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改相关规定 受虐子女可免除抚养父母的义务
2009年12月31日 07:55中国台湾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国台湾网12月31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依据台湾现行刑事规定,子女遗弃父母等直系血亲尊亲属,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加重其刑至1/2。实务上罪行一旦成立,被告通常都要坐牢,不能易科罚金。

昨天,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台湾民事、刑事相关规定修正草案,增订父母对子女若是曾有虐待、重大污辱或暴力行为,法院将可依个案降低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甚至可以免除扶养义务。

台当局“法务部长”王清峰表示,有些子女受到侵害虐待,还要子女抚养父母,恐怕有违人性,应让受虐子女有选择是否扶养的机会。

为免不肖子女藉此免除被控遗弃罪,王清峰回答国民党“立委”吴清池质询时表示,一定会从严处理,必须在显然有失公平情形下,才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子女的扶养义务。

初审通过增订台湾民事相关规定第1118条第1款,当负扶养义务者、配偶或直系血亲出现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它身体、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得向法院请求减轻扶养义务。情节重大者,法院可免除其扶养义务。

同时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通过刑事规定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免除上述情形时被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陈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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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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