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选举特色
2009年12月05日 08:52中国台湾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依职权编造选举人名册

各种公职人员选举,除在外国之台湾地区人民申请返台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须依登记办法申请登记编入选举人名册外,其它公职人员选举人名册,悉由户政机关依户籍登记资料编造之。选举人不必提出申请。凡台湾地区人民年满二十岁,在各该选举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未受禁治产宣告之情事者,统由户政机关于投票日前二十日编入选举人名册。

二、自由登记参选的权利

(一)“总统”、“副总统”选举,候选人应联名同组登记。由政党推荐者,持推荐书自行登记;非政党推荐者,先行征求公民联署,经获得法定联署人人数,持取得之《完成联署证明书》自行登记。

(二)“中央”、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其中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不分区、侨居外国 “国民”“立法委员”候选人,由政党申请登记,其它“中央”、地方各种公职人员候选人,不论参加竞选者属何政党或有无党籍,悉以个人身分自由登记,人人均有平等参加竞选机会。

三、公费选举

(一)办理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委员会”办理各种选举政见发表会,供候选人自由参加,其中于“总统”、“副总统”选举、“直辖巿”市长选举时,应通过电视办理候选人电视政见发表会,其余县市议员以上选举,则视情况得透过有线电视办理。

(二)办理政党电视竞选宣传:“立法委员”选举推荐达一定数额候选人之政党,可以自行制作宣传影片,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于电视台播出。

(三)印发选举公报:选举公报由选举委员会印制,载明候选人政见、个人资料、投票所设置地点,以及选举投票有关规定,分送选举区内每一户选民,让选民认识各候选人,作为投票参考。

(四)补助竞选费用:候选人得票数到达各该选区当选票数一定数额者,每票补助新台币三十元。政党在“立法委员”不分区、侨居外国 “国民”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者,即于该届“立法委员”任期每年补贴该政党竞选费用,每票新台币五十元。

(五)税赋优惠:个人或营利事业对政党、候选人之捐助及候选人竞选经费之支出,于一定额度内均可享有税赋之优惠。

四、少数族群及妇女的保障

为了确保少数族群与妇女的参政权,各级民意代表选举,都订有保障原住民及女性候选人最低当选名额的规定。其中“立法委员”选举原住民保障名额为八名,第七届起改为六名;每一“直辖市”或县(市)各政党当选名额在五至十人,应有妇女保障名额一人。

五、投开票监察制度

投票所监察员依下列方式推荐,实地监察投开票所作业的进行。

(一)“总统”“副总统”选举,每一投票所,由各组候选人各自推荐一人。

(二)“立法委员”、“直辖市”市长及县(市)长选举,由推荐候选人且其最近一次不分区及侨居外国 “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之政党,每一投票所推荐一人。

(三)其它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由候选人就所需人数平均推荐,但经政党推荐之候选人,由政党统筹推荐。每一投开票所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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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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