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台湾,如何侦办高官?
2009年01月08日 15:26南方周末 】 【打印

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以下简称 “特侦组”)自从成立以来,一直为外界所关切,尤其是其对于高层政治人物的侦办,成为政治角力与刑事司法独立冲突的最敏感竞争平台。它既事关民主法治检察制度是否能进一步“对抗重大犯罪”与“充分保障人权”,更是刑事司法三大要求,即实质真实发见、程序正义、人民感觉如何取舍的最大智慧表现。

特侦组成立以来,主要在侦办陈水扁先生的“国务机要费”、高级官员的“首长特别费”。前者主要针对陈水扁任内的“国务机要费”,后者则以马英九先生于台北市长任内,最具代表性。当时特侦组的前身“高检署”的查缉黑金行动中心,透过台北地检署起诉马英九先生,引起蓝绿政治氛围的轩然大波,虽然最后马英九部分无罪确定,但已足以显示“特殊检察制度”的高度政治特性。而最近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案、海外洗钱案,更使特侦组成为2008年10月以来头条新闻重点,其申请收押扁家多人,甚至将陈水扁扣上手铐,申请法院羁押获准,而引发陈水扁的绝食抗争。

设立特侦组为对付“黑金政治”

回溯特侦组这种特殊检察制度的成立背景,不仅与台湾特有的民主政治和检察制度息息相关,亦反映出台湾特有的以蓝、绿标志的政党势力的消长过程。从早期的中国国民党一党统治,到修改宪法,领导人改由人民直选,到2000年、2008年的政党轮替,这项检察制度的变化,皆有脉络可寻。

2000年由民主进步党陈水扁先生赢得大选。针对中国国民党执政时期的黑金政治,“法务部”在2000年9月29日发布“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暨各特别侦查组作业要点”,全文共20点,主要重点为:

为期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及特别侦查组 妥适办理重大黑金案件,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下列案件,认系属重大黑金案件。(一) 贪渎案件:“中央部会”以上官员、司法官所涉贪渎案件;“中央民意代表”、直辖市市长、副市长、县市长、副县市长或议长、副议长、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会正、副主席所涉之贪渎案件;其他公务员或民意代表所涉之重大贪渎案件。

(二) 重大暴力案件:有组织性之集团犯罪案件。

(三) 重大妨害选举案件。

(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重大环保犯罪案件。

(六)其他严重侵害“国家”法益或影响社会治安之案件。

(2007年4月2日废止)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黑金行动中心”在成立一周年前夕的新闻稿中表示:鉴于黑金问题严重,不仅腐蚀“国家”根基,更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陈水扁于2000年5月20日就职演说中即宣示“扫除黑金”为新政府成立后施政的首要目标,“法务部”亦将此列为第一优先政策……就“扫黑、肃贪、查贿”等方面的重大犯罪予以查缉。

从2006年2月3日修改法院组织法,增订第63-1条特侦组制度:“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的贪渎案件;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的案件。

主张成立特侦组的论者认为,设立特侦组,主要在呼应当时人民“反贪渎的诉求”,特侦组的设置,其职司案件第1款之所以特别规定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的贪渎案件,之所以强调侦办“总统”等高阶文武公务员的贪渎案件,与修法当时陈水扁先生家属所涉弊案及相关传闻或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固然在呼应当时人民反贪渎的诉求,也与立法院蓝营政党席次居多有关。

而体现检察权的独立及检察官任免等人事事项的“内部民主化”,尤其搭配设置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组成委员共十七人,但“法务部部长”指派者仅四人,余十三人,由“检察总长”及其指派的代表三人与全体检察官所选出的代表九人组成。使检察官的任免等人事事项,“检察总长”及检察官代表能充分参与及表达,不再完全由掌握司法行政权的“法务部部长”决定,体现检察权某种程度独立于行政权及检察官内部的民主化。

2006年11月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黑金行动中心宣布“国务机要费”案侦查终结,以共同贪污等罪嫌起诉陈夫人吴淑珍。至于“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则在2007年4月2日正式挂牌成立。

2008年中国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先生赢得大选,再度政党轮替。2008年11月11日陈水扁先生因贪渎等罪嫌,经“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申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在案。

持续的政党轮替,实为清除政治贪腐的基本机制,塑造出有利的大环境,对前朝的“政府犯罪”、“黑金犯罪”,才有所谓“转型正义”的可能性。

检察制度:人权维护最重要

特侦组的设立,固有支持的民意,引发“最高检察署”实际侦办,由地检署起诉的特殊制度,亦引起法界讨论。因为检察官如果是“举世最客观的官署”,应能循一般检察官侦查机制,即由一般检察官侦办,为何要另辟组织,额外再设立“特别检察官制度”?

特侦组侦办政治人物涉及刑案,如能秉持检察官的司法性格,以“举世最客观的官署”自许,则比较能保证检察官贯彻执行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反之,难免有所疑虑。

需要改进之处还有一些。譬如,对特侦组的机制,即其侦查的作为或不作为,目前是采取信任态度,法治政府的机关如何监督,也还要重点探讨。

而对于足以影响政经情势的重大案件,检察系统应考虑设置类似日本的检察首脑会议的集体决策机制,或能在内部形成适当的制衡,并确保检察权力的正确行使。

若干在野人士质疑,特别检察机关或某些检察首长侦办案件,其对象似乎集中绿营政治人物。为了解除这项质疑,应建立起客观的办案流程与标准,即在法制及个案的程序处理上,力求严谨、审慎,如此方能兼顾刑事司法三大要求,而使检察官保有“司法独立性”。

毕竟,检察制度是启蒙思维之后才出现的“法律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人权、维护法律客观性。旧时代纠问法官与警察,操控刑事司法权的全部,而检察官制度的兴起,在于对抗警察、法官的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人权,是刑事司法的“革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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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志龙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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