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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世界各国互联网管理
2009年10月23日 09:37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互联网不完全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它的本质是现实的。互联网面向公众,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曾这样描述互联网与社会的关系。有统计表明, 2009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已经超过10亿,依法管理网络已经成为各国越来越关心的一个话题。而中国的网民数量在2009年6月就已经超过了3.38亿,比2008年相比增长13.4%。因此,中国的互联网管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近段时间,中国的互联网管理更是成为网上的热门话题,不少网友也趁机抱怨中国的互联网管理过于严厉,殊不知,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中国的互联网管理还差得远了。现在,就来一点点揭开笼罩在美、英、日、德、法、新、澳等国互联网管理上的神秘面纱吧。

政府是互联网管理的推动力和主导者

互联网是十分重要的资源,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是互联网管理背后的推动力和主导者。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同时也是互联网最发达的地方。美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则主要通过执行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来实现。早在1978年,佛罗里达州就率先通过了《电脑犯罪法》。随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了《电脑犯罪法》。自从1978年以来,美国政府各部门先后提出了130项法案,1981年还成立了全美电脑安全中心。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198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一项议案,批准成立国家电脑安全技术中心,并制定了《电脑犯罪法》。

美国有关互联网管理的立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联邦立法中关于互联网的专门立法主要有:《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

在联邦立法中,2001年10月24日国会通过的《爱国者法》第一部分第2节第201、202、204、210、211、212、217、220款有涉及互联网管理和监督的内容。

美国各州也有一些关于互联网管理的立法,如对电子邮件骚扰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的联邦立法,绝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的立法,规定了具体处罚办法等。

在新加坡和英国,国家政府的主导作用则主要体现在确立发展策略、立法执法、推动公众教育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新加坡政府对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教育提高公众对使用互联网的积极方面和潜在危险的全面认识;鼓励互联网业界的行业自律;在磋商的基础上实现内容控制,促进互联网成长"。新加坡制定了《互联网操作规则》、《互联网产业指南》和《广播法令》等法规来规范互联网的管理和发展。英国管理互联网的主要策略是加强政府协调,推动行业自律。英国政府认为,国家对信息传播的管理应该通过"协调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关系来完成"。

日本虽未明确管理互联网及网络媒体的部门,但在实践中形成了以总务省为核心,其他各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网络管理体系。总务省负责制定互联网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完善管理法规提出建议,并分类指导各种网络协会开展工作。文部科学省负责互联网相关技术研发和教育普及。经产省为企业信息化及产权保护提供指导。警察厅、法务省和内阁调查室负责监控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日本警察厅设有网络技术中心和技术对策课,各管区警察局也配有网络机动技术力量,专门负责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公安调查厅和内阁府调查室则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角度监控网上信息动态。

网络犯罪,打你没商量

世界各国都成立了防范计算机和互联网犯罪的专门机构,以国家立法形式授权警察和安全部门秘密监控各种网站和电子邮件。凡涉及色情、欺诈、教唆和诱导犯罪,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和个人隐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主张恐怖主义,利用网络贩毒等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26个州以及日本、韩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希腊、加拿大和印度都制定了"反垃圾邮件法"。美国法律规定,网络接入商有权起诉滥发邮件者,索赔金额可超过100万美元。韩国法律规定,向第三方非法泄露个人信息者的刑期可达7年以上。

新加坡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非常严厉。2005年9月,三名新加坡青少年因在网上发布具有煽动性种族主义言论,被以违反《煽动法令》为由告上法庭。10月7日,其中两人分别被判处1个月监禁和1天监禁并5000新元罚款。另一名17岁的博客主也将面临7项指控。

英国则主要依据1959年和1964年的《黄色出版物法》、1978年的《保护儿童法案》、1984年的《录像制品法》和1986年《公共秩序法》惩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进行的犯罪。

日本主要依靠刑法和民法,同时倚重《特定电气通信事业提供者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发讯者信息公开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辅之以《关于禁止非法入侵行为等的法律》、《反垃圾邮件法》等专门法规处置网络犯罪。受法律制约和制裁的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损毁名誉、侵犯隐私、著作权和知识产权、非法侵入、胁迫、煽动非法行为等。根据现行法律,网络服务供应商(ISP)和网络信息供应商(ICP)、公共机构网站、个人网页、网上论坛管理人都是法律规范的对象。在信息发送者发送违法信息的情况下,登载该信息的网站管理者负有连带民事法律责任,有义务视情况删除相关信息。日本法律还规定,"黑客"非法侵入可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于50万日元以下罚款。从现有案例看,日本执法和情报机关24小时监视、收集和分析网上信息,包括电子邮件。监控的重点是暴力团伙、右翼和邪教组织、特定使馆和外国人的网站和网上信息,警方对"第二频道"等BBS和网上论坛的监控尤为严格,从中发现多起案件线索并顺藤摸瓜抓获罪犯。根据现有法律,日本警方在发现可疑信息后,有权要求ISP和网管提供相关信息或查封网页。

西方国家对网络色情,特别是亵童犯罪极为关注,一些国家采取了"严刑峻法"、"严打不赦"的政策。例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互联网审查法》规定,任何人和网络服务供应商(ISP)都不得在网上发布、传播淫秽色情和极端暴力等方面内容。任何人如果在网上发表亵童照片,最高可罚款11万澳元和坐牢5年,在网上出售色情内容的公司最高可罚款22万澳元,作案者处以5至10年徒刑,并没收相关电脑和财产。澳大利亚公民在上班时间浏览色情网站也会被拘留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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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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