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放宽大陆配偶工作权及缩短申请定居期
2009年06月10日 08:56华夏经纬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华夏经纬网6月10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修正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大陆配偶经许可入境后即可申请依亲居留,并放宽陆配工作权,且不适用继承遗产总额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限制。

据报道,原有条文规定,大陆配偶来台团聚,须结婚满2年或已生产子女才得申请依亲居留。通过条文规定,大陆配偶依法申请进入台湾团聚,经许可入境后,得申请在台湾依亲居留;在台依亲居留满4年,且每年在台湾合法居留期间逾183日,得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连续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得申请定居。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原规定,大陆配偶于团聚期间无工作权,即使在依亲居留期间也须符合特定条件才可工作;修正案三读后,大陆配偶于在台依亲居留期间无须申请许可,即可工作;依规定许可在台湾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者,居留期间都可在台工作。

另外,三读条文规定,大陆配偶继承遗产或受遗赠,不适用有关总额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的限制规定,且经许可长期居留者,得继承不动产;但不动产若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者,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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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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