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娼不罚嫖“违宪” 台拟设红灯区
2009年11月07日 18:22台海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台海网11月7日讯 社会秩序维护法“罚娼不罚嫖”的规定,大法官会议昨天作出666号解释,认为这种处罚标准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最迟两年内失效。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至于娼妓、嫖客是否都该罚或者都不用罚,大法官没有特定立场。但大法官特别点出,卖淫的大都是女性,社维法对“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以罚锾”,等于在处罚从事性交易的女性;这些人往往迫于经济压力,再被处罚,会陷入更窘困的处境。

宜兰地院法官林俊廷审理社会秩序维护法的案件,认为社维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三万元以下罚锾,与“宪法”的“男女平等权”相违,于是裁定停止诉讼,声请“释宪”。

大法官作出解释指出,“宪法”第七条所揭示的平等原则,是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和党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实质平等,不能有差别待遇。

解释理由指出,社维法的立法目的在维护健康与善良风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一致,但社维法却以有没有意图得利,作为处罚标准。

大法官认为,社维法只处罚意图得利的一方(卖淫者),却不处罚支付对价的另一方(买春者),这种标准已经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罚娼不罚嫖”的规定,明显“违宪”。

对于性产业应该开放或限制,大法官未明确表态,只表示,性交易如何管制及应否处罚,是立法裁量的范围。

解释文最后指出,行政机关可以对从娼者实施健康检测、职业训练等管理或辅导措施,提升娼妓的任务能力及经济状况,不必再以性交易谋生;如果有限制性交易的必要时,当局得以法律或授权订定法规命令,作合理明确的管制或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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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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