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事件是两岸关系丕变下的大吊诡
2009年07月26日 09:39台海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台海网7月25日讯 台湾《联合报》25日发表题为《林毅夫事件 催生“敌我忠逆”的新判准》的社论指出,“监察院”第二次对“国防部”提纠正案,使林毅夫“叛逃”的追诉事件再度受到瞩目。这是一个政治与法律纠缠不清的问题。

2002年,林毅夫父丧,欲来台奔丧。当时民进党执政,“行政院长”游锡堃及“法务部长”陈定南与林毅夫是宜兰同乡,整个“内阁”自“阁揆”、“法务部”、“陆委会”至“出入境管理局”皆主张依“人道精神”核准林毅夫来台。“立委”蔡同荣在“立院”发动,更力主“废除最后的政治黑名单”。然而,当年如此看待林毅夫的民进党,最近却主张开除登陆参加“两岸论坛”的许荣淑、范振宗的党籍,最后以停权三年落案;蔡同荣对许荣淑的态度,则是“阿公大义灭阿妈”。两相对照,即可见这类事件在政治观点上的矛盾与错乱之一斑。

民进党此次应当站在声援林毅夫的立场,毕竟这是七年前的定论;但是,林毅夫的行为若亦可获得民进党的政治赦免与声援,则民进党的“卖台论”将何以立足?为何许荣淑及范振宗的罪行在民进党眼中尚大过林毅夫?

因而,林毅夫事件不能再陷于政治议论;即使欲从政治观点来探讨本案,亦应从三十年来已被法制体系改变的政治时空来议论。三十年前,1979年,林毅夫叛逃当时为动员戡乱时期的戒严时代,金门是敌前第一线;但是,1987年宣布解严,1991年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今日金门已成“小三通”的门户。这般“宪政法制体系”的巨变,其实使当年林毅夫所投之“敌人”,在“宪法”意义上已经消失;如今的问题是,新的法制并未对大陆作任何“敌我定义”,却将如何主张林毅夫的“叛逃投敌”为“继续犯”?何况,近年来数以万计的“白色恐怖”案件,包括匪谍案、叛乱案皆已平反,亦是因法制体系巨变后产生了新定义。那么,为何唯独林毅夫事件不然?

何况,“国防部”对林毅夫根本是“违法通缉”。1979年5月16日,金门马山连长林正谊(原名)失踪之日,因连旗及战情档案亦失下落,当时即判定为叛逃;但为了粉饰事态,军方却有规划地“吃案”,伪称林已殉职,并发放47万5000元抚恤金。一直到2002年,林欲来台奔丧,“国防部”乃据“他人告发”以“投敌”等罪对林发布通缉令,并扬言将连本带利追缴当年发放的抚恤金,且称林家“诈领”。由此可见,1979年的“吃案”是违法,是政治考量;2002年的通缉也是违法,亦是政治考量。而又竟谓要追回抚恤金,请问林家当年有什么胆子不领那笔钱?而“国防部”有无陷林家于“诈领”的责任?

林案是两岸关系丕变下的大吊诡。当整个“宪政体制”的“敌我忠逆”之判准已经改变,则林毅夫是否仍是“继续犯”,难道没有另作斟酌的余地?否则,“动员戡乱”可“终止”,难道“叛逃”却须“继续”?再就追诉时效而言,倘若在根本上即是“违法通缉”,则岂有“追诉时效”可言?退一步说,即使通缉有效,但林毅夫的“继续犯”,是否到“解严”或“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之日即是“行为终止日”?

两岸关系丕变,“敌我忠逆”的判准亦生巨变。台湾人会晤林毅夫者,不分蓝绿,络绎于途;台湾的媒体,亦不时以重要篇幅报导林毅夫的专业评论。然而,林毅夫却仍是“投敌叛国”的“继续犯”与“通缉犯”,这是否“敌我忠逆”的错乱?另如,力主将林毅夫从“黑名单”除名的民进党,竟对登陆开会的“公妈”党纪开铡,却对“主席姊夫登陆经商”,与不知其数的“绿营登陆经商黑数”顾左右而言他。这是否也是“敌我忠逆”的错乱?

林毅夫案确实是政治上及法律上的疑难杂症,也是一个重大警讯。时移境迁,在新的两岸时空背景下,必须在政治上及法律上建立一套“敌我忠逆”的新判准,以因应两岸新的竞合关系。在政治上,不能再用“卖台”、“不爱台湾”那些陈腔滥调;在法律上,亦必须建立一套“后动员戡乱时期”的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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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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