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陈聪明 特侦组言行令人遗憾
2010年01月25日 09:15中国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陈聪明遭到“监院”弹劾辞去“检察总长”的职务后,其所直接统辖的特侦组检察官传出不少不平之声,有人表示应随“总长”去职而集体归建;有人表示对于“监院”弹劾难以接受;有人则表示在新任“总长”到职前,特侦组根本无法起诉任何案件,即使是签结或搜索也不能贸然进行,特侦组的工作似乎处于停摆状态。

这些反应,如果足以显示出陈聪明的领导风格,可以反证陈聪明受到“监院”弹劾,其实并不令人感到遗憾。如果陈聪明两次精挑细选出来的特侦组检察官,所呈现的专业水平就是如此,“法务部长”乃至于新的“检察总长”,可真该检讨一下检察系统的专业伦理教育,是否出了问题。

抱不平的检察官们认为陈聪明不是干预办案的“检察总长”,黄芳彦“出境”前行迹并未败露,特侦组并无足够资料限制其“出境”,以之归罪陈聪明,并不合理。此一说辞,形同是特侦组全体在为陈背书,与当时特侦组全体检察官一字排开为陈聪明声援的公开记者会,相与辉映。殊不知此种自认为应与长官有难同当的“义气”,却是检察官职务伦理败坏的现成例证。

“监察院”弹劾陈聪明,并不是基于黄芳彦的犯罪实证俱在,因为特侦组的不作为,“监察院”根本无从查证黄芳彦有无犯罪。“监察院”弹劾陈聪明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陈聪明不避形迹,在特侦组侦办扁珍案的关键时刻,竟然与时任“法务部部长”的施茂林同在黄芳彦家中聚会密谈;二是陈聪明对于“监察院”调查其等密会的内容为何,说法反复,辞谎情虚,完全无法交待为何聚会,也不能辩解为何隐瞒。“监察院”认为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及检察官守则应予弹劾,于法有据,于理无亏。特侦组用黄芳彦“出境”时事证并不明确为由替陈开脱,其实是避重就轻的政治语言。值得注意的是,没有那一位检察官敢说,毫不忌讳瓜田李下的陈聪明没有违反公务员服务法,没有违反检察官守则。

这一点正是外界最感泄气之处。检察官守则是检察官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监院”以此质疑检察体系的最高首长,不仅陈聪明从头到尾毫不感羞愧,其所属特侦组检察官也不因陈聪明行为不检、严重违反检察专业伦理感到羞愧,反而为陈抱屈;如果特侦组检察官都无视检察官守则、专业伦理之存在,也不愿检讨错在那里,这是否意味日后检察官们都可以像陈聪明一样,任意结交权势人物,出入涉案关系人物宅邸,无须避嫌,甚至不容“监察委员”闻问?

同样令人不解的是,特侦组检察官一方面认为陈聪明不干预办案应受肯定,另一方面又说缺乏“检察总长”,特侦组无法办案。这是在藉怠工威胁吗?是在说“检察总长”该是特侦组的橡皮图章吗?还是在暗示陈聪明指挥特侦组却缺乏领导组织能力?特侦组检察官办案难道不该接受“总长”指挥而独立办案?“检察总长”放手让特侦组检察官各行其事,独立办案,就可以不为特侦组的办案负起责任吗?特侦组办理重大案件,不会不受检察一体原则的拘束,特侦组检察官为了帮陈聪明说话,却背离了检察体系运作的基本认识,特侦组的检察官们是否眼中只有长官,却完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所在?

法律上特侦组的建制始意,是要发挥执法的力量,不受政治的干预。领导特侦组的陈聪明,就是因为言行举止牵扯过多的政治瓜葛,以致失去了应守的检察伦理,失去了公共的信用。特侦组的检察官,从一字排开为长官开记者会,到扬言归建,向“监院”抗议,甚至不惜向社会表示工作上无能为力,都予人过度政治化,而不谙专业伦理,忽视专业职责的观感,实在不是检察官应有的示范。

“检察总长”与特侦组的建制,在制度设计上是否该检讨,不必因为第一任“检察总长”遭到弹劾辞职而有过早的结论,但是“检察总长”与特侦组人员的挑选与配置,必须以更慎重的态度产生,这是“总统”、“立法院”与下一位“检察总长”的责任,能不能重建检察信用,恐怕亦取决于此。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编辑: 解文娟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