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9日讯 台湾“高等法院”昨天二度召开羁押庭,经过4个小时检辩双方激战,合议庭经过将近2个小时的评议,认定陈水扁所犯均为重罪,而且比一般人熟悉外国政府或通往国外之通道,依旧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羁押,陈水扁听到这项裁定后,虽然没有像上次瘫在座位,起身时还是因为腿软,站立不稳以手撑住桌子,难掩落寞神情,深夜一点十五分以警备车还押台北看守所。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合议庭经过将近一个钟头的评议后,认定陈水扁应予羁押,“高院”发言人温耀源在深夜将近一点钟时,召开记者会说明裁定扁羁押理由:
1,陈水扁犯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等六罪,均属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亦均量处重刑,并定执行刑为无期徒刑。
2,被告曾任“总统”八年,依卷内资料所示,曾主张以“总统”身份,参与多项“机密外交”,被告当有与海外政府或民间人士接触之机会,自较一般人熟悉外国政府或通往国外之管道。
3,被告曾任“总统”,以其影响力及其家人目前在岛内外之资产,如赴外国,仍可享有优渥生活。又依卷证所示,本件被告于得悉当时之“调查局”局长叶盛茂转知国际洗钱防制组织发现洗钱疑虑后,仍有隐匿资金之举,目前仍由本院另案审理中,被告上开行为目的无非在于避免资金更遭查悉。相较于被告于本案忍受讼争之累,甚或可能面临刑罚,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极高,故有事实可认被告有逃亡之虞。
4,被告虽主张倘经本院释放,因有卸任“总统”身分,会有二十四小时之安全护卫监控,无虞逃亡。惟该特种勤务之提供,系基于礼遇及保护卸任“总统”之目的,并非为监管之目的而设,更无通报司法机关之责,尚难以其将来有随扈之配置,即认被告无逃亡之虞。
5,本案被告涉有重罪,且有被告及其家人、亲信之参与,被告复有卸任“总统”之深远影响力,及相当资产、人脉可资利用,故被告逃匿、延滞诉讼,并意图免除牢狱之可能性极高,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或刑罚之执行,且难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取代羁押之执行,有羁押之必要。
在审判长宣布后,陈水扁面无表情,和律师简短交谈后随即还押,起身时还是因为腿软无力,站立不稳以手撑住桌子,神情相当落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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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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