复

针对当前我国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在2013年8月13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资深法律专家认为,通州区法院于2011年5月9日开庭后,经过14次庭审,在宣布择日宣判后,对于曹军、曹荣兄弟的“罪”与“非罪”,逐级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2013年4月17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高院意见的(2011)苏刑二他字第0064号批复下来后,通州区法院理应依法宣告曹军无罪。

但蹊跷的是,2013年8月26日,通州区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通州区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通州区法院作出了准许其撤回对被告人曹军、曹荣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起诉的(2011)通刑二初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书。

对此,当地法院有什么说法?2013年12月5日上午,新华网记者采访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俞继进和曹军案的审判长李振男。

问:贵院作出准许通州检察院撤诉的(2011)通刑二初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书,是否合法?

俞继进:应该也可以允许,检察院“证据”发生变化。

李振男:法律没有禁止规定。

问:最高法院对曹军及曹荣不构成犯罪的批复已经下来,是否应该公开宣判曹军、曹荣无罪?

李振男:案件本身很复杂,我没有看到批复,有没有也不知道。《刑诉法》明确规定,案件在未审判之前,可以撤诉。

俞继进:“肯定有批复!”我们收到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2013年12月5日下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所有的案件都要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关于曹军案的事实部分,以作出生效的裁定和通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通州检方公开对抗最高法院作留“尾巴”决定

2013年4月28日,通州区法院根据“通州区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决定延期审理。曹军当时就提出申述,要求“立即解除对被告人曹军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撤销通州法院延期审理的决定,立即依法宣判被告人曹军无罪。”

但是,直到2013年8月23日,通州区检察院才以“证据变化”为由向通州区法院申请撤诉;通州区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出具了(2011)通刑二初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书”,同意通州区检察院撤诉。为此,曹军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上述裁定,公开宣判曹军无罪。

2013年9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曹军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

2013年9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曹军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

2013年9月10日,通州区检察院作出通检诉刑不诉【2013】10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原起诉的四项罪名中的“合同诈骗罪”一项应变更为,曹军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至于其他三罪,则烟消云散了。随后,曹军向各级检察机关提交了“申诉状”和“曹军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补充申诉理由”,要求纠正错误。“通州区检察院的做法已经在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也就是对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曹军说,通州区检察院已受理他的申诉。

“2014年3月15日,通州区检察院电话通知说,案件卷宗被纪委调走了。2014年5月26日,通州区检察院再次来电话表示,案件卷宗已经回来了,准备继续审理申诉。”曹军说。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曹军说,“他们作出留‘尾巴’决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以后的问责和赔偿!”

“最难的3年零21天的‘冤狱’已经挺了过来,相比之下,维权的路相信会平坦许多!”曹军表示,为了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清白,他一定会继续坚持下去,永不言弃。因为,坚持申诉不仅仅是他的个人清白问题,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批复)的尊严!

标签:曹军 侦查 姜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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